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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近年來我國少部分地方出臺了相關行政法規涉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但是目前在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這與美國《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歐盟于1997年頒布了《消費者保護(遠距離銷售)規則》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有很大差別。本文試圖分析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保護。
1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1對知悉真情權的侵害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消費者大多時候只能從網上商店提供的內容中獲取有關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張或幾張關于商品的平面圖及文字介紹,其對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難就此判斷展示商品的質量優劣和規格是否合適。這樣很容易在交易達成后對貨不滿意,甚至買到的是劣質產品。網絡的虛似性、開放性也為一些不法分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方便。
1.2對保障安全權的侵害
第一,因為網絡消費從合同的訂立到款項的支付都通過互聯網進行,而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費者用以支付款項的信用卡賬號等信息的泄漏)會極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財產安全權,而國際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得它們常常受到網上“黑客”攻擊,使得網絡消費者不敢放心大膽地進行消費。
第二,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往往要求交易對方提供很多個人信息,同時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他人的個人信息。因此,對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為了網絡時代的一個普遍的現象。經營者為了促銷商品等目的,未經授權向網絡消費者發送垃圾郵件,影響消費者個人生活安寧,構成侵害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有的甚至將這些信息賣給其他網站以謀取經濟利益。
1.3對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體現在網絡消費合同的公平性難以保障。網絡的虛擬性使人們可以跨越時空的阻礙,不用面對面即可進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維持這種交易活動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們進行網上交易時,很重要的一環就是要通過網絡與商家簽訂有關契約,這些契約內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準備好的固定條款,由于其合同條款已經固定,沒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體執行中就會對契約的效力和約束力等問題產生異議;另一方面,由于其條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難免會存在一些違犯公平合理、等價有償原則的條款,另外在網絡消費過程中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下,網絡消費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住所地管轄原則,目前仍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
1.4對依法求償權的侵害
第一,責任主體難以確定。因為在網絡交易中的網上經營者并不總會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現實身份或地址,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于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
第二,在訴訟管轄法院方面也較難確認。對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來講,要確認訴訟管轄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確認難。在傳媒上,網絡經銷商一般不向公眾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冊地),要調查清楚需要經過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確認難。對買賣合同來說,對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規定: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網絡購物屬于提貨或是送貨問題難確認,主要體現在確認郵資承擔主體上存在不確定性
第三,在證據調取上,消費者處弱勢群體的地位。網絡購物程序十分簡單,然而糾紛發生后消費者維權調查取證卻十分困難。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難以查明。二是因買賣雙方無具結書面契約,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及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售后服務只有口頭約定;消費者能調取的商品廣告信息、匯款憑證和購物聯絡記錄也多為網絡上的數據憑證。
2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2.1立法方面
第一,從立法上強化網絡商店的設立和監管。要有效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從立法上強化開設網絡商店的審核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網絡消費者的購物安全:其一,在網絡商店設立的法律程序上確立資格認證和商家準入制度。應在立法上建立詳盡的資格認證制度。網絡商店的設立,必須以具備了嚴密的安全保障系統、完善的付款機制、通暢的送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前提條件。其二,構建和完善網絡商店的監管體制和賠付責任制度。要確保消費者與具有真實、合法身份的網絡商店進行網上購物交易,必須建立對網絡商店身份認證的監管機構。另外,應由網站與商家對消費者的損失負連帶責任。當然,網站賠付后不影響其向商家追償的權利。
第二,對商家的具體義務加以法律規制在網上購物交易中,其應向消費者履行以下主要義務:提供商店真實詳細的身份資料和完整的交易條件;對消費者發送確認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諾保障及時供貨;提供完善的付款機制和順利的退、換貨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機制;承諾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圍內及消費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將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等等。除明確網絡商店的上述義務外,還應明確其禁止性行為。其一,應嚴禁網絡商店虛假廣告。其二,應嚴禁網絡商店欺詐消費者。如某電子商店所謂的“跳樓價”,經查證,其網上價格比市場價格高出1/3。其三,嚴禁網絡商店利用網絡廣告騷擾消費者。其四,應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條款故意逃避其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
2.2法的實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網絡消費者權益是一種分散的、弱小的權益,需要對其應建立特別的訴訟制度進行司法保護。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如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德國,具有鮮明大陸法系特色的團體訴訟制度,還有我國臺灣地區的消費者權益訴訟主要包括小額訴訟、選定當事人訴訟和團體訴訟三種形式,分別規定在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消費者保護法》中。
第二,建立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2.3法律監督方面
第一,加強政府的監管。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除了立法上的傾斜外,更需要各部門嚴格執法作保障,強化外部力量的規制。各級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監督,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給予制裁。
第二,加強社會監督。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我們力求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社會監督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各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各級消費者組織、各種傳播媒體及廣大人民群眾。其中借助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容易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相信社會監督的力量會使更多的商家關注自己的形象,從而達到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第三,加強行業內部監督。相對現實交易而言,網上交易更具有難以用行政手段控制的特點。因此,更需要社會力量的參與,所以要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消費者協會參與職能在這方面主要有行業自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兩種組織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