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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轉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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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我國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其原因又是什么?有的學者認為,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正和判決執行難,其原因是司法腐敗。我認為,更值得深思的是,如何正確認識造成司法腐敗的原因。

      目前很多人認為,造成司法腐敗的原因主要是司法人員的素質差和具體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因此,就必然著眼于從這些方面進行改革。對此我們看到近年來相繼出臺了許多相關措施,在具體的制度上做了不少的改革。例如,規定了錯案責任追究制、公開審判制、陪審制、法官招聘制、主審法官負責制,還有責任承包制、下崗制以及整頓隊伍、樹立先進典型、改革庭審方式、執行方式等等。學術界還進行了有關審判委員會、沉默權等問題的討論。當然,加強思想教育、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具體的管理制度都是必要的,這些方面也確實問題不少。但我認為,人員的素質和具體管理制度的缺陷,還不是我國司法腐敗的根本原因,因而上述種種改革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腐敗問題。我認為,我國的司法腐敗是制度性的權力結構缺陷造成的,這里講的“制度性”,說到底就是指對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形成的、以官為本位(國家權力為本)的司法制度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以公民權利為本的現代的、民主的司法制度的轉型。要實現這一轉型,必定要有一個理論上的升華、思想觀念上的轉變以及基本司法制度與實踐的深刻變革和完善。而這種轉型正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也是逐步解決司法腐敗的根本所在。

      一、司法制度的轉型是依法治國的要求

      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方略,是中國法治史發展的一個里程碑,是我國法律制度開始向現代性轉型的標志。我國是一個封建專制統治數千年、市場經濟文化缺失的國家,缺乏尊重個人權利的理論積淀;專制文化的影響很深。應當說,從20世紀之初,我國開始走上由專制向民主、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的道路,但是從清朝末年制憲修律到國民黨政權的制憲,始終沒有實現根本轉變。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才真正開始實行這個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徹底廢除了封建制度,人民成為社會主人,我國建國之初就提出了要實行法治、走依法治國的道路,民主與法制建設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從50年代中后期開始的20年,犯了“極左路線”錯誤,民主與法制遭到破壞。特別是由于實行計劃經濟政策,強調國家權利的極端作用,導致公民個體權利缺乏重視,所以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轉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重新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迎來了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大發展時期,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雖然重視加強法制,卻一直沒有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確定為基本的方略。提“法制”而不提“法治”;提“以法治國”而不提“依法治國”,是一種不徹底性的表現。當然,這與客觀原因有關,例如經濟上尚未提出強烈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

      經濟改革是政治法律改革的根本動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從1982年召開十二大提出“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經過十年探索,到1992年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和同年十四大召開,正式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進入到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實質性改革階段。我們看到在此后的六七年的時間,中國大地上的經濟面貌發生了巨變,同時也日益強烈地凸顯出上層建筑需要同步革新的要求。一句話,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實行法治提出了客觀而迫切的要求。1996年3月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九五”規劃和2010年發展綱要》作為國家的正式文件,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但仍然沒有使用“法治”一詞。當然,提出“依法治國”實際上就是實行法治的意思。1997年3月召開的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改憲法把這句話作為基本國策寫進了憲法之中。雖然十五大和憲法都正式確認了依法治國的方略,但是人們如何理解法治以及法治如何落實在制度和體制的改革上,則必定還有一個艱苦的、漫長的過程。當前,在群眾中特別是領導干部中如何理解依法治國,仍然是一個尚待解決的問題。

      依法治國也就是實行法治。對于法治,人們往往在兩種意義上理解:一種是從“依靠”或者“用”法律手段進行治理,即從工具的意義上來理解;另一種是把“人治”與“法治”作為專制與民主兩種對立的政治體制來理解。顯然,歷史上任何類型的國家都要“用”法律手段進行治理,即都有第一種意義上的“法治”。我們提出依法治國,當然也包括“依靠”或者“用”法進行治理,但這樣理解法治是不夠的。對十五大確定的、寫入憲法中的“依法治國”,必須從現代民主政治體制的意義上來理解。法治是現代民主政治體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基本原則。在民主政治體制下,當然也要“依靠”或“用”法律來治國,但最重要的是強調要“依據”或“依照”法律來治國。這就是說,法律是全國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最高的行為依據和準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的根本原則。如果有法但不至上而出現權大于法,那就不是法治。我們只有從實行現代民主政治的高度,才能正確認識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革方向。現代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問題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即官民關系問題。社會主義國家的官民關系是仆人和主人的關系,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毫無疑問,50多年來我國已經建立了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制度,但在現實中又確實存在各式各樣的權力腐敗(司法腐敗最重要)的現象,仆人變成了“主人”,有些人不是在為人民服務,而是在壓迫人民。權力腐敗的制度根源在于官本位制度。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鄧小平文選》第2卷,293頁)他說:“從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干部制度方面來說,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象,家長制現象,領導干部職務終身制現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權現象。”(《鄧小平文選》第2卷,287頁)鄧小平同志指出的,實際上就是官本位現象。

