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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認為雖然將法治予以中國化已經成為法學家們的自覺意識,但在實際探討中一些法學家卻不自覺地以一些既有的理論范式來裁剪社會事實,而沒能夠抓住法治建設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與建設事業之間的關聯這一當下法治中國化中的關鍵問題,從而在宏觀和微觀兩極之間搖擺不定不得要領。當下法治中國化的核心在于凝練出適切的法治微觀理論,然后將其與具體的法治實踐進行不間斷往返互動。
[關鍵詞]法治中國化;法律文化研究;法律社會學研究;微觀模式
在西方形式法治模式進行反思和檢討中,國內學者有意識地轉換研究視角,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論資源獲得了比較豐碩的成果。概括來說有以下兩種研究路徑:第一,法律文化路徑;第二,法律社會學路徑。但由于在理論和視角上的不自覺,這兩種研究路徑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客觀事實。
一、當下已有的文化研究路徑分析
出于對法學研究中教條主義和規范中心主義傾向的反思,一些學者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概念。顧名思義,這意味著將法律規則及其體系稀釋在文化的海洋中,進行一種“法律的文化解釋”。法律和法治不可能憑空產生,其產生和存在有賴于一系列有形和無形的條件,因而具有自己獨特的個性,對這些個性的“深度描述”和解讀可以更加深入而且多維度地展現出法律以及法治的本質所在。在這一點上,對法律和法治進行文化的解釋分析無疑是對的。不過,眾所周知,“文化”這個詞實在難以準確定義,以至于將其應用于法律上時,就難以賦予“法律文化”概念比較明確的涵義和清晰的邊界。所以,在進行法律文化研究時,需要注意的是其是否具有具體化和可操作性,以免將實踐性極強的法律問題泛化為純粹的學理論證或者是民間的說故事。
當向上的法律文化研究延伸至一定的理論高度時,必然會變得非常抽象,而抽象的理論具有多種解釋可能性和模糊性,文化這個概念尤其如此。因此,現在的問題是;當我們對某個法律制度進行了文化解釋之后,依據什么說這就是該制度背后的真正原因?抽象理論和具體社會現實之間的巨大真空難道會被抽象理論自己給填補上?文化對于制度真的有一種結構意義上的決定性嗎?顯然,我們需要一種中介物,它介于抽象理論和具體社會事實之間從而使得理論與實際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性和確定的解釋力。同樣,從向下的法律文化研究中也可以發現這種需要。這種需要基于兩方面情形。一方面;對于具體情境而言,地方性知識具有很強的解釋力和適應性,可以在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方面都較好地滿足特定公眾的需要,但是經常會和國家法相碰撞而造成“情、理、法”之間抉擇。另一方面,田野調查所獲取的“地方性知識”具有零散性和自發性,呈現出對于人類學和民族學等學科來講非常重要的“底層敘事”和“民間記憶”特點。這些敘事和記憶對于法律來說也很重要,但是并不完全。法律所要考慮的目的是超越于具體一時一事的公正與平等;其所處的語境是高度分工化和匿名的陌生人社會。無疑,這些是和形成地方性知識時的目的和背景不一樣的。在這種陌生人社會中要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與公正的話,就要從這些“底層敘事”和“民間記憶”出發,經過一系列法律、政治制度的調試與整合,實現一種“二階”的規則之治。
二、代表性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分析
從法律社會學角度研究中國法治建設的學者和論著有很多。從內容的角度來說,這些論述都接受了一種理論的影響,這就是費孝通先生的“鄉土中國”理論。該理論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已經成為幾代中國知識人認識中國社會性質的基調和不可或缺的背景。中國社會之所以為“鄉土”性質,一是地理意義上的,即廣袤國土上星星點點遍布的絕大多數皆為村莊,城市極為稀少。二是性質上的,即鄉村的“土”或“土氣”,也即落后、不時髦、不夠現代化。因此,基于這種認識基礎上形成的論述路徑就是:第一,談論中國社會必談農村;第二,談論農村就是談論如何改造農村。現今的學界除了對鄉村田園詩式的唯美想象派之外,大多秉持這種觀點,論及當下中國法治建設的學者們無論是持“法治論”觀點,還是持“治理論”觀點,都是建立在鄉土中國認識之上的,不同之處在于這種改造是外在施加的有計劃改造,還是利用本土資源進行的內在自覺蛻變。但是,一個社會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近些年的中國社會變化之大已經需要我們重新審視一下其現在的性質和結構了。總的來說,中國社會已經從鄉土社會轉變到“半鄉土社會”和“半熟人社會”,并且這種轉變還在迅猛進行中。有些學者也認識到這一點,相應地轉換了討論話題;從原來單向的“送法下鄉”轉變到“迎法下鄉”,或者如何解決“送法下鄉”與“迎法下鄉”產生的對接與沖撞,或者“迎法入鄉”如何“接近正義”,或者如何在鄉村保持“治理”與“法治”的有效平衡。
