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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從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法律性質;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范疇;這兩點講述了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行政法理,包括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是普通義務與特定義務的統一,行政主體信息義務是對下義務與對上義務的統一,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是柔性義務與剛性義務的統一,行政主體信息義務是社會性義務與經濟性義務的統一,對我們研究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行政法理有指導意義。
“獲知政府文件的普遍權利最初是作為1766年瑞典憲法的內容之一而得到確立的。”這可以說是公眾信息權的一個萌芽,后來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以信息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系便以行政法關系的形式出現在各國行政法的運作之中。所謂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權行使中所承擔的提供信息的義務。首先,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即由法律規定或授權行使行政權的機關、組織。其次,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內容是行政信息,是有關行政的基本素材和知識累積。再次,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行為表現為信息提供,即行政主體向相關的人和組織提交或供奉有關的行政資料、情報。最后,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承受對象是行政相對人。其可以是一個抽象的組合體,一個群的概念,也可以是一個單一的承受者,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具體對象。
一、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法律性質
行政主體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關系主體決定了其承擔的義務具有多樣性,如道德的義務、政策的義務等。由于信息義務與行政主體對行政管理職能的履行有直接關系,所以,我們對其法律性質的探討也是在行政法范圍內的探討,對信息義務的法律定性也是行政法范圍內的定性,這些行政法上的屬性可作出如下初步概括:
其一,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是普通義務與特定義務的統一。前者指行政主體所履行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義務,它不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事,而是由行政主體的職權而抽象出來的廣泛義務。后者指行政主體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的義務。之所以說此二類義務具有法律性質,主要因為其是從憲法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則中演繹出來的,并得到相關規則的限制。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就是上兩類義務的統一,即行政主體既在法律上有普遍的提供信息的責任,又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提供足以促成相對人實現權利的具體信息。
其二,行政主體信息義務是對下義務與對上義務的統一。行政主體在行政法的范圍內“對于人民及其公共團體所負的義務,有執行司法與執行行政的義務。詳而言之,即:對于自由權,有不作為及不得違法侵害的義務;對于請求權,有受理及作為的義務;對于參政權,有承認其權利及使之實現的義務。”這便是傳統義務概念中行政主體對下的義務,它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的廣泛義務,其中信息義務就是這一對下義務的一種。對下的信息義務一般是以純粹的義務形式出現的,行政相對人對于此種義務在行政主體不履行的情況下常常可以通過司法性程序予以解決。對上的義務在一般行政法教科書中被稱為一種責任,就是行政主體對上級或相關制約機關所負的法律上的責任。但是,我們認為,責任和義務盡管有許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不是同一范疇的東西。責任可以說是因義務履行不當而引出的一個法律后果,義務常常在責任之前就被明明白白地寫進了法律規范之中。盡管從行政法理論上講,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的承受對象是行政相對人,也就是說,我們也許只應把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信息義務的法律性質確定下來,而沒有必要在信息義務理論中把對上的義務亦劃歸進來。其實,從信息義務與行政相對人直接與間接的關系形式分析,兩個范疇的義務都不可或缺,因為對上的義務亦必然以間接的形式與行政相對人發生關系。也只有將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在法律上定位于對上和對下兩個方面才可能最終使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完全法治化。
其三,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是柔性義務與剛性義務的統一。行政主體柔性的義務是指行政主體所履行的義務具有較大的伸縮性,甚至無法在法律中進行量化的義務范疇。與之相對應,剛性的行政主體信息義務是就義務所表現出的具體化、定量化、可操作化而論的。我們知道,法律上的義務必須符合法律的一般屬性,即法定的、可操作的、不可作出兩種以上解釋的,那么,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應當符合此一特征。
其四,行政主體信息義務是社會性義務與經濟性義務的統一。2001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對今后我國社區發展作了這樣的敘說:“推進社區建設是新時期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要堅持政府指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社區組織和聯合體建設,擴充社區管理職能,……完善社區功能。”這是對行政主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性義務的規定。這樣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卻在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經濟屬性的信息義務指具有經濟內容和財產價值的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78號)第11條規定:“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全國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情況。重點林區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這是有關行政主體在林業管理方面的一個信息義務。該義務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
二、行政主體信息義務的范疇
筆者認為行政主體的信息義務包括:
第一,行政事態發展格局推演性信息義務。行政事態發展格局推演性信息義務是指行政主體所應承擔的對行政事態發展的方向作出預測、推論并提出有價值的社會發展格局判斷的信息義務。
第二,社會權益關系組合估價性信息義務。行政不干預主義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然而,行政不干預并不等于政府可以在許多方面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當法律規則將有關的社會事務設計以后,行政在實施法律中的作用便是不可缺少的。在市場經濟下行政機構在很大程度上關注的正是對這種意義上的政策執行。行政系統為了實現執行法律和政策的目標對各種各樣的社會組合關系必須作出估價,其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的估價及其成果就是此一信息義務的內涵。如果說,行政事務發展格局推演性信息義務在大多數情況下由高層行政機關以行政決策的形式反映出來的話,那么,社會權益關系組合估價性信息義務則是由低層行政機關以行政執行行為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還不成熟的今天,行政主體的此一義務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該義務提供給行政相對人的信息是能夠直接為其帶來利益的信息。當然,權益關系組合的估計不僅僅在經濟方面,其他形式的權益組合關系亦應包括其中。此類信息義務可以在行政程序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則中予以設定,只需行政主體作出估價,而履行具體的組合職能則不是信息義務范疇之內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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