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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和國務院、省政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文物的有效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按照“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區域內文物的搶救維修計劃,本著“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則,爭取在至年內把瀕臨損毀的珍貴文物古跡搶救過來。要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消防設施建設,市、縣區文物倉庫及展廳要達到有關技術防范級別的規定,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市文物保護單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設施,確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各地在編制和調整城鄉建設規劃時,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門參加,并充分考慮文物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將文物保護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做到建設規劃與文物保護相銜接,建筑風格與文物及其環境風貌相協調。要切實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等歷史古城區,要根據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傳統特點,確定城區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注意保護古城區原有總體格局和傳統風貌。要選擇一批有典型意義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為重點保護區或重點保護單位,并劃出建設控制地帶和禁建地區。要切實加強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要避開重要遺址保護區,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保護點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選址,須預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建設工程須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工程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三、要增加對文物保護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和“逐級配套”的原則,把文物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要確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博物館、革命歷史紀念館(地)人員經費和必要的辦公經費;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用于文物保護、文物征集和基礎設施建設。對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收入,各縣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護。在確保國家權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廣泛吸引外資和社會資金進行文物保護和開發。同時,要制訂相應的政策,積極募集文物保護經費,加快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護體制。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一、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各縣區、各單位在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對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要整體規劃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逐步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縣區政府要依法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管理,不得將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作為企業的下屬機構或交由企業管理。國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嚴格管理,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也不得抵押或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二、嚴格執行涉及文物的開發建設活動審批程序。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編制旅游等開發建設規劃時,要堅持文物保護優先,把確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與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相銜接,在服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前提下,編制專項規劃。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事先必須依法征得文物、規劃、建設部門的同意,規劃部門要按照《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文物、規劃、建設部門同意的,不得立項,更不得開工建設。
三、合理確定文物景區游客承載標準。文物、旅游等部門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學評估文物資源狀況和游客流量,抓緊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區的游客承載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文物部門每年都要對利用古遺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展旅游等開發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對可能造成文物資源破壞的要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對文物保護的投入。各縣區政府要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要切實保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保護投入和日常維護經費。要加大基礎建設投入,改善文物本體及其環境狀況,加強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建設。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要專門用于文物保護。文物旅游景區門票收入、經營性收入要優先用于文物保護,具體比例由縣區政府確定。
五、加強文物旅游的指導和監管。各縣區文廣、旅游等部門要將依法保護文物、確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區質量標準管理體系。對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不落實,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巡視檢查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定期組織評估文物保護與旅游發展狀況并向社會公布,促進文物保護和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實落實文物保護責任。各縣區政府及其文物部門是文物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和直接責任主體,要始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把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文物保護機構隊伍建設,解決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做到文物保護與其他重點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督查、同落實。各縣區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專項檢查活動,并將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落實及文物保護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領導不力、決策失誤、失職瀆職,造成文物破壞損毀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七、認真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部門要加強對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好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旅游部門要在旅游業發展中,切實落實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對文物保護設施的投入,把好涉及文物的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關;財政部門要加大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加強經費使用情況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考古遺址等重點文物保護用地及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管;建設、規劃、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歷史建筑的依法保護;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損毀文物特別是國家保護珍貴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按照區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為確保我區文物保存完好率≥95%的目標的實現,現將我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區現有文物保護單位69處,其中,2處被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6處被列入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9處被列入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我區新發現文物35處。轄區內除文昌閣、大覺精舍(華家閣樓)、陽明祠、劉氏支祠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由市文物局設置專門保護管理機構進行保護管理外,其他各級文物景點均由我區保護管理機構進行保護管理。