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軍事司法改革探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軍事刑事訴訟制度
(一)提高軍事刑事訴訟立法層級。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軍事刑事訴訟法律或者法規。就國家立法層面而言,只有一些具體規范出現在刑事訴訟法典及有關的法律、法規之中。1979年7月,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頒布,使得原有的一些軍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基本上都被廢止,軍事刑事訴訟活動主要是依據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進行。只是對涉及軍事刑事訴訟的一些特殊問題,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與軍隊有關部門聯合作出司法解釋加以解決。為了適應軍事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需要,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和總政治部保衛部先后聯合或單獨下發了一批規范性文件。由于受這些文件的制定層級和范圍所限,加之國家立法相應的指導性規范不足,很難保證軍事刑事訴訟的參與者、特別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能夠全面了解或及時知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軍事刑事訴訟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二)加強軍事刑事訴訟特殊規范。
從司法實踐和相關研究表明,目前我國軍事刑事訴訟制度中一些重要的特殊領域的立法尚不完善,其中最集中地反映在有關戰時刑事訴訟規范的問題上。從戰時刑事訴訟特殊的法律意義上說,確定戰時與平時轉換這一時間節點具有重要意義。刑事實體法對“戰時”的概括主要適用于對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定罪量刑和對部分危害國防利益罪的認定,并不具有軍事刑事訴訟法上的意義。實體法明確“戰時”是為了確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訴訟法明確“戰時”則是為了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實行特殊的訴訟程序,兩者的具體動機和直接目的不同。在戰爭狀態下,國家處在生死存亡或核心利益得失的緊要關頭,形勢和任務要求必須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緊急措施,其中就包括啟動戰時軍事刑事訴訟程序。由于此時軍人及部分公民的刑事訴訟權利將受到一些必要的剝奪或限制,這就要求“戰時”必須經過國家首腦或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確認和宣布;未經這種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戰時”為由中止普通訴訟程序而啟用戰時訴訟程序。結合我軍未來高技術局部戰爭的預想情況,需要將具體時空條件下如何適用戰時刑事訴訟規范,以及由戰時環境和戰爭需求所決定的特殊刑事訴訟程序,如管轄、審級、時限、執行等盡快加以法典化,從而更好地適應軍事斗爭準備、特別是涉外軍事行動的司法需求。
(三)深化軍事刑事訴訟理論研究。
雖然我國軍事刑事訴訟的歷史十分悠久、制度也比較健全、為奪取戰爭勝利和促進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在軍事司法改革的進程中還有許多重大的理論問題需要澄清,有許多創造性的實踐需要用理論的方法凝固下來,也有許多問題需要在理論上進行各種專題探討和系統整理。特別是對其中的一些基礎性、導引性很強的重要問題,并沒有深入精細的理論研究并達成各界共識。比如:關于軍事刑事訴訟的淵源問題。軍事刑事訴訟的淵源,主要是指軍事刑事訴訟的起源及屬性。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軍事司法權隸屬于國家司法權,是國家司法權在軍事領域的延伸,故稱為“延伸主義”;另一是認為軍事司法權相對獨立于國家司法權,隸屬于軍事統率權,軍事司法只不過是軍隊援引國家司法手段進行軍事管理的一種特殊方法,故稱為“援引主義”;再一是采取折中主義,將我國軍事司法權的本質屬性概括為“二元說”,即國家司法權和軍事統率權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產物。由此引出的具體問題就是,我國軍事司法機關的“專門性”主要體現在何處?這既是軍事法學理論研究的一個基礎性問題,也是導引軍事司法改革發展和發展方向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客觀、全面地認識軍事刑事訴訟的淵源,有助于正確理解軍事刑事訴訟與國家普通刑事訴訟的關系,尤其是有助于在推進軍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進程中,注意并克服好實踐中存在的兩種錯誤傾向:一是片面強調軍事刑事訴訟的特殊性,忽視甚至排斥國家刑事訴訟法典對軍事刑事訴訟制度的統領和指導作用,使得軍事刑事訴訟長期游離于國家整個刑事訴訟體系之外;二是過分強調國家刑事訴訟制度的統一性,忽視軍事刑事訴訟受軍隊建設和軍事行動所決定的特殊性,不能從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的實際需要出發,及時設立和充實必要的特殊訴訟規范。