      官本位制度就是相對于“民治”的“官治”制度,即官居于主體的、治民的地位,而百姓則是被治者,居于被動地位。也就是官權大于民權,而且民權對官權相對缺乏制約機制的政治體制。官本位是古代中國和東方各國專制制度的共同特征。中國封建時代,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形成了個體權利對群體(家庭、家族、國家)的從屬和依附關系,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就是君權至上的官本位的制度和觀念。新中國成立,在計劃經濟體制廈特別強調國家權力、集體權利,因而仍然沒有解決官本位問題,不解決官本位問題也就不可能實現法治。官本位或官治是同現代民主政治或現代法治相對立的,所以憲法修改所確認的“依法治國”的原則,也就意味著官本位體制的轉變提上了議事日程。我國目前嚴重的權力腐敗現象,實質上都是濫用國家權力、凌駕與公民權利之上的表現,都是根源于傳統的官權大于民權的官本位體制。因而實行法治的重點就在于限制國家機關濫用權力,同時建立公民權利對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機制。

      從以官權為本向以民權為本的民主政治轉型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的要求,歸根到底則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當前的行政權力腐敗和司法權力腐敗,正是與計劃經濟適應的傳統的觀念和制度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觀念和制度轉型時期的必然現象。我國與西方國家發展市場經濟和實行法治的道路不同,但限制和防止濫用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為本的原則是相同的。西方是社會演變型的,我國則是政府推進型的。

      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和實行法治,政府起著主導作用。特別是轉型時期,政府始終掌握著很大的權力。我們當然必須重視和發揮政府的作用,但同時限制政府的權力也是必須的,為此就要進行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由于我們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制約機制,所以就必然產生權錢交易、濫用權力的腐敗現象,如“三亂”現象屢禁不止,“無案不說情”等。對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最根本的,就是公民權利對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眾所周知,迄今我們已經建立了很多的對國家機關權力進行限制和監督的制度。但有效性仍然是不夠的,這就是指缺乏在具體的行政事件和司法案件的程序中,當事人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機制。

      總之,我們只有站在十五大確定的實行“依法治國”的方略即建設現代民主政治的高度,才能深刻認識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才能更好地探索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標和途徑。所謂實行依法治國的方略,說到底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現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現代化、民主化。

      二、司法制度的轉型歸根結蒂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司法制度屬于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范疇,是由與一定的生產力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社會“物質生活關系”所決定的。這是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闡明的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也是我們正確認識我國政治法律問題的基本理論依據。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學對生產關系,往往只限于從生產過程中的所有制和分配領域的直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來解釋,而不重視對經濟體制即資源配置方式的研究。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方講話和十四大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明確了我國要發展和解放生產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學界思想解放了,肯定了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也是社會主義經濟學的重要范疇;明確了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體制都是決定一定社會的政治法律現象的“物質生活關系”。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屬于基本經濟制度的范疇,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屬于經濟體制即自然、人力和其他資源配置方式的范疇。

      市場和計劃這兩種資源配置方式既可適用于資本主義,也可適用于社會主義。因此,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規律和要求。現在我們在理論上不能停留在只承認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決定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解,而應當下大力氣研究市場經濟體制共同的規律性、特征及其對政治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民主化的客觀要求,應著重研究我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如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問題。

