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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及人道主義干涉
困擾著人們很長時間的一大爭論,人權與主權的關系,這個問題大家都爭論不休,因為這會關系到人道主義干涉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人權遭到侵犯,其他國家到底可不可以通過對于主權的侵犯來達到保護人權的地步。這個挑戰如果說無法逾越的話,對于國際人權制度想必會有很大的影響。對于人權和主權的關系,我們要探尋本源來分析問題。對于人權的首次提出,應當歸于17世紀的時候,英國的著名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同時在18世紀的時期由法國著名哲學家盧梭得到了完善,并首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天賦人權的理論,要求把“人”作為中心,但是作為文藝復興運動中的人文主義思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后來的斯賓諾莎,以及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發展起來新的一套理論,認為人的這部分權利在屬性上應當是自然的權利。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緊緊圍繞“人是生而自由與平等”展開。當代法學家諾瓦克是這么定義人權的,第一,是所有人有權基于自由、平等和對尊嚴的尊重而塑造他們自己的生活的基本權利。第二,是人權文書及各國憲法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社會權利。第三,是國際法中獲得普遍承認的價值體系。對于當下的人權,我認為,應當分為兩種,第一,是對于公民基本權利而言的人權,還有一個則是對于國家權利而言的人民權利。對于國際人權法所研究的對象,應當是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人民的權利。主權概念產生于16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讓•博丹首先提出,他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不可分割的、至高無上的權力。當今的主權,我看到一個比較不錯的定義:主權,第一,是對內的統治權,第二,是不受其他外來勢力制約的最高獨立權,第三,擁有對于國家政治的最終決定權。簡單來看,就是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在國際法中有一個很基本的原則,就是不干涉他國主權他國內政。如果人道主義干涉實行的話,想必是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而且,從我們的主權和人權之間關系來看,人權是個體的權利,就算是“主權在民”,那個“民”,也應當是人民的權利,不是國際人權法說講的人權。而且,從職能上來分析,主權所承擔的部分與人權不同。所以說,人道主義干涉確實是對于主權的侵犯,不過,人道主義干涉可以作為一種對于主權的限制而被國際社會所認可的,因為他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對于人權主義干涉學說所提出的主張,國家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主權在對待本國公民時,是受到一些限制的,我認為是有積極意義的。加拿大法學家約翰•汗弗萊認為:盡管保護人權的主要責任在于國家,但說到底,人權還必須由一種超越國家秩序之上的法律秩序來加以保護。需要一種更高級的法律程序,以便依照它對國家程序來加以批判。因為國家的法律,包括憲法規定的法律,對人權可能未提供充分的保障,或者提供了保障卻可以更改。如果我們在放任一個國家在國內種族屠殺,以及對于人權的肆意侵害,這勢必與我們前面所說的理念第一條不符合,同時對人類的文明留下沉重的污點。所以說,盡管人道主義干涉是對于主權的侵犯,不過當會嚴重威脅到人權的情況下,這可以視作一種特例或者是限制而被允許。于是,關鍵的問題在于對于這個度的把握,以及需要一個正當的程序。北約對科索沃進行人道主義干涉的問題一直是討論的焦點,作為國際人權法的重大挑戰,究竟是不是應該支持人道主義干涉這一事項也隨之展開。但是,這個案例存在的問題很明顯,就是沒有受到安理會的授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3條的規定,北約等區域性外的組織必須要安理會的授權。這就說明了這次人道主義干涉存在了很大的瑕疵,而且對于北約組織條約中只有自己的成員國受到武力攻擊的時候才有防衛措施,科索沃的事件中并沒有發生這個情況。這就更說明,這個案例不能稱一般意義上的人道主義干涉,這個行為應當區別于我們前面所說的人道主義干涉。在人道主義干涉的過程中,我們也必須注意很多的問題。首先對于度的問題,必須是嚴重的故意的干涉侵犯人權的事件才可以實施人道主義干涉。第二,在人道主義干涉中也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人權,這個也是我們所要認真面對的重大挑戰。在北約對科索沃地區的轟炸的78天中,導致了500名平民的傷亡,對于其他平民的人權的侵犯,如果不出于人道主義干涉的本意,所以應當將影響降低到最小。第三,借人道主義干涉的旗幟而干涉他國內政的問題必須要嚴重杜絕。第四,對于在人道主義干涉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錯誤必須自查。在1991年到1992年索馬里的危機中,對于最后階段的軍事干預中的侵犯行為,只有加拿大、比利時和德國開始對于自己相關人員自查,雖然那次是成功的一次人道主義干涉,但是也應該有自查行為作為監督機制運行。在2001年加拿大政府發表的“保護的責任”報告中提出了一個比人道主義干涉來得更為折中的思想,政府將承擔首要責任,在無力保護的情況下才會引發國際社會責任,同時安理會的授權也是必須要的,而且只有對于種族屠殺,戰爭罪,種族清洗和反人道罪行之類的才會被適用。值得肯定的是,“保護的責任”要求國家首先承擔責任,并且限定在四個罪行上,可以說將侵害主權降低到了最小。同時,“保護的責任”將預防責任也涵蓋進來,有積極的作用。對于“保護的責任”,個人認為將來將成為一種趨勢,并且估計在不遠的將來可以有效替代人道主義干涉。
