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法學范圍和分科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法學,從世界范圍而論,是一門相當古老的學科,但就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情況而論,卻還是一門比較新的,且迄今為止基礎相當薄弱的學科。就像任何一門新建學科一樣,我國法學面前存在著一個盡可能科學地確定這一學科的范圍和分科問題。當然,任何科學學科的范圍和分科從來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客觀需要和學科本身的發展以及本門科學工作者認識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改變的,同時在這一過程中,總會引起本門以至其他學科工作者之間的爭論,這種爭論反過來又推動了學科本身的發展。
以下本文先論述法學的對內范圍,次及法學的對外范圍,然后是分科,最后是關于分科問題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即我國部門法的劃分問題。如果用一個形象化的說法,科學體系就如由許許多多座大樓組成的一個蔚為壯觀的建筑群;這許許多多座大樓就是各門學科。法學即其中一座大樓。這座大樓與其他大樓,特別是最近鄰的一些大樓的比較關系,就是法學的對外范圍問題;這座大樓內部的結構和它的許多房間,則分別表明了法學的對內范圍和分科問題。
一、法學的對內范圍
社會科學研究各種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法學是社會科學之一,它研究的對象是法律這一獨特的社會現象。但具體地說,法學研究的范圍又是什么呢?在法律思想史中,不同階級和不同派別的思想家、法學家,由于對法律本身的不同解釋,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社會上層建筑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本質上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從形式上看,法律是以國家意志出現的、普遍性的、強制性的規范。我們在確定法學的范圍時就是從對法律的這種科學
解釋出發的。
我們試圖從三個不同但又相互交錯的角度來分析法學的對內范圍。首先是從橫的方面對法律進行解剖,即區分各種類別的法律,來考察法學的對內范圍。
從這一角度來看,我們可以說法學的對內范圍首先是各種各樣的部門法學,如憲法學、選舉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民法學、訴訟程序法學等等。這些部門法學研究的都是國內法,但法學的對內范圍還包括與國內法學相對稱的國際法學,這里講的國際法學是從廣義上講的,包括通常所講的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民商法學、國際刑法學等等。
以上這些部門法不僅現在有,歷史上也有;不僅一個國家有,其他國家一般也有,盡管名稱可以有所不同。再有,對各國的法律也可以作比較研究,因而法學的對內范圍就又包括了法律史學以及外國法和比較法學。比較法學包括了比較法學家通常所講的“宏觀比較”,即對不同社會制度(如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或不同法系(如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法律的比較研究;以及“微觀比較”,即對同一社會制度和同一法系的法律進行比較;還包括了對不同社會制度、法系或國家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即比較法總論),以及就某一部門法或某—特定法律制度進行特殊比較,如比較憲法、比較民法或陪審制、國籍法的比較研究等等。有的比較法學家還將聯邦制國家中聯邦法與邦法或各邦法之間的比較也列為比較法學。事實上,我國《唐明律合編》、《九朝律考》等書也可列入廣義的比較法學。其次,我們可以從縱的方面對法律進行解剖,即從法律的制定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這一角度來看法學的對內范圍。
中外歷史上都有過所謂注釋法學,或可稱為法律解釋學,其特征是主要從文字邏輯上對法律條文進行闡釋。對傳播或實施法律來說,這種法學是不可少的。歐洲中世紀以波倫亞學派聞名的注釋法學家對傳播羅馬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我國歷史上馬融、鄭玄、杜預、張斐以及長孫無忌等人的律學,事實上都可稱為注釋法學或法律解釋學。
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當然要求從文字和邏輯上,對法律條文作出正確的解釋,但法學的對內范圍不限于也不應歸結為這一要求。法學還應研究為什么要制定這種法律,應否制定這種法律,怎樣制定法律等問題,也即研究立法的原則、對立法的評價,立法的技術和立法的程序等問題,在法學上稱為文法學。這里講的法律和立法二詞,都是就廣義使用的。即除了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憲法以及次于法律的法令、決議、命令等所有法規。
進一步講,法學還應著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會中的實施,即如何實施,是否實施,怎樣得以保證實施,這種法律在社會上的作用和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學中,一般稱為法律社會學。
