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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傳統環境權利是指世代居住在環境區的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環境資源的經濟性習慣權益.它本質上是一種主體、客體和內容被限制的自然資源利用權利.先后從概念、性質、法律關系及研究意義等方面論述傳統環境權利,呼吁社會關注這一環境區居民應當享有并應得到尊重的傳統環境資源利用權利.
關鍵詞:環境區;環境權利;傳統環境權利
1傳統環境權利的概念
環境是一個相對主體的派生性概念,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環境價值一般情況下可劃分為兩類:一是經濟價值;二是生態價值.環境權利,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權利主體對環境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是以環境為客體的各項權利的集合.環境權利根據環境價值的不同可分為經濟性環境權利和生態性環境權利.在人類社會早期,人類更多偏重于環境的經濟價值,這時出現的財產法或物權法對這一環境價值和權利進行了一定的關注.然而隨著人類進入工業社會后,環境危機的出現導致環境的生態價值開始越來越多受到重視.可持續發展理念認為,維護和改善地球現有環境是支撐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保護環境質量、限制環境開發利用成為環境問題的主要旋律.經濟性環境權利和生態性環境權利發生對撞.由于不同的區域地理環境、不同的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國家政府對不同主體功能區的規劃,導致人們在討論環境問題時,對環境的價值認定不是完全一致的,對環境主張權利時也是有所倚重的.對于環境區多是發展中地區的居民,因為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對環境的首要訴求是經濟性價值的利用,強調的是環境的經濟性支撐作用;對于非環境區多是發達地區居民,由于已實現從自然環境到社會環境轉變,不能直接聯系環境的直接使用價值,對環境的訴求更多的偏重環境的生態價值.降低環境資源開發利用強度是一種推行可持續發起展戰略的重要措施,特別是在不發達國家或地區.然而,在環境區片面和絕對的建立和推行環境保護政策,世代居住在環境區的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合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的習慣性權益有可能就會受到漠視或侵害.中國有幅員廣袤的農村環境區域,生活和生產方式都還一定程度上保留著靠天吃飯的農牧生活傳統,也沒有建立完善的生存保障體系,合理利用本地區的自然資源即環境的經濟性價值依然是他們現實生活中的首要選擇.本文將這一世代居住在環境區的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合理開發利用當地環境資源的經濟性習慣權益,稱之為環境區居民傳統環境權利,簡稱傳統環境權利.稱之為“傳統”環境權利,應該有如下方面考慮:(1)從人類利用環境價值的總體歷史演變進程分析,這一權利是傳統的.環境的第一價值是為主體提供經濟支撐,支撐主體生存和發展是環境的本質含義.與環境保護下的環境生態性權利相比,環境區居民對環境開發并支配環境利益的直接經濟性權利是傳統的.(2)從某一特定環境區內環境利用的歷史來分析,這一權利是傳統的.環境區的世居居民對該環境享有的開發利用權利是長期以來形成并沿襲至今的,主體與所處環境所形成的依賴關系是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的,居住在環境區的居民是該環境區內環境資源的傳統使用者.(3)從權利表現形式上分析,這一權利是傳統的.環境區居民對環境所享有的開發利用權利是當地居民傳統生活方式、生產方式所形成的,開發利用方式多為傳統的耕種、畜牧、砍伐、漁獵等形式,權利表現形式是習慣性、風俗性、非成文性的,是一項傳統的權利.
2傳統環境權利的法律關系
傳統環境權利在環境權利體系中的類屬關系是這樣的.環境權利包括經濟性環境權利和生態性環境權利,經濟性環境權利主包括自然資源利用權利,而傳統環境權利是自然資源利用權利中的一項重要的、特殊的權利,即世代居住在環境區居民的自然資源利用權利.其特殊性表現在權利的傳統性、習慣性、身份性、環境限定性等特征.從本質上講,傳統環境權利是一種經濟性的環境資源利用權,是一種主體、客體和內容被限制的自然資源利用權利.
2.1傳統環境權利的主體
傳統環境權利主體具有較強的身份性.從理論上講,每一個法律上的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環境經濟價值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傳統環境權利的主體.但是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由于客觀自然環境、主體功能區劃分、地區發展水平等差異,決定了環境區、生態功能區、發展中地區的居民只能偏重利用環境資源的直接價值即經濟性價值,從而有機會擁有傳統環境權利.而非環境區、城市化區域、發達地區由于已實現從自然環境向社會環境轉變,客觀上已不再能夠有機會直接利用環境資源的經濟性價值,從而基本上不具有傳統環境權利.同時,由于環境資源具有公共性,而且環境資源往往與一個國家的主權、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息息相關,所以傳統環境權利主體的身份的取得并不是完全的意思自治和自然取得,而是往往受公法管制.我國自然資源權屬是公有制,一切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并且國家所有自然資源是主要權屬形式.所以,國家政府管理部門一般會通過許可證制度來幫助傳統環境權利主體取得法定資格.比如«青海省冬蟲夏草采集管理暫行辦法»承認蟲草資源地的牧民享有的采集蟲草的傳統權利,但是同時明確規定,采集蟲草必須取得采集證,而且不得偽造、倒賣、轉讓.
