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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分說理論
三分說主要是可以將經濟法體系劃分為市場、干預機制、法律法規,然而這種理論的內在邏輯合理性卻不盡完善,這主要是由于單純的市場經濟有著多種多樣的形式,而且也收到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針對政府的經濟干預也要辯證的看,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經濟干預措施本身也是存在弊端的,假如不能在經濟的調節中適度的應用,就會對市場經濟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要正確的理解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這有這樣政府的經濟干預措施才能夠更加有效。
二、二分說理論
在二分說理論中,普遍的是認為經濟法的實質是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和政府的經濟行為起到規范和約束作用的法律,并且在國家通過有關的調控措施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主要形成基于宏觀調控的法律和基于市場規范的法律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也就形成了二分學說理論。在二分說和四分說理論中,我們的普遍觀點是試圖將所有的經濟法包含在其中。市場經濟一旦出現監管缺失,就會導致個別經濟參與者收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做出與整個社會的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此,就有必要在市場經濟中加強對于經濟參與者的行為規范,這其中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以更好的發揮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干預作用。其中以稅收法為例,該法律屬于國家的宏觀調控法律,國家在制定稅收法時需要考慮稅收對于行業發展、資源配置等方面的調控作用,通過經濟法律的形式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行為產生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范市場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效果。
三、經濟法體系的重構
(一)理論基礎
在經濟法體系重建中,其調整的目標和范圍決定了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在我國,經濟法體系理論研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在眾多的理論中,有學者認為對于經濟法的定義可以理解為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進行經濟利益調整的法律總和。這種經濟利益指的是在進行社會生產的過程中,由于產出大于投入而出現的利益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關系。也曾經有國外的經濟學家針對調控對象的不同提出了宏觀和微觀經濟法理論,其中針對企業的法律歸為微觀經濟法,而以全部經濟活動為調控對象的法律歸為宏觀經濟法。更進一步的說,微觀經濟法主要針對以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經濟法則是對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進行調節,在實際的應用中,只有將這兩種經濟法進行有效的整合才能夠保證對于國家經濟的有效調節,更好的保證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微觀經濟法
根據對微觀經濟法的定義,其主要的調整對象是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其對于經濟活動的調整屬于較為初級的利益調整。在企業中出現利益分配沖突的主要是生產者、投資者以及管理者。這主要是由于資本主義的經濟形式體現了資本家對于生產者赤裸裸的剝削,而且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管理者的以權謀私現象,以更多的增加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說,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到幾個不同的經濟參與群體,微觀經濟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的調整企業內部不同的參與群體之間的經濟利益,有利于保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三)宏觀經濟法
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整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它主要是對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實現形式是從經濟總體發展的角度對不同經濟參與者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以保證國民經濟能夠保持較高的發展速度和較強的競爭力,加快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在宏觀經濟法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國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角色。在我國,國家不僅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同時也是國民經濟調控的主角,即國家通過不同的形式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并且對國民經濟產生一定程度的調整。在實際的利益分配中,國家也參與其中,并且通過增大公有制經濟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力,保證公有資本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同時國家需要對其經濟行為承擔責任,因此也可以說,經濟法就是有國家參與其中的法律。在宏觀經濟法的構建過程中,要改變傳統的國家社會資源在經濟活動中的參與形式,將其參與形式法治化,以保證更好的分享整個國家總體經濟的利益,保持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結語
關于經濟法體系的重構對加快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在具體的應用過程中,還要結合不同的社會發展背景進行具體化的分析。
作者:田敏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