      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與特征以及它的政治法律要求是什么呢?它與計劃經濟有什么不同呢?市場經濟也就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其本身的性質、特征可以概括為權利、自由、平等。市場經濟的要求首先是消滅了人身依附關系的公民的個體權利。權利的內容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還有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其他社會權利等等。沒有這些權利就沒有公民個體的市場主體的地位。自由就是商品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能夠自主經營、自由競爭、自主發展,與之相適應的有契約自由、結社自由、信息自由、擇業自由、遷徙自由(人才、勞動力自由流動)等等。平等實質上就是按照價值規律進行等價交換,包括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機會平等、競爭平等等等。很明顯,市場經濟的上述要求或特征與計劃經濟是根本不同的。計劃經濟是政府通過行政命令、首長審批的形式管理的經濟,所以也叫權力經濟、人治經濟。計劃經濟下特別強調集體權利而很少講公民的個體權利。當然也沒有上述那樣的自由和平等。市場經濟的以上特點決定了它具有很大的積極性,能夠激發活力、刺激競爭、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但是它也有消極的一面。由于受價值規律的支配,必然具有經濟上的盲目性、自發性,產生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產生社會公害和兩極分化等等。在思想、道德領域還會帶來損人利己、拜金主義。這就需要國家權力的適當干預。市場經濟決不排斥國家干預。這種干預除保障經濟運行的外部條件外,也可能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形式直接介入經濟活動,如某些商品由國家專營或限價;對經濟糾紛進行司法裁判。但國家干預的主要手段是給社會提供普遍遵循的、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規范作為政府和一切公民、法人行為的依據和準則。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的政治法律要求,集中起來就是實行法治即依法治國,也就是實行現代的、以公民權利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的不是個別環節上的缺陷,而是總體上從法院的組織體系到程序結構,還沒有實現從傳統的、以法院權力為中心的官本位的司法制度,向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以當事人權利為本的現代司法制度的轉型。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其特點,就是在法院權力與當事人權利的關系上,以法院權力為中心,沒有當事人權利與法院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就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即以公民權利為本和限制國家權力即防止國家機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為此,在司法程序制度上必須建立國家權力(法院)與當事人權利的有效制約機制。

      我認為,現代司法制度有四個特點,就是獨立、中立、公正和權威。有的學者提出我國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裁判不公正和執行難,即沒有權威。這兩點確實是存在的。但不公正、執行難的原因又何在呢?我認為,在于不獨立和不中立。所以要解決公正和權威,首先必須解決獨立和中立的問題。現代的司法獨立是指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構成的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法院以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也不受法院院長、庭長的干涉,只服從憲法和法律。我國現在的司法顯然是不獨立的,法院在人事、財政、福利等方面都依賴地方政府。地方黨委和政府、各機關及其領導人、各種權力與權勢都可以干預個案的審判。由于審判不能排除外界干涉,打官司難免變成“打關系”,不能做到司法公正。中立是現代司法的本質特征。現代司法就是法院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對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爭端”或者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執,進行居中裁判實施法律的活動。可見“中立”是就法院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的。中立的前提是在訴訟中,法院必須切實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實行法院權力與當事人權利相分離。如果法院不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甚至剝奪了當事人的權利,法院說了算,或者站在某一個當事人一方,那就不可能保持中立,當然也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司法中立就刑事訴訟而言,為了保障作為公民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現代刑事訴訟在程序上設置了以公訴人與犯罪嫌疑人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訴訟結構,法院只是居中裁判。就民事訴訟而言,實行當事人主義原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并不是法庭審判方式或訴訟模式的區別,而是指以當事人權利為本與以國家權力為本的兩種本質不同的民事訴訟原則的區別。就民事訴訟而言,主要是指由誰決定訴訟的實體內容并負責證明所爭事實的證明責任問題。當事人有對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和選擇的權利,即由當事人雙方決定審判對象(爭點)并加以證明。除家庭婚姻和社會公益案件外,法院不能親自調查收集證據(當然,法院應當指導協助當事人舉證,在立法上作出具體的規定保證當事人舉證權利的實現)。如果法院親自調查證據就等于站在一方去調查另一方,就是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也就不能保持中立。當事人有權決定承諾對方請求或雙方調解而終止訴訟,或決定否認對方的請求和理由事實而繼續進行訴訟。這些都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權力受當事人這些權利的制約。法院只是根據當事人在公開的法庭上所舉證和辯論的事實,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作出裁決。這就是現代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原則。西方兩大法系國家雖然在庭審方式上有很大差異,但是實行以當事人權利為本的原則卻是相同的,因為都是反映市場經濟的要求。我國的司法制度,不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盡管近年來有所改進,但基本上仍然是以國家權力為本的訴訟制度,尚未實現由傳統向現代的轉型。許多人認為現在我國不能實行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當事人主義,因為當事人要實現自己證明的權利困難重重。的確,現行立法規定的訴訟制度,特別是證據制度并沒有保障當事人舉證的手段和機制。但這正是我國司法改革所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們可以看一看美國和法國的情況:1938年制定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共八十六條,中譯文約10萬字,其中僅當事人舉證手段和程序及當事人違反規則的制裁措施就占1/3,約三四萬字。法國1975年修改的新民事訴訟法典,關于當事人提出證明及法院審查證據的規則就有二百條。我國民訴法證據規定只有十二條,而且主要是證據分類。