再就是關于軍事刑事訴訟的價值問題。價值沖突是法存在的前提條件之一,法的功能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在價值沖突中的價值喪失與耗損。以往的法學理論認為,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僅僅是為了保證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所以刑事訴訟法被認為是刑法的從法,沒有自身獨立價值;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除了具有工具性的價值外,還具有不依附于刑法而獨立存在的內在價值。主張用“正當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義論”來分析刑事訴訟法的自身價值。正因為如此,軍事刑事訴訟的價值問題開始引起軍事法學界的注意和討論。那么,軍事刑事訴訟的特殊究竟價值何在?是公正、秩序和效率,還是達成維護軍事秩序和保障軍人權利平衡?除此之外,充分展現軍事刑事司法活動的威嚴、威望和威信,從而更好地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是不是軍事刑事訴訟的特殊價值?近年來,國際軍事刑事法律實踐提供了一些新鮮例證,應當對此進行必要的深入研究,以更好地指導軍事司法改革實踐。當然從應用理論研究出發,還要多關注新軍事變革對傳統軍事司法體制、機制所構成的挑戰、沖擊與要求。
(四)拓展軍事刑事訴訟管轄范圍。
軍事司法機關作為國家設立在軍隊的專門司法機關,其主要職能在于審理國防和軍事領域發生的侵害或者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案件,從而實現維護國家軍事利益的特殊功能。但從目前軍事刑事訴訟規范和實踐情況看,軍事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管轄范圍在縮小,不僅一些現役軍人違反國家刑事法律的案件被僅作行政處理、沒能及時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甚至有些直接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嚴重犯罪案件,也被排除于軍事刑事訴訟的管轄之外。這個問題在近期反映最為突出的是對軍事間諜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這類犯罪所危害的客體直接涉及國家的重大軍事利益,與國防和軍隊建設、特別是現實軍事斗爭準備密切相關,歷來受到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和特別保護。而我國現行刑事管轄規定及司法實踐將地方人員的軍事間諜案件一律交由普通人民法院審判,與我國的司法傳統、國際司法慣例、現實司法需求和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等,都有許多不相適應之處,值得進行認真研究并抓緊改進。
二、加快軍事法院的組織立法進程
早在新中國成立后的1955年,軍隊有關部門便根據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起草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事法院暫行組織條例(草案)》。其后,由于軍事法院的組織機構幾經調整、合署,直至“十年動亂”中被完全撤銷,軍事法院的組織法律雖然經過長期調研和多次草擬,并曾數易其稿,但一直未能出臺。1978年1月軍事法院恢復辦公后,軍委和總部有關部門又先后草擬、修改了16稿,并于1990年5月,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組織條例(草案)》。考慮到《軍事法院組織法》是國家憲法類法律,也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支架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央軍委將其先后列入“八五”至“十一五”立法規劃,并曾多次列入人大和軍委的立法項目及工作計劃。2007年2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項目計劃和軍委、總政的要求,軍隊有關主管部門曾專門下發通知,組織各級軍事司法機關和相關軍事法教學、科研單位,圍繞軍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依據、內容和結構等問題進行較大規模的綜合調研活動,形成了一些較有價值的調研成果。調研和分析表明,我國軍事法院組織機構的立法準備工作歷時超長、積淀豐厚,但卻始終未能正式進入立法審議和頒發程序的主要原因,是在客觀上存在著所謂的“兩個動態”。一是軍隊體制編制的調整改革處在動態之中。不斷調整改革我軍的體制編制,逐步構建信息化作戰體系是一個動態目標和歷史過程,因而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我軍的編成結構調整和指揮體制改革不會停止。軍事法院作為國家依法在軍隊中設立的專門審判機關,其組織立法所必然涉及到的設置層級、編制員額、管理體制、管轄劃分等,必然與軍隊整體編制體制的調整改革密切相關、難以固定。二是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訂處在動態之中。