以上分別從縱橫兩個角度來看法學的對內范圍。此外,我們也可以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加以分析。像一般科學一樣,法學也可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兩大類。前者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后者主要指各部門法學和國際法學等。之所以稱這些法學是應用法學,就因為它們主要是研究有關法律規范,而這種規范。相對地說,是比較具體的;與社會實踐直接聯系的;理論法學則相對地說是比較抽象的,是從應用法學中概括出來又用以指導應用法學的,理論法學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仿佛是通過法律規范的中介而建立的。
理論法學中最重要的是法學的基礎理論,它研究對整個法學都普遍適用的概念、原理和規律。在西方國家,法學的基礎理論通稱為法律哲學或法理學(英語中Jurisprudence的一種意義)。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理論法學,特別是法學基礎理論的歷史。從形式上看它和法制史一樣,都是法律史學;但從內容上看,它不同于法制史,法制史是應用法學,而法律思想史是理論法學。
綜上所述,從橫的方面解剖法律來看,法學的對內范圍包括部門法學、國際法學、外國法和比較法學以及法律史學。從縱的方面解剖法律來看,法學的對內范圍包括法律解釋學、立法學和法律社會學;從認識論角度看,法學的對內范圍又可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以上是從不同角度講的,因而這些法學相互間必然會存在交錯以至重疊,在以下法學的分科問題中再作申述。
這里應著重指出的是,以上講法學的對內范圍是從總的意義,就世界范圍來說的,不分國家和時期。但如果就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法學而論,它總是以研究本國的現行法律為重點的,在這一點上,古今中外的法學,是不會有例外的。這一點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直接關系到許多實際問題,例如法學研究單位、法學研究規劃、培養法學人才、法律院校教學計劃、法學書刊出版等等方面的方向、比重等問題,在每個國家中,總有相當數量的法學研究單位和法學研究工作者是以研究國際法學、法律史學、外國法和比較法學為專職的,但就這一國家法學的整體而論,它所研究的重點是本國的現行法律。
二、法學的對外范圍
以上我們概述了法學的內部結構,現在就來察看一下法學的對外范圍問題。
在現代社會中,法律在調整人類行為方面的作用是極為廣泛的,以致我們幾乎可以說,法學與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聯系,這里我們僅概述法學與最為密切的一些學科的比較和關系。
法學與哲學
哲學是研究整個世界最一般規律的學問,它既不屬于自然科學也小屬于社會科學,但它又是建立在這兩類科學的基礎之上,并對這兩類科學起指導作用。
我國的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即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作為自己的思想基礎的,從中汲取世界觀和方法論,同時義對馬克思主義的哲學提供了豐富的材料。
我國的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將馬克思主義關于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理代替法學的基礎理論,可以將這二者混為一談。同志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曾經講過:“學習馬克思主義,是要我們用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的觀點去觀察世界,觀察社會,觀察文學藝術,并不是要我們在文學藝術作品中寫哲學講義,馬克思主義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文藝創作中的現實主義,正如它只能包括而不能代替物理科學中的原子論、電子論一樣。”
在人類歷史上,由于自然和社會的知識尚不充分發展,科學尚未明確分開,哲學曾作為“科學的科學”出現,以自己代替一切科學;特別是一些唯心主義哲學家,力圖建立一門包羅萬象的體系,將包括法學在內的一切學科都當作這-體系中的一個環節。19世紀黑格爾的哲學就是這種體系的最后嘗試,他的《法哲學》就是他的龐大的唯心主義體系中的一個環節,由于這種歷史傳統,在西方法學界,即使在法學早已確立為一門獨立學科后,還習慣于將法學的基礎理論稱為“法哲學”,但這一名稱一般并不意味它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或法學與哲學之間的學科。
法學與社會學
社會學的內容相當龐雜,歷來缺乏對社會學含義的一致了解,一般地說,它是將人類當作一個整體來研究,以研究各種社會現象、社會生活、社會關系和社會實際問題作為對象的一門綜合性學科,如上所述,法學是以法律這一獨特的社會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因此,社會學與法學,正如它與政治學、經濟學等一樣,必然存在著密切的而且交錯的關系,其中最突出的是通稱為法律社會學這一學科,它是法學和社會學都分別持有的一個分支學科,或者可以說是介乎法學與社會學之間的一個邊緣學科。