二、社會發展中所產生與人權的矛盾
人類在社會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往往會忽視人權的重要性。美國最近爆發的棱鏡門事件,就是暴露出了一個很大的丑聞,在過去6年間,美國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通過進入微軟、谷歌、蘋果、雅虎等九大網絡巨頭的服務器,監控美國公民的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視頻及照片等秘密資料。在國際人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客體中就包括了表達自由以及尊重隱私和家庭生活權利,這個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巨大反響。當然,還有很多社會發展中產生的問題,筆者在這里講逐一為大家分析。
(一)社會發展中的不均衡———貧困與人權
在截止2010年聯合國統計調查中,大約有10億人缺少住宿,同時沒有安全的飲用水,因為貧困,導致有8億人沒有能力接受教育和醫療資源。國際社會在2000年發表的《千年發展目標》中曾經確立要在2010年將生活在極端貧困的人群數量減少一半,但是我們看到最終沒有實現。在最新2013年聯合國和世界銀行的預測中表示,2015年還將有10億人生活在極端貧困之下,高于此前2011年預測的8.8億。雖然各國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對于現在這樣的現狀,顯然還是很不理想。在這其中,中國做出了主要的貢獻,它使6.6億人擺脫了極端貧困狀態,但是這樣的進展速度還是差強人意。貧困問題是有效實現人權的最大障礙,而且關系到的群體數量最多,所以,貧困問題應當盡快解決,不僅應該依靠國家的力量,國際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之間的交流合作,同時,對于非國家行為者也應當承擔此項責任,可以投資建設工廠,或者組織基金會等等,使得貧困問題得到更快地解決。
(二)科技技術發展的功過———科技與人權
科技飛速的發展對于改善人權確實有很大的功勞。但是,科技技術同時可能嚴重侵害人權。監聽技術、監控技術,生物技術等等都將成為嚴峻的挑戰。斯諾登事件的丑聞,調查使用監控技術,都是對于人權的極大傷害。對于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問題,我認為這個和人權與主權的關系相類似。原則上,主權優于人權,但是當人權不僅僅是一個個體而上升到一個群體的話,則在國際人權制度上應當視作是對于人權的侵犯,因為這里產生了人民這樣一個概念,人民的權利即主權在民,主權應當受制于人民的權利。而且,對于監聽監控技術,必須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才可以,不然就不應當被允許。生物技術的發展大大地解決了人類的“吃不好”問題,同時改善了醫療資源,讓我們有藥可醫,但是對于生物技術的發展,比如轉基因,克隆技術,都可能影響到人權。食品安全問題在美國數次爆發,克隆技術的深入會導致人倫問題,這些技術我們是否應該繼續?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研究的本質應當是為了服務人類的生活和發展的,合理地運用相關技術而不是將技術作為一種“政治武器”或者一種“毀滅工具”這才是我們需要的。這時候,國際社會的監督也顯得格外重要。
(三)經濟高速發展的代價———環境與人權
對于環境問題,也是最近幾年我們才意識到其嚴重性,環境問題不僅是將來,現在也開始影響到我們的人權。而且,我們對環境資源的干預和破壞程度也將對后世的人權產生重要的影響,包括健康權、食物權和新近產生的獲得純凈水和令人滿意的環境的權利。對于空氣的污染,在中國鬧得沸沸揚揚的PM2.5數據驚呆了國外很多的環境專家;《京都議定書》簽訂后,美國加拿大又陸續退出,這都對于人類的環境發展有著不利的影響。水體污染的威力也不容小視,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福島核電站的污水排放,導致魚類基因變異,重金屬超標,影響水質和生態環境。噪音污染也是緊隨其次。環境問題還可能導致大量的疾病,對于未知的病毒如果說沒有藥物來應對,會使世界大范圍的人感染病毒,健康權受到嚴重挑戰。環境問題是當今最緊迫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它具有很強的不可逆性,一旦環境遭到破壞,對于人類可能是滅頂之災。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國際合作,當然更需要一定的強制力來保障。美國脫離《京都議定書》的行為,會使得其他國家紛紛效仿,作為發達國家,應當做出帶頭作用。很多國家都會吃這樣一種觀點:環境的影響又不是對于我一個國家,最終的后果都會平攤,特別是大氣污染問題。但是,如果形成這種共識會導致環境問題永遠無法解決,只有國家自身努力才有可能共同解決環境來給我們的挑戰。聯合國對于環境問題的監督,也應該大力加強,如果能通過法律手段則將大大提高各國的意識,同時加強國際合作交流,逐步減輕環境問題對人權的影響。