近30年來,伴隨著我國司法制度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構建軍事法院組織法的上位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訂程序至今尚未完成,使得制定軍事法院組織法所應當遵循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如法院機構設置、法官管理體制等尚不完全明確。考慮到這“兩個動態”的長期存在和現代法制國家軍事法院依法運行的至關重要性,建議相關立法活動可以基于現有的客觀條件、著眼于現實需求,首先解決好“有和無”的問題;而后再根據形勢、任務發展和法律實施的經驗總結,適時進行必要的修訂和完善。任何法律規范都是具體時空條件下的歷史產物,沒有最好,只有較好。當前,要起草制定我國的第一部軍事審判機構的組織法律,應當首先注意深入研究并解決好這部法律的體例問題,因此要注意把握好三個問題:一是處理好與有關訴訟程序法的關系。由于我國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與第一部《刑事訴訟法》系同期頒發,而且當時尚無《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因此,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不可避免地規定了一些程序性的內容。嚴格地講,法院組織法中不應當包括訴訟程序法的內容。首部《軍事法院組織法》應力避這一問題,對有關軍事審判特殊程序問題可通過修訂相關的訴訟法加以解決,以更好地體現新立法律的時代特色。二是處理好《軍事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的關系。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三章專門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隨著《法官法》的頒布實施和法官管理制度的完善,如何協調兩者內容重疊的問題比較復雜。因此,《軍事法院組織法》是否及如何規定軍事法官制度的內容,需要做到粗細適宜、體現特點、避免沖突,并為軍事法官隊伍建設提供必要的立法保障。三是處理好軍事法院專門性的問題。我國立法機關和法學界普遍認為,目前只有軍事法院是相對比較成熟的專門人民法院,具有清晰的法律淵源和明確的法理基礎。而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及少年法庭等審判機構,作為類別法院的專門性問題還在調研和探索之中。如果軍事法院的專門性在立法過程中得以正確、充分的體現,將對我國審判組織制度的改革、完善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縱觀世界軍事發展史,從軍事法制的角度看,往往就是不斷地、逐步地把國防與軍隊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過程,而軍事組織依照法定程序設置是實現國防和軍隊建設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因此,軍事法院的組織立法工作是當前我國軍事法制建設、特別是軍事司法改革中值得高度重視并應當盡快加以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
三、構建我國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
國家設立并實施的行政訴訟制度,已經成為保護公民憲法權利的有力屏障。然而在我國的軍事行政領域,目前只有一些軍事行政申訴和軍事行政復議活動,作為法律制度而言還很不成熟,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尚屬空白,在相當大的范圍內影響和制約著“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水平的提高。放眼世界上軍事法制建設相對比較發達的國家,軍事行政訴訟往往是僅次于軍事刑事訴訟的重要軍事司法內容之一。它可以督促有關的軍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恪盡職守,嚴格依法辦事,避免官僚主義,防止失職或瀆職行為的發生。如美國對軍人退伍和軍事履歷異議的行政復核和司法審查制度,為軍事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救濟渠道,有效地保障了軍人的服役權利和履歷正確。我國第一部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二十多年來,無論是軍事法學界還是軍隊相關實務部門,關于軍事行政訴訟制度的研究和探討就一直沒有停息過。但時至今日,大家對其中一些基本問題的認識還存在較大分歧、有的甚至完全對立。而這些問題,往往直接影響著對軍事行政行為進行司法救濟的制度構建、規范設計和實務操作。比如,可訴性軍事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其外延問題。通常認為,“軍事行政行為是指軍事行政主體行使軍事行政職權,產生軍事行政法律后果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國家整體名義實施的國防行政行為、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部隊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不應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在相關的理論研討中,不僅對前述三種情況的界定本身存在著爭議,而且對排除這些情況后可以對哪些軍事行政行為實施司法救濟的認識也很不一致。