      下面再就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結構加以分析。

      上邊談到現代民事訴訟的普遍原則是當事人主義。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民事訴訟結構都是以當事人權利為本設置的。我國以往的情況是,訴訟一開始就是法院有受理的決定權,當事人的起訴權不起決定作用。

      法院受理后,審判對象由法院決定,而不是由當事人雙方決定。然后是法院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再后是法院有權認定證據。最后是法院還有權超越訴訟請求范圍進行判決。總之,法院從始至終掌握大權,沒有當事人權利對法院權力的制約機制。這形成了官權大的法院權力本位的司法制度。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許多方面完全是被動的,托人情走后門、賄賂執法人員,從而變被動為主動,法庭內的事變成了法庭外的勾結與交易,結果帶來司法腐敗。

      概括地說,我們必須足夠地認識到,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所帶來的對整個社會生活(包括經濟、思想文化、政治法律制度)的沖擊是巨大的。它不僅帶來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經濟結構的變化,而且帶來了思想觀念的改變。它要求我們重新認識傳統政治的形式和法律的執行程序。市場經濟這個“物質生活關系”對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與計劃經濟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十五大和修改憲法,肯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反映了社會生活的客觀要求。毫無疑問,實行“法治”的含義決不是強調當官的要用法律手段來管治老百姓,決不是用官本位的老眼光來執行“依法治國”的新國策。鄧小平同志在80年代談到對中國教育發展的殷切期望時說,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同樣可以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要求司法制度的改革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

      三、司法制度的轉型與理論觀念的轉變

      要實現我國司法制度的轉型,必須有一個理論和思想觀念上的轉變。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來,在哲學、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等廣泛的社科領域引起了對許多基本理論、基本范疇的反思和重大突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政治路線從以階級斗爭為綱扭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曾經進行了一次廣泛的理論上的撥亂反正,糾正了大量“左”的觀點和對馬克思主義的片面理解。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和十四大決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可以說思想理論界又一次思想大解放。法學界也正是從此時起日益強烈地發出了實行法治的呼聲并日益關注我國法制現代化的問題。十五大和修改憲法終于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是,憲法上的“法治”變為現實生活中的“法治”必將是一個漫長、艱難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講,理論觀念上的轉變是一個關鍵的問題。因為要進行一項制度的改革,首先必須明晰理論上的是非。下面提出幾個理論觀念上值得思考的問題:

      1·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方向和核心的認識問題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因此要研究司法制度的改革,首先必須解決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思想認識問題。鄧小平同志曾多次講到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他明確指出,必須改革原來政治體制存在的權力過分集中的官僚主義、黨政不分、黨委一把手說了算的家長制和干部領導職務終身制等種種弊端。

      鄧小平同志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具體地寫進了十三大報告之中。即使經過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之后,鄧小平同志仍然特別強調十三大報告一個字不能改。后來編輯出版《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論述也都編入了三卷之中。如“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解決黨如何善于領導的問題。

      這是關鍵,要放在第一位”(《鄧小平文選》第三卷,177頁)。從以上可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對政治體制改革是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緊迫感的。黨的第三代領導人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政治方略,無疑進一步明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方向和核心問題,這為我們推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確立了制度的保證。當然對于我們這樣一個具有特殊國情的大國,政治體制改革一定要處理好發展與穩定的關系。

