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論新中國成立初期司法變革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國家發展時要做好司法變革活動,加快法制化建設,為國家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司法改革時要借鑒歷史經驗,反思歷史,保證變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開展了司法變革活動,為國家的法制化建設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主要對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司法變革工作進行反思,更好的了解歷史,借鑒歷史。
關鍵詞:新中國;司法變革;反思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司法變革工作中采取了三項重要的措施:第一,廢除舊法統,建立新司法;第二,興無滅資,學蘇批資;第三,開展司法改革工作;這些工作的開展加快了國家司法變革工作的開展,為國家司法變革工作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司法變革中需要充分的了解歷史,做好反思工作,避免司法變革工作中出現類似的錯誤,這就需要對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司法變革工作進行反思。
一、廢除舊法統,建立新司法
六法全書是舊法統的代表,是國民黨執政時期國家采用的法律體系,舊法統代表的是反動統治階級的利益,新中國剛剛成立,中國共產黨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舊法統已經無法滿足國家發展的需求,必須進行破而后立,建立全新的法律體系。1949年的4月份頒布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訓令中明確提出“要徹底廢除舊法律,建立人民法律”。10月份頒布《共同綱領》,標志著舊法統的退出。廢除舊法統,建立新司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司法改革的開展受到了群眾的支持,為國家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興無滅資,學蘇批資
廢除舊法統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司法變革中還開展了“興無滅資,學蘇批資”,這是由當時的國際形勢決定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在成立的初期受到資本主義國家的抵制,國家缺乏建設經驗,只能學習蘇聯的制度模式。興無滅資的司法觀具有三層含義,首先對法律的階級性進行了說明,司法工作中工作人員做沿用六法全書的內容需要對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轉變工作人員的認識。司法人員在選用時需要對司法人員的階級情況進行仔細審核,司法權力應交給無產階級人員。第二,表明司法的階政治屬性。強調司法的重要性,司法工作的開展是為了更好的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在機構設置方面,部門在設置時并沒有有效的進行區分,司法部門和行政機關統稱為政法部門。最后司法工作開展中具有上下級區分,法院的院長領導指揮庭長,庭長則對審批人員進行指導。下級審批機關在遇到問題時可以向上級機關進行匯報聽取上級機關的建議。第三,強調法律的大眾屬性,法律是人民群眾創造的,司法工作開展中需要從人民群眾的需求出發,讓群眾參與到司法工作中,這樣可以使群眾參與到抵抗反動派的活動中,有效的處理犯罪分子。不僅如此司法與群眾結合起來有利于審批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原案件的真相。學蘇批資指的是司法制度建設中學習蘇聯的司法模式,從蘇聯引進了很多的司法制度,包括土地制度、刑事制度、婚姻制度等,不僅如此審批機構設置時也是學習蘇聯的模式,就審檢進行分離。在教育工作開展中,翻譯蘇聯當時的教材,采用蘇聯人才培養模式,包括課程的設置、教學計劃的制定等,可以說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司法變革工作開展中全面的借鑒蘇聯的發展模式。學蘇批資活動的開展既有優勢,也有弊端,在優勢方面,學蘇批資活動使國家順利的建國的初期階段,建國初期缺乏相應的發展經驗,學習蘇聯的模式加快了國家的建設,為以后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在弊端方面,司法制度建立中盲目的學習蘇聯的制度,沒有結合自身的情況。不同國家國情不同,司法制度建設也具有差異性,在學習蘇聯的制度時對于法律是國家工作開展的工具這一理論進行過分強調,束縛了新中國法制建設的獨立視野。
三、開展司法改革工作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還開展了司法改革工作,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革新司法觀念。新中國成立初期很多干部的觀念具有落后性,認為對于一些舊法統是可以繼承和發展的,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對于國家的司法建設具有阻礙運動,為此國家開展了舊法觀念清理工作。對于當時存在的錯誤觀念進行糾正,使司法人員具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確保司法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對干部隊伍進行整治。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司法部門中很多舊司法人員,所占的比重也比較大,比例超過20%,這樣很容易為國民黨反動派提供機會,這種情況下國家開展肅清干部隊伍,如果出現違法的行為,無論官職大小都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原有的舊司法人員不得擔任審判的工作;如果舊司法人員存在惡習并且惡習比較嚴重則應當開除公職,如果惡習可以改正則改正后可以予以新的工作任務,通過這種方式為司法建設提供人才支持。第三,調整舊司法作風。舊司法審判工作開展中主觀臆測比較強烈,在進行審批時不注重證據的收集,主要從審批人員的主觀想法出發,這樣就容易導致審批出現疏漏,不能使群眾真正的信服。司法改革工作中司法人員審判時要做到有理有據,用證據說話。不僅如此國家開始大力培養司法人才,重視人才教育,為司法工作的開展提供人才支持。司法改革工作的開展為國家法制化建設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但是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具體包括在對待舊司法的態度上采用一棒子打死的方式,不能吸收舊司法中的優越性,為司法變革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參考文獻:
[1]閆少華,閆立光.新中國建立初期中國共產黨法制觀的發展歷程與特點[J].長白學刊,2015(05):74-78.
[2]馮廣林,劉振宇.新中國成立初期司法變革的回溯與反思[J].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39(03):106-110.
[3]趙曉耕,沈瑋瑋.人民如何司法:董必武人民司法觀在新中國初期的實踐[J].甘肅社會科學,2012(02):91-95.
[4]陳光中,曾新華.建國初期司法改革運動述評[J].法學家,2009(06):1-8.
作者:王欣陽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