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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馳名商標保護與認定的釋源
馳名商標是一個國際通用的法律術語,其英文為“Well-KnownTradeMakes”或“Well-KnownMarks”。馳名商標的這一表述雖然被國際公約及各國法律廣泛采用,但直到現在國際上也沒有對馳名商標下一個確切的、公認的定義。《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稱巴黎公約)最先涉及馳名商標問題,但1883年簽訂的該公約最初文本并沒有提及馳名商標問題,直到1925年該公約第三次修訂后的海牙文本中才首次出現了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即該公約第6條之二。我國于1982年實施的《商標法》(以下稱舊商標法)及1983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都沒有涉及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后,實踐中我國已按照《巴黎公約》的要求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但直至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才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從而使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200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以下稱新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訂并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正式納入其中。2002年8月公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也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域名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首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先河。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二條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新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該規定明確界定了我國馳名商標的含義:“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改變了《暫行規定》馳名商標的行政機關主動認定方式,采取“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做法,使我國馳名商標的保護體系與認定方式更趨完善。
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模式
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基本方式: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主動認定是在并不存在實際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出于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權利糾紛,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被動認定,是在商標所有人主張權利時,即存在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應商標所有人請求,由有關部門對其商標是否馳名,能否給予擴大范圍的保護予以認定。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以被動認定為基本模式。目前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被動的司法認定模式,且已被視為國際慣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域名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及《商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前一個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認定。后一個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馳名商標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需要說明的兩點:首先,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當事人的請求;二是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兩種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其次,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是一種變化中的待證客觀事實,實質上是對變化中案件事實的確認,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判案件查明事實的組成部分。在案件的審理中依據認定標準證明商標具備馳名的事實狀態,則這一馳名事實狀態產生的保護效力僅僅及于這一個案件中。因馳名商標的事實狀態是動態的,隨該商品、服務的實際情況及信譽狀況而變化。所以商標在一個案中被認定馳名,在另外一個案件中,并不必然具備馳名的事實狀態。
三、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存在問題的思考
1、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權賦予各級地方法院,因司法認定標準尺度難免有所不同,很可能會造成馳名商標的混亂以及引發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地方保護主義。
2.部分企業認為,馳名商標主管部門認定需要耗費較長時間,為了規避主管部門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不少企業人士認為去法院尋求馳名商標認定,“來得既快捷又省事”。于是,有部分企業紛紛精心尋找,甚至設計商標侵權案由向法院起訴。企業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主要動機似乎不在于保護其商標不被侵權,這與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3.部分企業借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來推銷產品或服務。它們把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稱號,一旦被司法認定為馳名商標就紛紛對所獲得的馳名商標進行大力宣傳,而且,在宣傳馳名商標時,有些企業并不標明其馳名商標的使用范圍,而是籠統的標明“某某商標――中國馳名商標”。似乎忽略了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一種動態事實、僅對個案有效,而想當然的認為,馳名商標一經被認定,那么當然可以對其商品標以“馳名商標”的標簽進行大力宣傳,進行商品及服務的推銷。這樣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在中國就產生了“異化”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