      2·關于對司法、司法機關、司法權力等范疇的研究和認識上深化的問題

      司法機關(指法院)是以國家的名義,依據法律進行居中裁判活動的機關,它有權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公民和法人是否違反法律的個案作出最高的、最后的裁判,其作用是向全社會宣示公平和正義。其獨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是保障其行為與法的精神相一致的前提。因此,司法機關必須獨立于行政機關,在當事人雙方或控辯雙方之間必須保持中立。司法的獨立和中立才能帶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傳統的司法行政化,實際上是把司法與行政執法同樣看待,認為都只是黨委領導下的政府的一種工作而已。因而只要是黨委信任,什么人都可以做司法工作。司法獨立應是指組成合議庭或獨任的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通常認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和監獄都是司法機關。我們雖然也規定公檢法互相制約,但往往更強調公檢法和政府互相配合、互相協調、形成合力,有時甚至聯合執法,這難以保證司法的真正獨立性。

      3·關于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具有性質不同的法律要求的認識問題

      有些學者堅持傳統的理論觀點,只承認公有制、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承認作為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因為適當形式的市場經濟體制對法律等上層建筑提出的決定性要求,因而不承認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在政治法律要求上加以區分的必要性,當然也就從根本上對法律制度存在轉型的問題視而不見。這純粹是一種觀念上的誤區,可以說活生生的社會實踐已經對這種僵化的觀念進行了現實的批判和否定。

      4·關于法律是否承認和平等地維護多元利益主體的問題

      市場經濟是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經濟,又是共同遵守相同游戲規則的一種經濟。沒有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就不會有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沒有共同遵守的游戲規則,就不會有真正統一的市場。加入世界關貿總協定,必須承認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并宣誓遵守相同的市場貿易規則。可以從多種角度來理解多元利益主體的問題。例如,公民與國家行政機關,就是一對對等的利益主體,公民利益與國家利益既對立又統一,或者說既統一又存在著對立,此時,法律就不存在先維護誰的利益后維護誰的利益的問題,而是在游戲規則的前提下平等地維護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用以往的“公”與“私”的概念來講,“公”與“私”在微觀和局部是對立的,在宏觀和全局是融合或統一的,在法的角度來說是平等共存的,因而法要平等地對待“公”和“私”。

      5·關于學習外國經驗與保持中國特色的關系問題

      我們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司法制度就不能不學習和借鑒外國已有的成功經驗,同時,不能照搬別人的做法,而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積極探索適合中國現實發展的新型司法制度。“中國特色”是走一條建立新型司法制度的道路,而不是實現與其它都全然不同的司法制度的目標。“中國特色”不是要追求“與眾不同”,而是因為實際情況的特殊性,決定了為了目標的盡快實現而在戰略和戰術上進行靈活選擇。切記“中國特色”不是“外國沒有”而“中國特有”。如果我們把新型的司法制度建立成了“中國特有”的司法制度,那么,這所謂“新型的”司法制度可能就是不倫不類的自我欺騙之物了。

      6·關于對“非此即彼”簡單類比思維模式的扭轉問題

      非此即彼的思維模式指把事物的存在或變化簡單地割裂為二,以為只要不是這樣,就必然會是那樣。這種非辯證法的思維模式無論怎樣強調注意防止和杜絕,然而總是很流行,表面上總是很容易讓人相信、上當和犯錯誤。例如,對于下列問題進行“非此即彼”簡單類比思維方式的人會認為:只要強調以公民權利為本,那就是要否定國家權力;只要強調保護公民個體利益,那就是不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放在眼里;只要提黨政分開,那就等于反對或取消黨的領導;只要講對國家機關權力實行分權和制約,那就是要搞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只要說法院權力與當事人權利要建立分工和制約機制,那就是要否定司法的權力和權威,等等。顯然,如果仍然堅持這樣的思維方式,那么我們就永遠無法擺脫僵化和落后的局面。

      總之,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實質上是由傳統的、人治型的政治制度向現代的、反映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治型的政治制度轉型,因而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由傳統的司法制度向現代司法制度轉型的問題。只有實現這個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腐敗問題。可以說當我們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寫入憲法后,我們就已經邁出了司法制度轉型的第一大步。我們相信,我國司法制度的轉型已經是大勢所趨,必將在不遠的將來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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