2.2傳統環境權利的客體
傳統環境權利的客體是環境區的特定的自然資源.根據自然資源的生物和物理屬性,一般分類為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礦產資源和海域資源等.但是并不是環境區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成為傳統環境權利的客體,而是限于那些長期以來已被當地居民習慣性合理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那些尚未開發的,一般需要工業化和商業化開發才能利用的自然資源,并沒有被當地居民習慣性利用,一般不能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傳統環境權利客體.同時,由于自然資源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環境區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權也必然收到公法管制,某些特定的、關乎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自然資源不應完全成為傳統環境權利的客體,比如說礦產資源.
2.3傳統環境權利的內容
我國實行自然資源公有制,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雖然“法律可以排除一些主體對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但不能完全排除任何主體對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的占有和使用.”所以,傳統環境權利的內容是指世代居住在環境區的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對當地環境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甚至處置的權利.傳統環境權利是一系列屬相相同、本質統一的權利束,具體包括水權、漁業權、礦業權、林業權、狩獵權、草權等.進而對其進行分類,本文采納自然性權利和人為性權利的劃分方法,將傳統環境權利分為自然性傳統環境權利和人為性傳統環境權利.簡單來講,自然性傳統環境權利指環境區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為了滿足人的自然需求———生存而合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的習慣性權利;人為性傳統環境權利是指環境區居民長期以來形成的為了滿足人的人為需求———發展而合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的習慣性權利.以傳統環境權利中的傳統林業權為例,可以分為自然性傳統林業權和人為性傳統林業權.比如山區、林區居民到林地里砍伐自用的木柴、采集野生植物、舉辦某些社會活動的權利為自然性傳統林業權;環境區居民依法優先取得林地的經營權進行商業開發利用的權利,或者當其他法律上的人取得林地經營權后得到相應補償的權利是人為性傳統林業權.總體上講,自然性傳統環境權利大都還停留在自然法的世界.而我們應該積極的將自然性傳統環境權利進行法定化,同時在人為性傳統環境權利法定化過程中也要充分考慮環境區當地居民的優先權、受償權等權利.
3研究傳統環境權利的意義
3.1有利于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其生存權和發展權,實現共同富裕
環境權的產生始終伴隨著生存權和發展權.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人口、區域廣闊的發展中大國.廣大發展中地區特別是環境區的居民在社會經濟結構中處于弱勢位置,生存保障體系也沒有很好的建立起來,但是卻承擔著發達地區經濟增長的生態環境成本.假如我們在進行環境區建設中單向性強調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而不考慮和尊重當地居民傳統居民的環境權益,限制或禁止其傳統生產生活方式時又不能給出合理的補償或提出妥當的有助于改善其生計的產業和制度安排,反而給其貼上破壞環境的標簽,這樣做不但粗魯無效,甚至會引發激烈的沖突和對立.傳統環境權利的設立,就是為了滿足環境區弱勢群體合理開發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環境、保障其生存權和發展權而設立的.合理保障環境區居民傳統的自然資源利用權利,維護社會公正,實現社會和諧和共同富裕,是這一理論研究的現實意義.
3.2有利于微觀角度解決中國環境問題,促進中國生態文明建設
長久以來,我國的環境治理政策一直滲透著計劃經濟體制的觀念.這種以行政管理模式為主導的環境治理機制,很容易使人與人之間的環境關系變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復雜博弈局部面,導致環境治理實際上只發揮著消防隊的作用,具有典型的末端治理特征.同時,由于利益驅使,這種管理模式也容易引發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借用環境保護名義,圈地過度開發,并造成環境區的“公地悲劇”.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換從微觀的角度出發,確立環境區居民的傳統環境權利,進行環境權益法律關系分析,發揮微觀經濟主體的能動性,有利于中國環境管理機制的改革創新,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通過法律確認微觀的環境權利主體特別是環境區居民的傳統環境權利,合理調整不同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進一步體提升和鞏固環境區居民對環境的珍視和保護程度,避免“公地悲劇”的產生.同時,也可以對環境區居民傳統環境權利進行限制,規范自然資源利用的方式和強度,以此來保障環境區生態保護的紅線.
3.3有利于豐富中國環境權理論的本土化研究,推動中國環境權利理論研究水平提高
環境權及其相關權利的研究是環境資源法學研究范疇的重要內容.自環境權概念在20世紀80年代被引入中國,法學界一直對環境權理論沒有達到共識,法學界對環境權理論質疑和批評也沒有中斷過.中國一些學者開始批評環境權利研究傾向于對環境權的概念、特征和性質等問題純粹的理論演繹和獨白式構建,缺乏實證研究和本土化研究,缺乏去關注中國公民的環境保護實踐和環境權利話語,并建議多一些跨越環境法的整合研究,少一些環境法學科的喃喃自語;多一些精微的、細膩的理論研究,少一些“宏大敘事”式或者“大而化之”的研究.因此,從最體現中國本土環境的環境區居民傳統環境權利研究出發,關注環境區居民的環境利益話語權,研究分析其性質、表現形式、保障形式等,能夠豐富環境權理論研究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為中國環境理論研究提供思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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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杰 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