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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財產權可以說是大部分官司爭議的焦點,因此明確其的含義及權利保護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事實上,我們日常所常提及的財產權有私法財產權和憲法財產權之分,而學術界往往將兩者都視為憲法財產權,這其實是不恰當的,因為這種做法忽視了憲法與法律之間位階的差異。本文立足于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目的,以2004年的憲法修改為參考,著重探討了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范圍,并且基于此,提出了憲法財產權保護權利的判斷方法。
關鍵詞:
憲法;財產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利
一、引言
整個憲法體系內的相關規定,除考慮其自身的規定內容外,還應考慮其在憲法第一章總綱中所涉及的相關規定。舉例說明,我們通過分析土地的相關規定以及憲法對土地的相關規定,判斷土地使用權構成憲法財產權,通過分析憲法對于分配制度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個體投入金錢或者付出勞動力后所獲取的權利,隸屬于憲法財產權,由此我們可以推出,社會保障權構成憲法財產權。
二、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
憲法第13條的核心就是私有財產(權),在第13條中共有3處提及私有財產權。第一處,第1款,此款規定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二處,第2款,此款規定國家保護私有財產權;第三處,第3款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和征收進行調整。[1]所以,要想從學理上構建憲法第13條的教義體系,首先就要明確憲法財產權的相關保護范圍。除此外,明確憲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范圍還能更好的推進司法實踐。事實上,某項權利是否屬于財產權保護范圍的判斷,對于公民是否能夠尋求司法救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民法財產權可以保護其不受其他私人的侵害,而憲法財產權則可以保護公民不受國家的侵害。民事權利和憲法權利雖然名字上只有兩個字不相同,但是其的內涵卻有著本質差異,而這一差異決定了對某些權利條款的解釋所應參考的概念。
三、憲法財產權的目的
每一個人都有屬于自己的個體財產,如果財產沒有受到保護,那將面對各種各樣的困難與危機。憲法財產之所以存在,其是為了確保一定物質條件,來保障個體生存的自由。試想一下,如果個體的財產不受保障,那么個體其本身的存在就面臨著各式各樣的危機,更不用談尊嚴、精神獨立了。同樣的,對于經濟活動的主體,如果該主體的資產不受保障,那么創業或者企業發展就失去了經濟保障。所以從人與物的關系這一角度來看,財產權最終保護的是公民對于財產的控制權,公民可以控制財產來為自己服務。比如說,私家車隸屬于財產權,而個體通過對私家車的控制來拓展自己的人身自由。就國家和個人來言,當個人依附于國家,經濟不獨立時,“反抗就等于慢慢餓死”;而相反如果個人經濟獨立,其憑借自己財產即可生活不必依賴于國家。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財產權保障的是公民在經濟上的獨立,而經濟獨立后,人與人的交往就具有了選擇的空間,不必依存于那些你不欣賞的人,只需要和志同道合之人交往即可。
四、公法權利作為憲法財產權
民法學者對于財產權進行了概念界定,但是界定的存在并不能阻止相關學者對于憲法財產權保護范圍這一問題的研究和探討,盡管目前在學界并未針對憲法財產權范圍這一問題進行集中詳細的討論。下面本文以憲法文本內容為出發點,來探討那些權利構成憲法財產權。當然我們知道權利分為兩種,一種是私法權利,另一種則是公法權利。兩種權利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下文我們主要對公法權利進行分析。那么在憲法意義上,公法權利是否能夠構成私有財產呢?參考前面的陳述,憲法財產之所以存在,其是為了確保一定物質條件,來保障個體生存的自由。而公法權利就是從物質上保障人的生存與自由,所以由此分析,公法權利是可以構成憲法財產權的。那么問題又來了,公法權利有很多,那么究竟哪些能夠切實構成憲法財產權呢?我們知道,人的一生,經歷很多階段,接受教育、踏入社會從事工作,工作退休享受社會保障等等,而本文從這一視角處罰,選取了人生不同階段的幾大重大公法權利進行了探討。
五、總結
在對憲法財產權保護權利進行確認時,首先第一步是確認該權利的經濟價值,經濟價值確認后,進行第二步,將該權利置于整個憲法體系之內進行審查。針對于基本權利體系,必須要對不同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進行科學且明確的界定,從而達到妥善處理權利之間競合的目的。如果該權利已經受到了某項基本權利的保護,那么該權利就不應再構成財產權。依據這一規定,就私法權利而言,需要區分處理社員權以及知識產權。對于這兩種權利中的非財產利益內容,根據憲法第47條,其分別受到結社自由和科學研究自由權利的保護,而其中的財產利益內容,則構成了憲法財產權,受憲法保護。所以綜上得出,個體社會保障權(個體繳納保險金以及通過勞動所得)構成憲法財產權,受到憲法財產權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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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小建.<集會游行示威法>的相關規定[A].焦洪昌主編.憲法學[C].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393,394.
[3]馬俊駒,梅夏英.財產權制度的歷史評析和現實思考[J].中國社會科學,2013(1).
作者:司晶晶 單位:吉林省安圖縣委政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