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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公共權益是以少數民族文化為基礎、在少數民族文化的開發和保護中體現出來的公共性權益。民族文化的資本化,帶來了相應的權利保障問題,即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障。
在少數民族文化的開發中,出現了這樣一些情況: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區的發展中,其作用日益顯現。利用當地特有的民族文化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提高,已成為一種地方經濟發展模式。民族文化為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文化資源。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區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各民族群眾意識到自己民族文化的獨特性,加強了他們的民族自豪感和歸屬感,也使各民族群眾進一步開發、挖掘自己的文化資源,同時也意識到應對本民族文化資源涉及權益進行保護。
民族文化熱正逐漸改變著人們對少數民族文化的看法。提到少數民族文化,許多人會把它和原始、野蠻、落后等聯系起來,想當然地用自己民族的文化去評價和衡量其他文化。隨著旅游業的興盛,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文化被認識。獨特的民族風情,奇異的民族風俗,淳樸的民族群眾,這一切,都吸引著人們的眼光;民族服飾、民族飲食、民族手工藝品也逐步走入人們的生活。人們對民族文化最初會抱有獵奇的心理,而現在,更多的人認識到民族文化真實記錄著每一個民族發展的軌跡。是生物多樣性在文化上體現出來的多樣性,這種文化形態的復雜、多樣、立體、多層次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結果。人們正逐漸接受著不同民族的各種文化。每一種民族文化都應該被尊重,不同民族文化所體現著的相應權益也應該得到保障。
民族文化熱與民族文化消亡的現象并存。一方面,少數民族文化以其獨特性吸引著外界的眼光;另一方面,隨著不同文化的交流、碰撞、融合,少數民族文化正以驚人的速度消亡。這從少數民族群眾的意識、服飾、飲食、建筑等等方面都可以體現出來。基諾族是1979年經國務院確認的民族,但該民族的傳統文化在社會經濟的突飛猛進發展的同時卻日漸衰落。1990年,長期對基諾族進行研究的杜玉亭教授對該民族的民族文化變遷作了預測:基諾族傳統竹樓有可能在10年內被平房和樓房所取代;基諾族民族服飾可能在20年內消失;承歷史文化以及基諾族歌舞可能在30年內消失;而無民族文字為載體的語言也可能在50年內消失。6年之后,基諾族的長老們又根據發展趨勢,對傳統文化喪失的時間再次作了預測:民族服飾有可能在10年左右消失;民族承文化及其風俗傳承機制可能在20年內消失;民族歌舞可能在20年內消失;基諾族語言則可能在30年內消失。兩種預測僅時隔6年,而后者的預測多數傳統文化內容的消失時間都大大提前了。這種情況,并不是基諾族獨有的,許多民族都面臨民族文化的消失情形,特別是那些旅游經濟發展較快、文化交流較多的民族,該種現象更為普遍。在封閉的環境中延續了上千年的民族文化在開放的交流中幾十年就面臨著消失的危險,這不能不引起人們對民族文化發展與保持傳統之間關系平衡的思考。
民族文化被破壞和被侵權的現象很嚴重。民族文化被破壞的情形,在各民族中都有,其中既有物質文化又有非物質文化。物質文化的毀壞,包括歷史文化名城、村鎮基本面貌被無科學計劃的開發,如拆古跡建仿古跡,隨意拆除一些極有歷史意義的古建筑;也包括大大小小的文物得不到妥善保護,有的被賤賣而走私出境,有的因缺乏相應管理而遭到急劇破壞,如云南滄源的崖畫。滄源佤族自治縣于1965年在該縣發現崖畫,有關專家研究認為,這是三千多年以前新石器時代的作品,為研究原始社會史、民族史、藝術發展史提供了極為珍貴的材料。由于資金不到位,無人專門保護管理,崖畫經常受到敲鑿錘打、水潑沖刷、煙熏火烤的破壞而變得坑坑洼洼、黯然失色。阿佤人民痛心疾首地發出呼喊:救救滄源崖畫。民族手工藝品、民族服飾、傳統的民族建筑風格沒有法律進行專利保護,以致仿造很多;而非物質文化也面臨著侵權和消失的危險。民族風俗在旅游資源的開發中被扭曲和丑化,或嘩眾取寵或庸俗化、低級化,使民族風俗包涵的文化底蘊大大減弱;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作品的原創性得不到保護。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為粗制濫造的民族物品不僅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而且極大地損害相應的民族文化,加快民族文化的消失。另一種民族文化的消失是由于缺乏后繼者。民族傳統文化一大部分是口耳相傳,而現在出現了老一輩正在逐漸老去,年輕人卻既無興趣,也無心學習,許多技藝、口傳文學、舞蹈等都面臨失傳的情形。
民族文化的飛速發展給民族經濟帶來新的動力,文化產業化已經成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同時我們也應關注這種新經濟發展模式所伴隨的問題。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障是民族文化產業化的核心問題之一。
二、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護
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護既不同于社會個體權益的保護,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共權益保護,有它的特殊性。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護不僅僅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也關系到國際文化交流中的權益保障問題。因此,對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護應有全面、獨特的保護機制。
第一,培養全民的保護意識和確立科學的保護理念。民族文化的發展關乎每一個民族的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形勢。現代化以飛快的速度異化著傳統的民族文化,也使傳統的少數民族文化逐漸喪失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另一方面,大量代表著少數民族文化創造水平的民間作品和承載著文化遺產基因的實物資料,在不當利用、過度開發和猖獗的民間走私中被損壞或流失國外,嚴重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保護少數民族的公共權益,不僅少數民族要有權益主體意識,其他民族成員也要有充分尊重少數民族文化原創性的意識,提高對少數民族權益保護的認識,確立“保護就是受益”的思想,形成全民的保護網。同時,加強對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保障,要確立科學的保護理念。少數民族公共權益是以少數民族文化為基礎而形成的,隨少數民族文化發展而發展。保護少數民族文化也就是部分地保護了少數民族的公共權益。怎么進行民族文化的保護,如何平衡保護與開發兩者間的關系,值得慎重思考,避免出現“打著保護的口號而進行更大的破壞”的情形。