雖然有這些變化,但是,在這些討論當中,關鍵性的問題仍然沒有被觸及。在鄉村是適用“治理”還是“法治”?是“送法下鄉”還是“迎法下鄉”的討論并非沒有意義,不過,它還只是某些問題的表層化現象。真正的問題是轉型期國家治理能力如何進行規范化的提升以及治理體系如何法治化。而這就意味著法治的重心從鄉村司法,轉變到“道路通向城市”當然,這里的“城市”并非是地理意義上的,而是借喻以指稱和鄉村法治不同的另外一種模式及相應的問題域。
三、法治的實踐性微觀模式
從以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學界雖然努力探索法治如何中國化問題,但由于理論和視角上的不自覺,依然沒能夠將法治中國化研究放在一個合適的框架中。因此,我們認為,當下的研究如果要保持其科學性品格,其必然的結果就是從宏大的理論建構和具體的素材整理中抽身出來,提出和論證一種法的“微觀理論”。所謂當下中國法律文化研究中的“微觀理論”,即不以抽象的人性假設或整全性歷史圖景為背景,以當下的、現實的中國社會實際為基礎,凝練出一些相對比較具體、對社會事實具有直接的解釋力的概念,再由這些概念建構出一個開放的、可以隨著外界事實的改變而不斷地重新詮釋與生成的理論體系。因為這套概念及其體系是從當下中國社會具體情境中自然生發和凝練出來的,所以它是在內部反思狀態下產生的自主自覺的理論建構。這樣,自然就避免了以“外部反思”的方式對法律文化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學徒狀態”。學術界展開法律文化研究的原本目的就是要擺脫法學研究中教條主義和規范中心主義的影響,走一條反映中國社會事實的自覺發展道路。但是由于向上和向下的過度延伸,而導致其本質上仍然在西方學術話語所營造的氛圍內打圈圈卻不自知。
我們認為,在探討法治中國化問題時,首先,必須注意到這是一個現代問題,需要放在現代中國社會具體的情境中來加以觀照和分析。其次,1949年以后,我國社會、政治、經濟乃至于文化領域中的諸多現象無一不關聯于中國共產黨及其所領導進行的社會主義革命與改革,在法治建設中這一點表現得尤其明顯。這種關聯是如此的關鍵和密切,以至于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替代歷史傳統,從而在思想意識、行為方式、制度形成等很多方面發生一些本質性變革,形成“社會主義新傳統”。這種新傳統的影響力廣泛而深遠,因為它是“依托革命化與國家化的歷史而建構起來的”對我國社會的許多問題的理解因此都必須放在這個背景下進行,法治問題自不例外。所以,我們在進行法治中國化問題的探討時,適切的做法就是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和建設與法治建設聯系起來,在近代以來中國革命的歷程中理解和解釋中國法治建設以及法治中國化歷程。將國家———社會分析模式轉換成制度———生活分析模式。否則,很難抓住問題的要害和脈絡,往往容易在與真實事實相隔離甚至相左的狀態下自說自話。
而將法治中國化與中國革命與建設聯系起來的方法,既不是僅僅依賴于哲學、人類學、文化理論、社會理論等純粹理論資源進行的學術探討,也不是完全形而下的、沒有規劃和設計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似地對社會問題修修補補。它是一個從馬克思主義實踐哲學角度出發并切合中國社會實際狀況的中層理論視角。它介于宏觀和微觀之間,以實踐為出發點和依歸。對于一切尚處于生成和發展狀態下的轉型期中國社會而言,這是一種最適當的觀察和解釋視角。在當下的法治中國化進程中,對于西方法治理論與實踐乃至其他社會科學理論和方法,一方面要學習其中有益的可借鑒方法和理念,另一方面須注意的是不能夠不加分辨照單全收。轉型期中國社會到底會具備何種結構,體現出何種規律性,還有待實踐來證成和反映。所以,很多既有的理論學說都不可能完全包涵和解釋轉型期中國社會的現實和可能。當然,完全沒有規劃和理論指引的社會整合和國家建設同樣也是不可想象的。所以,綜合起來,介于宏觀的、純粹理論和微觀的、事實性之間,以實踐為導向的微觀理論的凝練與適用無疑是我們整個社會科學領域學者的當務之急,尤其是法學家們,這個以實踐性為顯著特征的法學為其志業的群體更應該積極探討中層理論的適用,希望以此有一天當再次面對“什么是你的貢獻”的時候,法學家們可以驕傲地回應“我的貢獻即在于此”。
作者:牟春花 單位:桂林電子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