(四)恐怖主義的興起與人權
在本拉登被擊斃之后,我們并沒有感覺恐怖主義正在悄悄離我們遠去。基地組織的大規模活動以及不斷發生的自殺性爆炸事件都對我們的生命安全產生了嚴重的威脅。恐怖主義需要全球范圍內的共同努力來保障人類的生命安全。恐怖主義的打擊確實必不可少,而且需要嚴厲打擊,最好是做好預防性的措施,避免恐怖主義的發生。但是,恐怖主義也不能成為一些國家的借口:在名義上支持反恐,實際上卻是想要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打擊恐怖主義和人道主義干涉在這些方面就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都會干涉到其他國家的主權。好在各國基本上都制定了對恐怖主義的立法,從某些方面緩解了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問題依然會存在和延續,解決的方法我認為還是一個程序和對于度的把握。對于恐怖主義的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考慮一下恐怖主義嫌疑人一邊的人權。在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的很多地方已經開始討論用酷刑對待恐怖主義嫌疑人合法性的問題,而且對于恐怖主義嫌疑人的關押所使用的酷刑等等是否也會構成不人道的表現。在刑法中普遍的原則“無罪推定”之下,是不是我們也應該保障一下他們的人權呢?而且隨著《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影響力逐漸擴大,我認為完全有理由來保障恐怖主義嫌疑人的權利,至少應當要保障其最基本的權利,包括我們所說的第一權利和第二權利。總得來看,對于恐怖主義的打擊需要一個正當程序以及比例原則(就是對度的把握),同時也應當保障恐怖主義嫌疑人的基本權利,這個對于國際人權的發展會有很多的積極作用。
三、其他面臨的重大挑戰
非國家行為主體的地位現在變得越來越重要。非國家行為者包括國際組織,民族解放運動,非政府組織以及跨國公司。非國家行為主體對于人權的侵犯甚至會多于一些政府性的主體。拿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很多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而大量使用童工,或者是高強度的工作,有時甚至會產生歧視這類的現象。這些跨國公司一旦發生了問題,也往往借助外交手段向當地政府施壓,從而不能有效保護勞動者的人權。非國家行為主體的國際性的犯罪行為,包括國際性的金融犯罪,走私,還有犯罪,販賣人口,也是對當今人權侵犯和對國際社會產生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對于這一些的挑戰,我認為首先可以引入對于非國家主體的個人責任,即追究到人,而不是僅僅的法人責任。這樣不僅是對于其他行為者的震懾,同時有助于抓住侵權的本質繩之以法。對于跨國企業,可以引入聯合國對于其行為的監督,對于人權侵犯經常發生的企業,甚至可以派人員前往企業內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書,只有一個有力的監督機制才能遏制這些問題。對于其犯罪,各國都應該對支持協助國際刑事法院的調查,同時國際刑事法院應當加強與各國法院的聯系,如果國際刑事法院能列席審判并且形成有效監督,相信這對于國內審判國際人權犯罪問題會有很大的幫助。其他還可能的挑戰還有國家的分裂導致民族之間的沖突即“民族凈化”,其實就是宗教對立,民族之間的對立導致大規模戰爭、人權被侵害使得發生大規模難民。這些問題當然也會發生,當然這些問題也可以預防,如果合理使用人道主義干涉的話,這個也能避免。對于21世紀,和平發展是不變的方針,大家都會盡量避免戰爭這一點應該是不會改變的,所以相信這些挑戰一定會得到和平解決的。國際人權法所面臨的挑戰,是與人類發展分不開的,在20世紀后期《聯合國憲章》的之前,我們還在戰爭時代,我們所要解決首要任務是如何使我們免受災難帶來的痛苦,同時世界的一些地方的人類還被奴隸制而束縛著,人身自由權也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聯合國憲章》之后,世界處于一個相對和平的時代,人們在逐漸擁有人身自由的同時,開始了對于自己權利的更多尋求。隨著物質文化的高速發展,人類開始意識到他們其他的權利也需要得到保護,于是國際人權也飛速發展,在不斷追求公平平等的同時,民主與法制促進人權的立法進程,并且國內立法為國際社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一些更多的挑戰進入了我們的視野,我們開始思考不光是當下,更多的是放眼未來,對于未來的人權我們現在需要解決什么,我們應當做一些什么,并且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對于我們將來的人類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國際人權正朝著一個理想的方向發展,當然這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同時面對挑戰,我們也需要有效的監督和程序,相信國際人權制度,國際人權法的未來將越來越美好。
作者:單奕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