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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三次對飯莊負責人詢問調查,其自述2012年8月11日晚共接待陸女士謝師宴12桌,每桌800元,加上飲料420元,陸某總計消費10020元,飯莊實收10000元。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后,飯莊已將10000元退還。對于現場查見過期食品,該負責人承認是事實,但表示過期后沒有使用過,只是未及時清理。本案最終認定當事人存在如下違法事實:(1)提供含有副溶血性弧菌的不潔食物給顧客食用,無違法所得,所能確定的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0020元;(2)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對于當事人的第一項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某市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給予50100元的罰款(貨值金額的5倍);對于當事人的第二項違法事實,給予警告的處罰,根據行政處罰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50100元的行政處罰。經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自動履行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一、本案是否存在違法所得
本案當事人在發生食物中毒后,將顧客已經支付的餐費全額退還,據此執法人員認定本案當事人未取得違法所得。筆者認為當事人將餐費退還顧客后,即不存在違法所得的觀點值得商榷。《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法律以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飯店提供的食物導致消費者發生食物中毒,飯店即產生了侵權行為,飯店因此需要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飯店應當首先承擔侵權責任,進行民事賠償。本案中當事人因提供餐飲服務導致食物中毒,收取了1萬元,取得了違法所得。發生食物中毒后,當事人將錢款退還顧客,這是其必須承擔民事責任義務。當事人另外需要同時承擔的行政責任并沒有因為當事人履行民事責任而消失。綜上所述,本案當事人應該存在違法所得。
二、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
違法所得并沒有一個標準統一的定義,有論者研究歸納為:行政法上的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禁止性規定而獲得的財產性收入。對于違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執法實務中也有不同的爭議,具體就本案來講,違法所得的認定有其特殊性。本案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實施行政處罰,該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從調查結果來看,可以確定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僅為剁椒咸豬蹄,按照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行政機關如果調查不清,則應當采信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具體就本案來說,違法所得應當認定當事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剁椒咸豬蹄的取得的違法所得,而非全部菜肴的總價,司法判例中也采信本觀點,在一起食物中毒案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的污染食品為甲魚和鱖魚,其他菜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應以這兩道菜的價款為依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貨值金額計算也存在上述類似問題。
三、現行涉及食物中毒監管法律有待修訂完善
現行《食品安全法》僅規定對當事人未及時報告和處置食物中毒的需要處罰,這事實上免除了發生食物中毒后當事人所需承擔的行政責任,明顯違背了過罰相當的理念。因此在執法實踐中對于可以確定原因的食物中毒事件,為了防止當事人逃避行政責任,行政部門通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而處罰時則存在違法所得、貨值金額認定的問題。除此之外,由于食物中毒存在個體差異或者食物污染不均衡,部分人員未發病,則存在違法所得涵蓋所謂的“合法所得”的問題。此外尚還存在中毒范圍廣、影響惡劣,但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很小的食物中毒,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處理,明顯與違法情節失當的情形;存在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無相應的處罰依據的情形,建議相關法律修訂時增加食物中毒針對性條款,按照情節如中毒人數設定相應行政處罰比較適當。
作者:錢銘吳懷宇單位:張家港市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