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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憲法解釋是指在憲法的實施過程中,由一定的主體對憲法的內容、含義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種說明。憲法解釋理論主要涉及憲法解釋的概念、體制和原則,筆者在對上述概念梳理的基礎之上,進而深化和完善憲法解釋理論,以期為我國的法治建設提供些許思考。
論文關鍵詞:憲法解釋;概念;體制;原則
一、憲法解釋的概念
對于當前憲法解釋的概念問題,法學界各方學者存在著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憲法解釋指有權解釋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闡明憲法的含義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還有學者認為:“在憲法的實施過程中,有權機構根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采取一定的方法對憲法規定的含義及其界限所做的理解和說明。”從以上各觀點可以看出,憲法解釋有兩項必不可少的要素即憲法解釋的主體和憲法解釋的對象。
從主體來看,其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要具有解釋憲法的主體資格,如國家權力機關、憲法授權機關等;二是要有憲法解釋的權力或職衩,這正是憲法解釋權威的保障。強世功教授在《誰來解釋憲法》一文中就以我國為例對憲法解釋的主體做了詳實而具體的闡釋,在我國,憲法解釋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憲法對國家機構相應職權的規定是根據這種機構的性質和能力做出的,因此,憲法給不同的機構賦予了不同的職權。這樣一種具體化的區別對待,意味著憲法給某一機構所規定的職權是不能轉讓的,更不能被其他國家機構所取代,它是屬于規定的國家機構的專屬性權力,這也是分權學說的基本意涵。”從對象來看,其涵蓋的方面較為寬泛,既有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憲法規章,也有現行的社會規范,還包括已經付諸實踐的憲法判例等等。例如2004年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這兩項對香港基本法憲法性法律進行的解釋,正是以成文法形式存在的憲法規章的具體體現。又如以判例法著稱的美國,雖無對憲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普通司法機關根據自己的性質、地位及法律傳統通過判例的形式對憲法進行解釋。另一方面,與憲法修改相比,憲法解釋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由于憲法修改在很大程度上以憲法的穩定性為目的,自然就導致其缺乏必要的社會基礎,難以滿足時下最迫切的社會需要;再加上其所支出的成本遠遠大于收益;很難在全社會形成集中的憲法意志,必然引起公民對憲法的信任危機。特別是當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發生沖突時,憲法修改的弊端尤為顯著,這就需要憲法解釋進行調和。通過不同的憲法解釋方法,是憲法規范能夠全面地、準確地調整社會生活。一方面維護了憲法的穩定與權威,另一方面又使憲法規范適應了社會需要。
二、憲法解釋的體制
當前世界各國根據本國的歷史傳統、社會經濟狀況以及其政治體制確立了不同的憲法解釋體制,概括來看,大致上可以分為立法機關解釋體制、司法機關解釋體制及特設機關解釋體制三種解釋模式。
首先,立法機關解釋體制是指由一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立法機關進行憲法解釋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立法機關主動依職權對憲法的內容進行的解釋;二是由其他國家機關向立法機關申請,由立法機關對憲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解釋。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英國的議會解釋尤為顯著。英國憲政的重要原則就是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某種意義上說,議會憲法解釋的過程就是解釋普通法律。因此可以說英國的憲法解釋機關其實就是議會,議會有權進行法律解釋,即只有議會享有憲法解釋權。從英國的情況來看,實行的是由立法機關(代議機關)承擔憲法解釋職責的模式。“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也最具有權威性,若果真能行之有效,則是最理想的一種方法。”
其次,司法機關解釋體制或普通法院解釋體制。這一體制在英美法系國家較為普遍,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傳統上由普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解釋憲法。憲法也被認為是法律,而法律只能由普通法院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因此,解釋憲法被認為是司法權的固有權能,這種做法由美國首創,以美國為代表。雖然美國在最初制定憲法時并未在憲法中對憲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的過程中,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權,從而也使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體制更加鞏固。確立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解釋權的就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再次,特設機關解釋體制又稱專門機關解釋體制,它是指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負責處理憲法爭議,并就其中相關憲法條文的含義進行說明的制度。在實踐過程中,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解釋憲法:一是基于憲法規定的特定主體請求對法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時解釋憲法;二是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遇到作為該案件審理依據的法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憲問題時,移送憲法法院請求作出判斷,對憲法進行解釋;三是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在裁決憲法爭議時,對憲法作出解釋。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對憲法所作的解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最后,就我國而言,我國憲法解釋采取的是兼具立法職能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職能的體制,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行使憲法解釋權。我國之所以采取這種解釋體制,一方面是由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另一方面,這種體制本身具有其它體制所不具備的優點: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規定享有立法權,其不但能進行普通的部門法的立法活動,而且在憲法立法活動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更能準確地解釋憲法,使憲法規范適應社會實際需要。第二,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是憲法的監督機關,監督權與解釋權的統一有利于保障憲法解釋的權威。第三,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本身的各項權能及其開展的工作而言,恰恰與憲法解釋工作相匹配。.
三、憲法解釋的原則
憲法解釋的主體在進行憲法解釋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不同國家的憲法由于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各具特色的具體國情,具有不同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例如,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人民主權”、“法治”等經常作為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則以“無產階級專政
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符合制憲的根本目的和與憲法的整體內容相協調原則。各國憲法通常在序言中都規定了制定憲法的目的,如我國的制憲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美國的制憲目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美國人民和后代得到自由幸福。憲法解釋的根本目的是更好的實現制憲的目的,因此,憲法解釋應當服從于國家的制憲目的。從憲法的整個體系結構來看,各部分各要素之間是一個相互協調的統一體。憲法解釋機關通過理順憲法內部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才能真正把握憲法的實際內涵,作出適當的解釋。
(三)人民主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全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憲法,保障人民主權的行駛。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憲法時,也必須遵守人民主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權。在我國這樣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里,人權原則對于憲法解釋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四)嚴格法治原則。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辭典》被看作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能隨便就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這些原則一般被看作表達了法律的各種特性如:正義的基礎原則、道德原則、公平和合理訴訟程序的觀念,它含有對個人的至高無上的價值觀念和尊嚴的尊重。現代意義的法治始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自古希臘。古希臘人把尊重法律和自由并論為實現他們的政治理想——城邦生活的和諧的兩個基本政治準則,主張自由就是人只受法律約束,法律比人還要有權力。古希臘偉大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主張: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一個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在于“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也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實行依法治國首先就要以憲治國。憲法解釋作為我國憲法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必然要以法治原則為指導。程序公正是實現憲法公正的一項重要手段。通過各種程序使憲法實現了程序上的公正。作為憲法主要活動的憲法解釋,只有在解釋的過程中嚴格遵循各項程序,才能保證憲法解釋的公平、公正、公開。
(五)內容與社會實際相適應,代表社會發展方向的原則。由于憲法本身的穩定性,必然導致其與社會的實際發展相脫節,這就需要通過憲法解釋,使憲法反映社會的實際需要,代表社會的前進方向,促進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的迅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