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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法律解釋現狀
(一)判例法制度下的法律解釋———判例法效力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制度一個重要職能是在具體案件中統一法官的法律解釋,很好地避免了法官在沒有統一規制的情況下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因為判例法制度下的判例自身有其固有的特征:它具有靈活性,注重對個案正義的追求;它在自身進化中要求實現其連續性,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僅要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亦要參照相關判例解釋,以保證同類案件相同判決實現司法的統一性;通過不同強度的“遵循先例”原則和“裁判自律”原則,才能被一定的法律程序所認可,從而賦予其拘束力,實現判例典范性的同時規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此外,隨著社會發展的不斷前進,立法的滯后性離不開法官經過長久判案累積的司法經驗提供的立法建議,同時,司法經驗在判案中通過法官法律解釋得以適時表達。判例法國家法官法律解釋的優越性,為我國規范法官法律解釋的制度建立提供借鑒。
(二)我國的法官法律解釋———判例效力大陸法系制定法遵循理性主義的哲學基礎。主張通過法學家們理性的努力立法者可以設計出一部完美的法典,它清晰明了、邏輯嚴密同時包羅萬象。法官只需機械適用,解釋法律也應在嚴格的審判權限內進行。但由于成文法存在的天生缺陷,法官對法律的機械適用將使審判結論的適時性與準確性令人商榷。由于成文法的固有特性導致的法律條文和特定案件的事實之間總是存在著某些距離,法官判案時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在沒有統一規制的情況下容易產生司法判決不統一進而導致不公正的可能性。這些是大陸法系法官釋法在制度層面存在的不足。另外,我國為應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產生的司法解釋在制作過程并不是法律規范的具體化、個別化過程,而是一種“以抽象的方式解釋抽象的法律”的法律解釋。另外,由于解釋的技術原因和法官對解釋理解的原因,許多解釋規范本身仍需要解釋,這樣解釋像麥克白洗不凈的血手一樣陷入了一種無法窮盡的怪圈。而司法實踐就在這無休止的重復解釋中,無謂地消耗著有限的資源。
(三)兩類判例中法官解釋的區別判例存在于所有的國家或地區,但判例法不是。判例法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創制、遵循判例的法律體系。確切地說,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之判例是法院判決中對以后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的部分。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將先前法院的判例作為判案的法律依據,在審判本級法院或上級法院已經做出判決的相似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就不得作出與過去不一致的判決。法院的審級越高,其判例適用的范圍就越廣,所有法院必須考慮本院以前的判例,上級法院對所有下級法院都有約束力。判例法國家判例最大的特點在于,它追求的精神實質是同樣情況在今后能得到相同的處理。而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并非法律淵源,不存在創制判例為法律,在這些國家判例僅具有指導、參考意義,法官的法律解釋不受先前判例的約束。在大陸法系國家歷史上,下級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并以其為指導,但這并非基于“遵循先例”原則的約束,只是不愿冒險被推翻。倘若在“自由”裁量的范圍,法官常常是不受這些判例約束的。雖然隨著時代的變遷,成文法概念的模糊不精以及規定的涵蓋面不足日益暴露,大陸法系國家逐漸接受英美法系國家通過判例制度彌補自身的不足。比如,20世紀的第一部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規定。但大陸法系法官判例的法律效力依然不高。這是兩大法系判例的區別之處。
二、我國判例式法官法律解釋的形成原由
“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總是同條件或語境相聯系的,在一個地方有效的制度在另一個地方并不必定有效,反之亦然。”判例法亦有其生存發展的獨特社會土壤需求。
(一)判例法制度法官法律解釋的要素英吉利人民有著篤信經驗,注重傳統的風格,在那里具備產生判例法制度的觀念意識基礎。英美法系國家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為判例法的產生及發展奠定制度基礎。英國歷史上的巡回法官都是出身名門的經過專業培訓和選撥的法律專家,而這是判例法制度得以發展的現實條件基礎。判例法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它是由很多子系統有機組合而成。它需要及時、準確、全面的判決報告制度;法官高度權威的樹立以及創制法律自由而獨立的司法空間;需要違憲審查制度以克服法官的任意妄為等等。
(二)我國法官法律解釋的影響因素中國自清末開始,效仿歐洲大陸國家成文法模式,歷經近百年的發展,孕育了與成文法相適應的法律文化土壤。成文法的我國實行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我國唯一的立法機關。而判例法國家的立法可以由司法機關完成,通過司法過程可以實現立法內容。顯然這是沖突點,2003年李慧娟事件即是判例在兩大法系之間不同作用的一個角度說明。此外,判例法的運行需要一批具有精良法學素養的法官隊伍以形成邏輯嚴謹、說理確切的判例,需要能夠提供高水平法律服務的法律職業者群體以推動判例法制度下的司法實踐。而這些,正是時代背景下我國法官法律解釋存在不足的直接現實因素。
三、判例法制度對我國法官法律解釋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加強判例司法作用的意義針對我國的成文法固有缺陷及法官法律解釋時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立法的滯后性,加強判例司法作用在我國是有其價值所在的。首先,它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專業素養。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通過對法律條文的內涵、立法者的意圖在特定的案例中的具體闡述,加強法官針對特定事實適用相應法律的專業認知。其次,它促進法安全價值的實現。法院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法官的主觀價值判斷,當這些具體化的價值判斷逐漸累積,形成具有約束力的一系列判例,使人們明晰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是以形成對事件的合理預期。再則,它有利于案件的同案同判。參照判例制度,法官們受先例的拘束,從先例中得出解決同類問題的思維方式和方法,這種在一定框架中發揮法官能動性的制度設計,便能使類似案件得到大體相同裁判的預期。最后,它可以提高立法的可預測性。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判例通過一定法律程序的認可,在條件成熟時上升為法律,這較之大陸法系的假設性立法更加切合實際,更具適應力。
(二)我國對判例法制度下法官法律解釋的借鑒實質上,具有一定拘束力的判例“它兼顧法律規則的確定性與靈活性,將規則因素與人的因素有機結合,使法律在一般情況下保持著漸進的發展,以求與社會生活相協調。”這可以為我國成文法的不足提供借鑒———判例法憑借每一判例自身對社會的反應機制實現法律的改善與進化;其次,面對成文法不足產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因為其未受統一規制導致我國司法不統一的背景下,判例法制度下法官的判例通過不同強度的“遵循先例”原則和“裁判自律”原則形成的判例之間的連續性才得以產生的法律效力規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即:某種意義上,我國要借鑒判例法國家通過有拘束力的判例實現對法官法律解釋的有效規范。鑒于我國所處的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具體進程以及法官整體的素質,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當承認判例作為法的淵源(廣義上)。判例作為廣義上是法源并不意味著我國需要建立判例法,相反,只是要賦予某些判例一定程度的拘束力。因為只有在具備一定拘束力的基礎上,才能進一步規范我國的判例制度,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但其效力應次于我國的成文法,而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處于同一地位,這種拘正束力應限于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淵源和僅具有指導意義的大陸法系的判例之間。綜上,賦予判例一定的拘束力,以判例本身說理水平的優越為前提;以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為內容;以實現同案同判,判例自身進化的連續性為目標。此外,我國加強判例拘束力的司法作用首先要注意以下兩點:應大幅提高判決質量尤其是說理水平。判決理由中經過周密推理和充分論證的法理是判例具有拘束力的基礎。其次,它應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設計有效的判例制度應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這樣才能在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同時盡可能避免可能引發的問題。比如在判例的效力或拘束力上,不能照搬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則,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的。但目前可以著重強調判例的“參照”意義。
作者:鄭資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