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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正確運用逮捕措施
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和程序關。對于那些嚴重刑事犯罪,嚴厲打擊,繼續保持高壓態勢,通過法律手段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安全。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確實無逮捕必要的堅決做出不捕決定,通過“不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全面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慎用逮捕措施
個人的自由與社會的發展不可分割,這種權利至關重要,在當今時代越來越受到重視和維護,而逮捕措施的運用極易侵犯人身自由,所以偵查監督工作要求在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輕微刑事犯罪特別是因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和老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依法從寬處理,慎重適用逮捕強制措施,因為這些輕微犯罪一般都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對其適用逮捕強制措施就過于嚴厲了,此種情況下的價值取向,人生自由顯得更為重要些。
(三)認真落實高檢院推出的一系列審查逮捕的改革措施,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在執法辦案中貫徹落實《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聽取律師意見的制度、自偵案件逮捕權上提一級制度等,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強化對逮捕必要性證據審查制度,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和防止發生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按照高檢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準確把握逮捕必要性的審查。適用逮捕措施,除了要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即法定理由)外,還須具有另外兩個特別理由:其一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二是防止發生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可見,對于逮捕的條件有所加深,促使偵查監督干警更為恰當的適用逮捕,防止因過于追求懲治犯罪而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
二、履行訴訟監督職能,其價值在于維護公平正義、保障人權和保護社會
(一)偵查活動監督作為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不僅有利于保障偵查活動的依法順利進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貫徹憲法確立的保障人權原則,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治國。它主要是通過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施專門的法律監督,就是要及時發現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得違法行為,從而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確保偵查活動依法進行。這對于檢察機關準確打擊刑事犯罪、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和督促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規范執法,進而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刑事立案監督作為訴訟監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目的在于糾正刑事立案主體在立案活動中的違法現象,確保刑事立案活動正確合法進行,保障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正當權利,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地實施。對于刑事立案來說,保障人權就是通過糾正刑事立案主體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防止刑事立案主體以國家名義侵犯公民的人權,也即防止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使得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以救濟受到侵犯的人權。
三、實現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統一的建議
近年來司法工作者逐漸意識到了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系,“如果對沒有犯罪的人或犯罪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而限制某人的人身自由,是缺乏正當性、合法性的,是司法行為缺乏理性的表現”。而在司法實踐中又往往存在著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者間的沖撞和對立,無疑是加大了對執法辦案的難度,對偵查監督檢察官的能力與素質亦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在刑事訴訟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大理念的交叉和沖突中實現兩者的統一與平衡,還需要我們所有檢察干警在工作中去學結,勤加探索。
(一)轉變執法理念
執法理念是執法的靈魂,它關系到執法的方向、目標和成效。所以新時期的偵查監督工作要摒棄構罪即捕、以捕代偵、構罪即捕、以捕代罰等陳舊、落后的觀念,認清當前的局勢,正確理解和處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寬與嚴、支持配合與監督制約的關系,既最大限度地使逮捕措施滿足偵查工作的需要,有力地懲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地減少逮捕,切實保障人權。
(二)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偵查監督檢察官只有不斷加強政治理論的學習,深入理解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大局觀、價值觀、執法觀、業績觀、權利觀和發展觀,確定正確的方向,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公正的實質,才能把握好正確的價值取向,切實履行好偵查監督職能。
(三)提高辦案水平
偵查監督工作業務種類多,技能要求高,法律專業性強,正確把握案件需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崗位技能,才能準確適用逮捕措施,才能統一各方的關系。面對當前偵查監督的改革,偵查監督干警需要不斷強化訴訟監督能力、不斷提升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能力、不斷深化刑事政策的貫徹力度,以不斷提高辦案水平。
作者:張秋慧單位:龍門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