從更好地體現軍事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切實發揮其應有功效的目的出發,軍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需要比普通行政訴訟更窄些,還是應當相對較為寬泛一些?目前尚無定論。類似的問題還有:軍事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其受案機構、被告主體、審判程序、法律后果,等等。實踐中,近年來軍隊內部的行政爭議也屢有發生,而且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由于對這些爭議主要是通過行政渠道解決,而且現行法律對此類案件的管轄尚無明確規定,致使許多行政爭議長期無法妥善解決。這種情況損害了軍事機關的行政威信,難以有效保障軍事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的貫徹落實。構建具有我軍特色的軍事行政訴訟制度,與以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申訴的現行模式相比,其處理結果具有更大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使軍事行政爭議的解決更加制度化和程序化,不僅符合近代法治關于“司法最終解決”的一般原理,而且有利于軍事行政爭議的快速解決。這一點,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可和贊同。當前阻礙軍事行政訴訟進入制度構建和實際操作的主觀原因,主要是有關部門的部分人員存有一個較為敏感的認識誤區。即“軍事行政行為往往是由各級黨組織集體決定做出的,如果允許對軍事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將會影響到黨的領導權威和軍隊的集中統一。”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就會不難發現,其實它并不是不可逾越的根本性、結構性障礙,更不應成為我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理性桎梏,完全可以通過對軍事行政行為司法救濟制度進行通盤設計和全面改進的途徑加以妥善解決。而且汲取國家行政訴訟的司法實踐經驗,如果對這個問題處理、解決得好,不僅絲毫不會削弱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相反會更加適應國家及軍隊法制建設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從司法的角度進一步強化和保障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近年來依法治軍的實踐證明,國防和軍隊現代化程度的提高,對軍事行政行為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首要的就是必須具有合法性。而建立軍事行政訴訟制度,既是加速軍事行政行為法制化的重要途徑,也是檢驗依法治軍狀況和水平的重要標尺。行政行為作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具有主動性的特征。軍事行政行為是否達到了合法、科學的標準,相對人因其涉及切身利害關系的原因會感受得最為清楚和直接。允許軍事行政行為相對人對軍事行政行為進行必要的司法審查,可以有效地檢查、評估軍事行政行為的狀態和效果,更加及時地發現失誤、糾正偏差、減少損失,提高軍事行政行為的水平和質量,從而進一步促進國防和軍隊行政領域的法制化和科學化。結合相關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務探索,近期可先做好兩項工作。首先,抓緊完善軍事行政復議制度,為軍事行政訴訟排除障礙、奠定基礎。從國防和軍隊建設、尤其是軍事法制建設的現狀看,復議前置類型的行政復議更能客觀地體現軍事行政權與軍事司法權的內在聯系,協調軍事行政機關與軍事司法機關的工作關系。這樣做,不僅可以提高軍事行政效率,而且可以將行政的權責完整地歸于行政機關,較好地解決前面所述對軍事行政訴訟的認識障礙。其次,調研確定可以試行的軍事行政訴訟案由。綜合相關的調研成果,目前具有可訴性的軍事行政行訴訟案由主要有三類:一是軍事機關依照國家和軍隊的行政法律、法規行使部分行政權力,而在有關法規中有明確規定,被處理的當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二是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對某些軍隊特有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允許不服處罰決定的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如開除軍籍、除名等;三是根據國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危害國防利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允許對該處罰不服的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如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等軍事機關,根據兵役法、預備役軍官法、人民防空法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作者:謝丹單位:中國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