第二,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民族文化是一個含義很廣泛的概念,涉及領域很多:文學、醫藥、建筑、美術、服飾、飲食等。管理工作會涉及文化部、宗教局、農業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不同單位。按現在的體制操作,勢必會走多頭管理的老路。國內外經驗已經證明,多頭管理模式勢必造成文化管理上的混亂。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管理上的混亂,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是非常必要的。這個專門機構的組成人員應包括相關部門的代表、專業人士、民間代表,形成多學科、多層次的管理人員結構,以改變現有的單一人才從事文化保護事業的現狀。管理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方針,既要充分發揮政府在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開發中的主導作用,也要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到保護、開發工作中來。
第三,加大資金的投入和形成良好的市場運作。目前,政府對民族文化保護投入的資金是有限的,也出現了許多問題:缺少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門的管理人員;民族文物的收集受到很大限制,許多有價值的文物流散在民間或被走私出口;已收集的文物得不到較好的保護,文物儲存時連“防潮、防蟲、防盜、防火”這四個文物管理的基本要求都達不到,更談不上進一步的搶救和研究。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僅僅依靠政府的投資來加強民族權益的保障也是不可能的。民族文化和權益的保護應走一條社會共同參與、民族文化作為資本應形成良好的市場來進一步保障自己權益的道路。很多民族地區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充分運用得天獨厚的民族文化優勢,大力發展旅游業,帶動諸多的相關產業,走出一條旅游、文化、經濟三結合的路子。經濟發展了,人們保護民族文化和權益的意識也會得到提高,民族文化的保護工作才能順利開展。
第四,完善法律制度。關于少數民族文化和權益的保護,我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為基本框架,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立法體系。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對保護民族文化和民族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隨著民族文化的變遷和發展,關于保護民族文化和權益方面的規范應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1)民族權益主體地位的確定。少數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整體性,但也有特定的范圍:它是特定少數民族成員共同創造并擁有的精神文化財富,少數民族中的任何群體、任何成員都有維護本民族文化不受侵犯的權利;同時,也有在本民族文化發展中獲得相應受益的權利。在考慮確定少數民族文化保護主體時,可參考國際社會的有些規范。如2001年8月23日公布施行的《巴西保護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主體難以確認時,可以由相應的政府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擔任主體。以少數民族文化為核心的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的主體的相對確定性,有助于避免公共權益受到侵害時那種“人人都有份、誰也管不了”的局面。無救濟就沒有權利。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就不利于少數民族文化的發展。(2)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既有個人創作的部分,也有代代相傳的積累,原創作者很難認定,《著作權法》對這種情形很難適用。口頭傳誦、手工傳抄的民族民間文學作品應怎么來保障其著作權,民族民間文學作品的傳播和交流中的權益怎么保障,這些都是值得立法者關注的問題。(3)少數民族習俗的法律保護缺失。雖然《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但具體的法律、法規沒有對這一原則性的規定細化,使這一方面的保護實際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在旅游的民俗開發中,少數民族習俗被扭曲和丑化,出現急功近利的現象,極大地損害了少數民族文化。該種情況卻無法制止。這和少數民族習俗的法律保護缺失有直接的關系。(4)民族手工藝品的專利保護。各民族傳統的民族服飾、工藝制品等制作工藝沒有進入專利保護范圍,以致被仿造很多,而仿造制品大多粗制濫造,搶占了市場,真正傳統的制品被排擠,嚴重地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全面地保護民族文化的良性發展,急需完善這一方面的立法。(5)完善現行立法的可針對性、可操作性。現行保護民族文化和權益的立法中普遍存在過于原則、不具體的情況。這些規定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很難操作,難以起到積極、明顯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對這些規范進行具體化、明確化,以增強這些規定的生命力。
第五,加強國際合作。少數民族文化和權益的保護并不僅僅是一個國內問題。不同國家間的文化交流都會涉及文化權益保障的問題。一方面,一些國家在這方面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經驗和許多成功的示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這些經驗和示范,可以避免和少走彎路,有效構建我國的保護體系;另一方面,少數民族文化資源是我國的一項寶貴財富,傳統中醫中藥、民族文學作品、民族手工藝品在國際上都有一定的市場,通過合法的途徑來保障合法的權益是開辟國際市場的必然要求。加強國際合作,有助于加強民族文化的競爭力,更好地保護民族文化的權益。
[摘要]少數民族文化發展中的權益保護已日益突出,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問題,應從培養全民保護意識,建立有效體制,加大資金投入,形成良好市場運作體系,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強保護。
[關鍵詞]少數民族公共權益;現狀;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