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國家、省、市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工作要求,貫徹“保護為主,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切實做好我區區域內文物保護工作,提升我區文化品位,為生態文明城區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三、工作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被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負責管理”和《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有協助保護管理本區內文物的職責”等規定及當前市委、市政府關于文物保護工作的測評要求,改變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現狀,切實保護好轄區內珍貴歷史文化遺產。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市文物保護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各街道(鎮)要盡快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機制,制定文物管理制度,設立文管站并配專人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所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疏港物流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我市歷史悠久,文化燦爛,兩千多年的歷史積淀留下了眾多文物古跡。保護和利用好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對于弘揚歷史文化,建設文化名市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市政府在1986年核定并公布了第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今年,市政府根據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實地調查情況,核定了第二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現予以公布,并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文物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廣泛宣傳,提高文物保護意識。近年來,我市各級各部門為保護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文物保護方面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古建筑、古遺址、古墓葬等遭到破壞,文物損毀事件時有發生等。因此,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提升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顯得尤為迫切。各級各部門要從對國家、歷史、人民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物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承擔起法律賦予的保護文物的責任,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保護文物,人人有責”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點,增強文物保護的針對性。對各級政府普查登記并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批準不得拆改、損壞、亂占、亂用、亂挖文物;不得在文物保護范圍內搞農田開發、平整土地、挖溝修渠、修路、取土、采砂、濫砍亂伐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環境的行為等;不得拆掉建筑構件倒賣、涂改(抹)雕刻、彩繪圖案等;使用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變文物原狀。同時,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切實做好工程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開展工程項目建設,要堅持盡可能避開文物保護區、先行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則;工程項目立項選址前,應事先征求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論證意見;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單位應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對文物本體不造成損壞的,應當事先征得市政府同意。
三、加強管理,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落實“四有”工作是文物保護的重要保證。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文物保護法》要求,與各鎮(街區)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合力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確保每一處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科學記錄檔案、有人保管。凡保護范圍界限不明確、缺少固定參照物,保護標志碑沒有更換,記錄檔案不完善的,要按照上級要求,盡快提出修改意見,不斷補充和完善規范管理標準。
四、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公安、工商、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單位要在大力宣傳并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同時,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打擊破壞、盜掘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嚴肅查處違法問題。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對文物市場的管理,規范民間收藏活動,堅決取締非法經營文物的活動。五、加強領導,確保文物保護工作落到實處。各鎮(街區)要把文物保護工作列為重要工作議事日程,設專人負責本轄區的文物保護工作,確保轄區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出任何問題。要按照中央“五納入”的通知要求,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計劃、納入城鄉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要建立健全市、鎮(街區)、村(居)三級文物保護網絡,加強文物管理隊伍建設,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參與文物保護,共同做好全市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委、縣政府決定召開的這次文物工作會議,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開好這次會議,對于全面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快全縣文物保護開發進程,推動全縣兩個文明建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市文化局高度重視我縣文物工作,川平局長親臨大會并作了重要指示,給我們進一步抓好全縣文物保護工作增添了信心。剛才,縣博物館興建同志對全縣文物保護工作講了很好的意見,請同志們在工作中認真落實。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抓好文物保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文物是人類歷史的見證,是傳承歷史文明的重要載體,也是我們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寶貴資源。文物作為一定歷史時期人類活動的產物,蘊涵著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習俗等諸多方面的信息,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同時,經歷了歷史的滄桑,決定了文物是獨一無二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其固有的脆弱性,給我們今天的保護增添了很多的困難。
我縣是一個文物大縣,被列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點多達108處,既有大量的古建筑、古橋梁、古塔寺、古墓葬、古牌坊等,更有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大足石刻。這些珍貴的歷史文物,具有極高的科學、歷史、藝術價值,是大足人民勤勞智慧的結晶,是祖先給我們留下的寶貴遺產。這些豐富的文物資源,既是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生動教材,也是發展我縣旅游經濟的物質載體。
建國以來,歷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特別是在改革開放的歷史條件下,通過全縣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初步構建了比較整善的文物工作體系,文物保護措施不斷完善,研究工作不斷深化,宣傳力度不斷加大,文物資源得到比較充分的利用,得到國家主管部門和市領導的充分肯定。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地位、與上級對我們的要求相比,我縣的文物保護工作還存在許多困難與問題,工作中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保護開發利用可謂任重道遠。一是文物保護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與量大面廣的保護任務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二是技術手段較為滯后,保護設施亟待加強;三是文物管理體制創新步伐不快,全縣文物整體性保護與利用相當滯后;四是全民文物保護意識不夠濃厚,重利用輕保護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五是文博工作隊伍比較薄弱,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六是文物安全形勢比較嚴峻,嚴厲打擊各類文物犯罪的任務十分艱巨。近10年來,我縣已相繼發生兩次文物被盜案件,特別是這次石門山兩尊頭像被盜,再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全縣各級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當前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與挑戰,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牢固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從弘揚祖國悠久歷史文化,保護和傳承歷史文明,全面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高度,認真總結教訓,找出工作差距,明確目標任務,以更加扎實有力的措施,以更加求真務實的作風,切實抓好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
