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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2016年于歡辱母案,到2018年昆山反殺案,再到2019年趙宇案,“正當防衛”這個法律術語頻頻出現在民眾的眼前。誠然,法治在不斷的進步,但正當防衛到底應該如何認定仍是司法上未解的難題。發現并解決正當防衛在司法實務認定中所面臨的困境與難題將極大地推進社會公平正義。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司法實踐
一、引言
正當防衛的表現在于“合法對抗不法”,民眾也常用以評判法律的合理性與判決的公正性。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能夠使法律在社會公眾心中樹立威嚴形象,有效震懾犯罪分子。但是無論是于歡辱母案或是昆山反殺案,防衛者的具體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是否存在過當的情形都一直被熱烈的討論,司法工作人員對行為的具體認定也被熱切地關注著。之所以每個案件都出現一波三折的劇情,究其原因都在于正當防衛制度中司法認定在實踐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如以偏概全、結果導向以及標準不清晰、不統一等。本文立足于司法實務,結合社會熱議案件,探析正當防衛司法認定中的困境。
二、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是刑法中舉足輕重的一個法律概念,其存在具有特別的作用價值,是權利和權力的雙重體現。雖然“以暴制暴”不為現代文明所接納,但公權力對私權的法益保護具有一定的滯后性,而正當防衛制度的存在能夠及時有效阻止正發生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正當防衛制度的存在使得犯罪成本增加,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從我國現行刑法看,正當防衛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認定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應從四個構成要件入手,即防衛意圖,防衛時間,防衛對象,防衛限度。前三個構成要件將判斷行為是否構成防衛行為;第四個要件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刑法第20條第二款對防衛過當作出解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根據張明楷的觀點,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边@一表述,僅是對防衛限度的提示性規定,而不是對防衛對象的一般性提示規定。否則,將會有大量正當防衛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三、正當防衛司法認定現存問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司法現狀確是正當防衛從嚴的狀況,當事實發生,欲認定為正當防衛存在一定的障礙和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互毆即排除正當防衛。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依據陳興良學者的意見,互毆可排除正當防衛;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工作者審判時可將互毆與正當防衛之間劃出無瑕疵的清晰界限。若某人因制止了第三人所受的不法侵害,導致不法者轉而對其實施不法侵害,產生了互毆情節,也不應當否認其在此種情況下的正當防衛。其次,以結果為導向判斷防衛限度。司法實務中,典型思維路徑從事后查明的證據事實出發,站在事后的理性立場作出結論,如許多媒體學者認為昆山反殺案為防衛過當甚至已經構罪。司法人員在公正裁判時也十分注重結果性要素的實際影響,若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一般認為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但如果唯結果論,過分在意實害結果,則會使法律傾向于苛求防衛者或見義勇為者。認定正當防衛時,應還原現場,追求行為的實質,不能要求防衛者在緊急情況下理智認識防衛的限度,否則不利于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除此之外,還存在著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司法認定邏輯以偏概全、司法實踐缺乏統一標準等問題。
四、結語
正當防衛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頻頻出現在媒體、民眾的視線里,不可否認這將極大的助推正當防衛認定標準的形成,改善正當防衛認定從嚴的局面,進而保障社會秩序穩定,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但是與此同時,也應該注意的是司法絕不能被網絡輿論綁架,愈是眾說紛紜,爭議不斷,司法就愈是要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魄力,敢于直視這個時代,直視輿論,做出司法的公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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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歡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