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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國法制史以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運用唯物主義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不同類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形式、本質、特點及其發展規律。外國法制史是法學專業的基礎學科,也相鄰學科聯系密切。外國法制史還擔負著批判地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一切文明成果和當今世界各國法制建設經驗的任務,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歷史上存在四種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它們之間依次交替的客觀規律,奠定了外國法制史學科體系的基礎。
關鍵詞:外國法制史研究對象
研究外國法制史,必須注意這門學科與其他相關學科的聯系和區別,以掌握它所特有的研究對象。
法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法的內容歸根結底決定于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它的發展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經濟結構和由來之不易經濟結構所制約的階級力量對比狀況。所以,研究外國法制史應當以社會經濟制度的發展和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為基本線索。
但是,法作為上層建筑,對其賴以確立的經濟基礎是有反作用的。法又調整著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法是經濟生活、社會關系、階級關系最集中和最具體的反映和體現。法制史應當從社會經濟關系和階級關系的發展變化情況入手,著重研究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及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在闡明法和社會經濟及階級關系密切聯系的同時,提示法律制度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證明,法同國家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法與國家同時產生、同時存在、發展和變化。國家需要法來確認其權力,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和階級關系;法則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社會一體遵循。然而,國家與法畢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現象,國家制度(或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也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內容,二者的區別不容混淆。
法律制度的創立、發展及其表現形式和特點,不僅取決于當時的經濟狀況和階級力量對比狀況,還取決于各種復雜因素。其中統治階級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動,更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歷史上許多法律原則和制度,體現了當時政治家、法學家的思想。1789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反映了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學說”和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學說”;美國聯邦憲法體現了杰弗遜、漢密爾頓等人的“制約和平衡”思想;1804年《法國民法典》之所以成為資產階級社會的典型法典,不能說同拿破侖、康巴塞雷斯、特隆歇和波塔利斯等法學家的法律思想和活動毫無關系。有些法學菱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淵源。羅馬法學家的《法學階梯》、《學說匯纂》是《優士丁尼國法大全》的重要組成部分;18世紀的英國著名法學家布拉克斯頓的權威菱《英國法釋義》,是研究當代英國普通法的基礎,而且經常被司法機關所援引,具有現行法律的效力。
因此,我們在分析某種法律文件的形成和研究某種法律制度的內容時,往往要涉及有關的法律思想,但著眼點并不在于政治代表人物和法律思想本身,而在于受到這些人物思想影響并體現了這種思想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以便對這些文件和制度作出科學的說明。
總之,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具體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不同類型法律制度的產生、本質和表現形式,即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是在怎樣的歷史條件下,通過什么方式把本階級的意志提升為法律的。
第二,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的實施以及司法機關活動的特點和規律,即統治階級是怎樣貫徹、執行其法律的。
第三,不同類型法律制度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對經濟的發展、政治制度的演變所起的促進和阻礙作用。
第四,不同類型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制約和聯系中發展和變化的規律,即舊的法律制度是基于什么原因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的。
此外,外國法制史所研究的地區和國別范圍,不同于世界法制史。首先,它不包括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制史在世界法制史領域內占重要地位,必須包括在世界法制史的研究范圍之內,并且有一門獨立的學科——中國法制史來專門進行研究;其次,它是選擇一些有影響、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來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不必像世界法制史那樣,將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法律制度都一一加以闡述。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