例如拿青少年犯罪這一問題來說,它是社會學家和法學家都共同關注的一個問題。對前者來說,這是一個涉及很多社會因素的重大社會問題;對后者來說,這雖然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但卻直接涉及到法律問題,特別是法律的作用和效果問題,因此,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上,社會學和法學之間的角度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研究這一問題;后者著重研究這一問題的法律方面,但又決不能局限于法律方面。
法學與經濟學
經濟學研究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其中包括研究社會生產關系的政治經濟學,也包括工業、農業等部門經濟學和世界經濟學。
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密切關系直接導源于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一個基本原理:法律所反映的階級意志,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即社會生產關系決定的,反過來,法律又影響社會生產關系,從而推動或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法學研究法律的各個方面,其中包括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經濟學研究經濟的各個方面,其中包括了經濟與法律的相互關系。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律和經濟的關系集中體現為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管理經濟提供法律根據,為此,就應制定大量經濟法規,要求這些法規充分反映客觀經濟規律并在管理經濟法活動中嚴格地執行這些法規。
為了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的四個現代化建設,我們必須對現在的國民經濟管理體制認真加以改革。這種改革的總方向是改變過于集中的國家(包括中央和地方)管理體制,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和企業職工參加管理的權力;把單一的計劃調節,改為計劃調節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把主要依靠行政組織、行政辦法管理經濟,改為主要依靠經濟組織、經濟辦法和法律辦法管理經濟。這一改革為我國經濟學和法學兩者的并行發展和相互協作提供了廣闊的舞臺。
法學與政治學
對政治學的研究對象,國內外學者也沒有統一的見解,一般地說,它是以國家、政府和政黨等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學問。在歷史上,政治學與法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例如在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世界上第一本政治學著作中,政治學和法學就是密切結合在一起的。在中國封建社會中,王權占有絕劉優勢,但在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于統治地位,政治學和法學都隸屬于教會的神學。在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政治學和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桎梏,但在當時資產階級奪取政權的條件下,政治學和法學是很難分開的,洛克的《政府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都是兼具政治學和法學兩重性質的著作。到19世紀時,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鞏固,特別是近代資產階級立法的大規模發展,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地位才得以確立。
我國在解放后,政治學和法學的關系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政治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被取消,法學則在不同形式下改為國家和法律的學說,直到粉碎后,政治學和法學才都獲得了各自作為獨立學科的正常地位。
當然,政治學和法學是兩門獨守的學科,決不意味可以忽視它們之間的密切關系,無論將它們混為一談或將它們截然割裂,都是不應該的。
法學與倫理學
倫理學是研究評價人們行為榮辱、善惡、正義與否的道德規范的學問。正因此,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之間、法學與倫理學之間的關系始終是息息相關的,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宗教規范有時是很難分開的,法學也當然與倫理學和神學結合在一起。即使到近、現代,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法學與倫理學已明確分開,但法學與倫理學都極為關注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的一系列問題。例如,法律與道德是否可分?兩者共同與不同是什么?在治理國家中應強調法律的作用還是應強凋道德的作用?法律與道德之間有什么相互影響?兩者如何有效地配合?法律是達到某種道德目的的一個手段,還是道德應服從法律?如果法律義務與道德義務發生矛盾時,應服從哪一個?一個違反道德義務的法律是否還算法律,等等。
