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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民法與商法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系到我國究竟要制定一部什么樣的民法典,且直接涉及到我國商法體系與框架的建構,對于健全與完善市場經濟的商法調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當今世界各國對民事與商事關系的法律調整可以概括為四種不同形態的商事立法模式:一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外,還制定獨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種立法模式的有法國、德國、日本等。二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沒有商法典,在對傳統商法內容的處理上,是將傳統商法的內容融入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事、商事權利等歸納到民法典的相應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債務法等。三為單行的商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而沒有商法典,在對傳統商法內容的處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單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我國大陸及臺灣等就采用這種立法模式。四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規定傳統民法領域的內容,同時制定一部總綱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則》,對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關系,以制定單行法的形式規范。
二、我國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
任何一種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都反映了該國對民商法關系的基本認識及處理準則。我國選擇的商事立法模式,既不可能是大陸法系推理方式的翻版,也不可能是英美法系實證主義的照搬,而是要在充分考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上,選擇適合自己的立法模式。因為,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于人類社會以往的任何形式的市場經濟。所以,我國的商事立法模式也必然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模式的商事立法。從我國的現實狀況分析,我國理論研究上可以采取“民商合一”理論,而在立法上則宜采用“民商分立”立法體制,并以《商事通則》和單行立法并存的復合式立法形式形成獨立的商事立法部門,使之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處于獨立的法律地位。我國目前所采用的單行商事立法的模式,其雖然具有靈活、簡便等優點,但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相反,制定一部總綱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則是必要和可行的。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目前我國雖已形成一系列商事特別法,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關于商事原則、商事權力、商主體、商行為、商事、商業登記、商業名稱、商業賬簿等方面的商事基本法極其匱乏,而這些內容正是我國經營活動中亟待明確加以規定的地方。但把它們都放在民法典中會顯得過分累贅,不能突出商法的特征。為此,建立《商法通則》來調整勢在必行。
第二,現代社會,商事活動異常活躍,一些法律尚未規范的商事主體和交易行為、方式不斷出現。這些商事主體、行為和方式的法律效力應當如何確定,卻是一個麻煩的問題。如果制定一部《商事通則》,對規范商事主體形態的原則進行明確的規定,則此問題即可迎刃而解了。
第三,單行商事立法的模式,由于缺乏一部總綱性的法律協調,使各個單行法律變成了孤立、單一的法律,不能形成商法內在應有的體系。這不利于對我國市場經濟關系的統一規制,亦無助于對單行商事法律原則、制度和規則的全面理解,更不利于對單行商事法律的貫徹實施。建立《商法通則》使商法有一個總的綱領和體系的完整、嚴謹,克服純粹單行立法的松散,又能充分反映商法的多變性和進步性的需要,從而達到對現實經濟的最充分的調整效果。
第四,隨著我國商品經濟和國內貿易的迅速發展,在當前民商合一的模式下,使得民法的調整顯得力不從心,從而出現法律調整的許多空白狀態,而且,我國于民法通則外制定大量商事單行法,這不可避免的產生立法沖突、重疊的現象,也使整個法律體系松散、結構不嚴謹。例如,我國當前有關商事主體登記的法律性文件,就包括《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私營企業登記程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這種就同一事項分散立法的做法,增加了立法成本,浪費了有限的立法資源。如果制定一部總綱性的商事法律,將有關商事主體登記的問題統一規范,則即可以降低立法成本、節約立法資源,又可以實現商事登記法律規范的統一化。
第五,單行商事立法的模式,不利于系統的商事法律理論的形成。由于沒有一部總綱性的商事立法,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基本理論。以商法的基本原則為例,在我國法學界,關于商法的基本原則到底有哪些,仍然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且各學說中的具體內容又不盡相同,歸納起來,各種教科書、著作總結的商法基本原則共有近20條之多。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商事法律基本理論不成熟,另一方面則因我國缺乏一部總綱性的商事法律,致使各種學說各自為陣,商法的基本理論非常混亂,難以統一。這嚴重阻礙了商事法律實踐的發展。如果以《商事通則》的形式明確規定我國商法的基本原則,則有利于形成系統的商事法律理論,實現商法學體系和內容的科學化。
三、制定《商事通則》的時機與條件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制定《商事通則》的時機已經成熟。《民法通則》的成功實踐,為《商事通則》的制定提供了范例。現在的社會背景雖然不同于制定《民法通則》的時代,商事立法也不可能走先通則再法典的道路,但《民法通則》的成功實踐,畢竟為《商事通則》的制定提供了一種可資遵循的模式,不會產生立法技術方面的障礙。再加上民法典的制定,為《商事通則》的制定創造了契機,這使得《商事通則》的制定更加簡便、可行了。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時制定《商事通則》是立足現在和著眼未來的最佳選擇。
我國制定《商法通則》條件已經基本具備,主要表現為:(1)我國已經頒行了大量單行的商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制定《商事通則》打下了夯實的立法基礎;(2)我國已經審理了大量商事案件,為制定《商事通則》提供了相應的司法經驗;(3)我國已經加入了WTO,為制定《商事通則》提供了可資遵循的國際行為準則;(4)我國的市場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為制定《商事通則》奠定了一定的經濟基礎;(5)我國商法學界形成了不少新的商事科研成果,為制定《商事通則》奠定了一定的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工商業的繁榮,為我國商事立法的出臺和商法學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為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和我國全面科學發展觀的進一步實施,經過商法理論界和立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一個標志著我國商法理論質的飛躍的、商法獨立地位已經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通則》必將呈現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