二、強化措施,依法管理,全力抓好文物保護工作
加強文物保護工作,重在依法管理。要以《文物保護法》的宣傳貫徹為重點,不斷探索新時期文物保護工作的新措施、新辦法,制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網絡,切實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一)加強宣傳,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一、充分認識三個文物法規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文物保護法》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在總結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長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規范。有關文物保護的原則和法理也更為清晰和嚴謹,加大了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文物事業在法制軌道上繼續向前發展的里程牌?!秾嵤l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權利、責任、任務和工作程序。《保護條例》是在《文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精神指導下,結合我省的文物保護實際狀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更具有操作性。《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保護條例》的出臺,為我國、我省文物工作和文物事業在相當長時期內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極其重要的法律和法規保障。
二、深刻領會文物保護工作方針精神實質
《文物保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這是我國幾十年來文物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修訂新文物保護法的主線。“保護為主”是文物保護方針的核心,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把文物保護作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務,都必須把文物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文物事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搶救第一”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前提,強調要把搶救文物放在文物保護工作的首要位置?!昂侠砝谩本褪且诖_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確發揮文物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加強管理”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關鍵,是實現文物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針是一個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我們要全面、完整、準確理解這個方針,把思想統一到這個方針上來,保證這個方針得到認真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三、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狀況,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保護文物的職責
我市文物資源豐富。現境內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86處,其中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處,省級6處,市級5處,市級65處,各類古文化遺存、遺址202處。這些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是的輝煌歷史文明的實物見證,是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保護好各級各類文物資源,歷史文化名城才能名符其實,才能彰顯古城的文化品味。
《文物保護法》總則明確指出:“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文物保護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文物保護工作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孫,因此,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的事,而是各級政府和有關國家機關共同承擔職責,應認真履行。
四、正確認識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建立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前的考古、勘探、發掘的文物保護機制
??谑惺呛D鲜∈鞘?,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學中心和重要的海、陸、空交通樞紐。??谑腥宋乃C萃,積淀了彌足珍貴的人文史跡。??诠棚L醇厚,民間傳統文化豐富多彩。瓊劇、木偶戲、八音等極富地方生活氣息;以紀念冼太夫人為主題的軍坡節成為海南最受民眾歡迎的民間節日之一;數百年來盛行于府城地區的元宵換香(花)節演變成為元宵節的主要民間特色娛樂活動。
一、??谑形幕z產現狀
海口文物古跡眾多,經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達1566處(全省不到4000處),占全省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的三分之一強。其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共計125處,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處6點,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1處,海南省文物保護單位18處,??谑形奈锉Wo單位100處。此外,歷史文化保護街區2處:騎樓歷史文化街區、府城歷史文化街區。海口騎樓建筑街區比較完整地保存了騎樓建筑街區的空間形態、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風格騎樓建筑群。目前,騎樓建筑多數年久失修,不協調的現代建筑陸續取而代之,地下管網、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落后,建筑立面亂拉、亂掛、亂建,嚴重破壞街面景觀,機動車交通秩序混亂等,已成為十分突出的現象。府城傳統民居建筑街區呈矩形平面、不規則的方格路網結構,城內主路呈錯位十字相交,仍保持東西主軸線(文莊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軸線(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較完整地體現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兩側已有相當數量的民居、商鋪被改造為現代建筑形式,整體街區歷史風貌已遭受破壞,“一線天”街巷日趨嚴重,如鼓樓街、關帝巷、尚書直街等。
二、海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依然存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推進,在妥善處理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護制度體系還不夠完整。在引導社會參與、協調基本建設矛盾、做好社會文物監管、加強責任考核等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規定。
(三)文物保護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文物保護經費匱乏是制約我市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瓶頸。經了解,我市文物部門每年的正常項目支出不足40萬元,因此,歷史街區和大量文物保護單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維護,瀕臨損毀的文物保護單位沒有資金修繕,周邊環境風貌破壞嚴重,甚至連文物保護規劃、修繕設計費也負擔不了,嚴重制約了我市文物事業發展。
(四)全民文物保護意識還不強。全社會保護文物、發展文物事業的認識水平還不高。一些單位和群眾對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的認識和重視不夠,文物保護和名城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出現了個別“建設性破壞”情形,如府城傳統街巷整體歷史風貌日漸消退。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本著對歷史負責,對社會負責、對后人負責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促進我縣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文物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物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進一步挖掘我縣文化底蘊,豐富文化內涵,提升我縣文化品位。
(二)基本方針:文物保護始終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工作目標:通過有效措施,文物保護管理得到全面加強。今后,文物保護“五納入”(即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有實質性進展;確立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將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完善“四有”工作制度(即:有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堅持以政府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保護的體制,逐步形成更為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立一支高標準文物保護員隊伍;切實保證文物安全,繼續保持不發生火災事故和館藏文物被盜案件,野外文物發案率明顯下降;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執法;文物保護宣傳力度不斷加大,保護文物意識深入人心。
二、實施分類保護,構筑科學有效的保護體系
(一)我縣文物保護單位基本情況:我縣目前查明的文物點共有114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四處(清明橋、柴武臺、欒武臺、文廟大成殿)、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蘇味道墓)、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趙家莊革命烈士墓)、兩處市文物局復查點(高家莊哈珊墓、河西村張翼墓)以及2008年“三普”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點75處,可移動文物點22處,配合大型建設工程省文物局新發現文物點17處。其中古遺址64處,(聚落址38處、寺廟遺址20處,窯址2處、軍事設施遺址4處);古墓葬18處;古建筑10處(宅第民居4處、近現代代表性建筑3處、古石橋2處、宗教建筑1處)。
(二)分類文物保護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