法學的對外范圍主要是指法學與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和倫理學以及其他學科之間的比較和關系問題。除此以外,介乎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或法學與其他學科兼有的邊緣學科,在某種意義上說,也屬于法學的對外范圍問題。
以上已講過的法律社會學就是這種邊緣學科之一,其他還有例如:法律心理學(尤其是犯罪心理學)、刑事偵察學、證據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司法鑒定學、法律統計學、法律教育學,等等。
在法學的對外范圍問題上,法學工作者還應注意近年來科學發展中的一個新動向,即隨著科學技術的急劇發展,興起了不少新的、綜合性學科,其中有些將法學或法律問題也列為它的一個分支學科或組成部分,例如環境科學中包括對環境保護法的研究;科學學中包括科學法學這一分支學科;我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同志將“法治系統工程”列人系統工程的專業之一,并認為法學就是該專業特有的學科基礎(2)。法學工作者應注意這些動向,因為這里不僅涉及法學的對外范圍問題,其中有的還涉及法律的概念等重大理論問題。
三、法學的分科
在對法學的對內和對外范圍有了概括的認識后,我們就可以進一步研究法學如何劃分自己的分支學科,即分科問題。
法學的分科并不等于法律院校的課程設置,因為課程設置中既包括了法學學科以外一些課程(非專業課),也不可能包括所有法學的分科。一門課程的內容既可以兼跨幾個法學分科,也可以僅是某一分科中的一個專題。但法學的分科與法律院校的課程設置具有密切聯系,一般說,課程設置是以法學分科作為基礎的。在制定法律院校教學計劃、確定課程設置時,不認真研究法學的分科這種做法,未必是適當的。
法學的分科與法學研究工作者的專業范圍無疑具有直接的聯系,有的研究工作者的專業范圍可能是法學某一分科的全部內容,例如法律史學。當然,法律史學的范圍可以說是浩如煙翰的,一般很難要求一個法學研究工作者將全部法律史學的內容當作自己的專業范圍,而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小的分科,可是也應注意的是,在日前法學的情況下,法學研究工作者的專業范圍似不宜分得過細,怎樣正確地處理法學分科和法學研究工作者(包括法學教育工作者)專業范圍的問題,是當前和今后培養法學人材的一個重大問題。
法學分科是以法學范圍,特別是以它的對內范圍為基礎的,因此,兩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們以上講法學對內范圍時是從三個不同角度講的,在某些法學之間會發生交錯以至重疊現象,因而應用法學和法律解釋學就不必作為一個獨立的分科了。
根據以上認識,我們建議將我國法學分為七個分科,每一分科又可分為若干較小的分科:
(一)理論法學:法學基礎理論
現代西方法律哲學
蘇聯法律理論
(介乎理論法學中國法律思想史
和法律史學之間)外國法律思想史(其中又均可分為通史、
(二)法律史學:中國法制史專史、國別史、斷代史
外國法制史等)
(三)國際法學:國際公法學
國際私法學
國際民商法學
國際經濟法學
國際刑法學等
(四)外國法和
。.比較法學:各國法律制度
比較法總論
比較憲法學、比較刑法學、比較民法學
(五)立法學和法律社會學
(六)法學與其他學科
之間的邊緣學科:法律心理學(包括犯罪心理學等)
刑事偵察學
證據學
法醫學
司法鑒定學
司法精神病學
法律統計學
法律教育學等
(七)部門法學:憲法學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程序法學
民法學
經濟法學
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學
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學
家庭法學
刑法學
司法訴訟程序法學
軍法學
在以上七個分科中,最后一個分科內容最為廣泛,問題最為復雜,其關鍵是關于我國部門法如何劃分,以下試就這一問題作一簡述。
四、我國部門法的劃分問題
我們在上面曾經指出,法學的對內范圍,就世界范圍來說,可以是不分國家和時期的,但就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的法學而論,它總是以研究本國的現行法律為重點的。如果這個論點能成立,那么就可以由此推論出另一個論點:我國法學分科中的部門法學,如憲法學,雖然不能理解為僅限于我國現行憲法,它也涉及外國憲法、比較憲法、憲法史和憲法社會學等,但它主要研究我國現行憲法。由此電可得出結論:我國部門法的劃分是部門法學本身如何分科的基礎,究竟如何劃分我國部門法呢?我們提出以下幾點設想。
首先,這種劃分應從本國實際出發,在研究這一問題時,應廣泛地、認真地研究其他國家在這一方面的經驗,但決不能盲目照搬。
所謂劃分部門法,就是根據一定標準,將本國全部現行法律分門別類,建立起—個具有內在聯系的法律體系(僅指國內法而言)。劃分部門法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例如憲法對一國的社會關系作了全面的規定:行政法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在其行使職權過程中的社會關系;家庭法則規定了家庭、婚姻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等等。
社會關系以及調整這種關系的法律都是在發展變化的。因此部門法的劃分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關系和立法的重大發展以及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而改變的。例如,為了四化建設,為了改革國家領導體制以及經濟管理體制,我國必須制定大量經濟法規,并將大部分調整經濟領域的法規統稱為經濟法,將它作為一個與傳統的行政法、民法等并列的部門法,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劃分部門法時,除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這一標準外,還應考慮到社會關系本身的廣泛程度和相應法規的數量。例如,選舉法調整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個方面,至少就目前而論,相應的法規也還有限,就沒有必要將它列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可以將它作為憲法這一部門法的附屬部門。
反過來,有的社會關系,例如通常所講的經濟領域,其范圍是極為廣泛的。我們幾乎可以說每一部門法都在不同方面調整經濟領域。因此,很難設想可以把一切調整經濟領域的法規都列入作為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籠統地說的“經濟法規”和作為一個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法規并不是同一概念。明確作為一個部門法之一的經濟法與有關部門法,特別是行政法、民法、勞動法以及我們所建議的作為部門法之一的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之間的范圍,是劃分部門法的一個迫切任務,各種社會關系是錯綜復雜地結合在一起的,特別在都以調整經濟領域為對象的各部門法來說,相互之間必然會存在交錯關系。科學地劃分部門法要求善于區別必要的交錯和不必要的重復以至混亂。
在劃分部門法時也應考慮到法律調整的方法。例如刑法涉及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它之所以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就在于它是以刑罰作為手段來實現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任務的。
部門法與法規(憲法、法律、法令等成文法)并不是一個概念。有些部門法與相應法規的名稱是一致的(例如作為部門法之一的刑法與稱為“刑法”的法規),但有的部門法卻并不如此,例如行政法、經濟法等部門法,事實上只是對許多類似平行法規的總稱。
部門法的劃分不宜過寬也不宜過細,兩者都有背劃分部門法的原意。一個部門法中可以再分為幾個較小的部門。對這一大的部門法來說,這些較小的部門法,或者是同類的(例如在作為部門法之一的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中,能源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或者是附屬的(例如各國家機關的組織法,選舉法都可附屬于作為部門法之一的憲法);或者是接近的(例如在司法訴訟程序法這一部門法中,除民刑事訴訟程序法外,律師法、勞改法等也包括在內)。
以上我們曾將我國部門法學分為十個分科,也即將我國部門法劃為十門:(1)憲法;(2)行政法和行政訴訟程序法;(3)民法;(4)經濟法;(5)勞動法和社會福利法;(6)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7)家庭法;(8)刑法;(9)司法訴訟程序法;(10)軍法。與國內有些法學著作中的分法相比,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憲法這一部門法中,列入各國家機關組織法這一附屬部門,這些組織法中也包括了法院、檢察機關組織法。而在有的著作中,有的組織法在部門法中的地位是不明確的,司法機關組織法則往往被單列為一個部門法。
第二,在行政法這一部門法中特別補充了行政訴訟程序法。1978年憲法規定了“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控告。為了保證公民真正享有這種憲法權利,除了司法訴訟程序法外,似還應有行政訴訟程序法的規定。
第三,為了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將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列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其中涉及各種自然資源的所有權、經營管理、規劃、保護以及國家對土地的征購、征用等方面的關系。在有些著作中,往往將土地管理法劃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其他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則分散在其他部門法中。事實上,土地管理法中的主要內容對其他自然資源法也是適用的,因此,將土地法與其他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合并為一個部門法是比較適宜的。
第四,將社會福利法與勞動法并列為一個部門法。
第五,將軍事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而在有些著作中,軍事法在部門法中的地位是不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