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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的網絡監督必須借助網絡這一獨特的環境傳播媒介。然而,網絡空間環境在給人們帶來了充分的表達機會的同時,也致使許多消極行為的出現。首先,網絡的匿名身份和虛擬交往很難形成主體間良性的政治互動和理性共識的達成。網絡環境下,主體的身份確立是模糊地和可變的,意愿的表達也多是個人的和自由的,因此網絡中往往存在許多意見,卻很難達成共識。其次,網絡空間易模糊“公私”之分,易造成“公私混雜的網絡環境”網絡空間的公共性時常被私人化,后果可能是既侵蝕了公共領域的界限,又侵犯了私人的利益。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網絡空間得不到有效保護,損害公民的政治事件不能得到有效地關注,無法成為公共事件,也就無法達到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第三,網絡的虛擬性和隱蔽性特點容易導致非理性的參與行為,形成網絡暴力。由于我國網民的年輕化現狀,可能易導致網絡參與的盲從和極端行為的出現。政治參與行為往往超出了法律和制度的許可表現出狂熱、發泄和破壞性等特點。某些對政府的批評和監督太直接和透明,會出現一定的侵害名譽權和隱私權的現象。比如,網民往往愿意通過“人肉搜索”來曝光某些行政人員的個人信息及其行為,有些曝光行為過度或揭露的信息失真時,都有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在我國,行政監督主要還是依靠體制內的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相應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比較健全。比如我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等。而行政權的網絡監督是我國行政監督體制外的一種群眾監督方式,針對這種監督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對于網絡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如,監督的主體范圍、監督的條件方式、監督的程序處理反饋等尚沒有明確地界定。作為一種新興的監督方式,缺少對網絡監督的法律責任及監督主體的權利及義務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利于其長期的發展,也會影響社會公眾監督權利的順利實現。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因此,要積極構建行政權的網絡監督機制,使網民成為重要的監督力量,使網絡成為重要的監督陣地,對行政權的運行有序、理性、合法的進行監督。
(一)構建規范有序的行政權網絡監督法律法規
我國憲法和有關憲法性法律對公民的參與權、監督權有較為抽象的規定,有關法律也規定了公民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的具體方式,如建議,聽證等。黨和政府的文件中也有對公民參與監督的政策性意見,這些都為公民進行有效的監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性保障。但是,公民通過網絡進行行政監督的原則與規則、范圍與程度、內容和形式、保障與救濟、權利與義務、責任與承擔、步驟和方法、渠道和路徑等規范性的體系化構建還是空白,而且既沒有實體性的制度安排,更沒有程序性的制度設計,要使得公民對行政權進行有序、規范、效率和質量的網絡監督,必須首先構建監督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制度。因此筆者建議,應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制定專門的《社會監督法》,明確公民等社會群體的行政監督權,解決行政監督體制中的“重內輕外”問題。通過專章規定行政權網絡監督的實體和程序性制度。
(二)構建公民網絡監督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電子政務等監督途徑
社會公眾進行行政權的網絡監督的前提是對政府事務有充分的知情權。所謂知情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悉和獲取信息的權利。從2003年的“非典”事件開始,我國社會公眾深切感受到建立現代開放政府,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重要性。知情權是提高公眾網絡監督,保障民主權力的重要前提,也是促使政府政務公開化和法制化的催化劑。對于防止行政腐敗、提高行政效率也有著重要的影響。行政公開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和異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各監督主體有效行使監督權的前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該積極推進電子政務。目前,建設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成為社會公眾監督行政權運行的途徑之一。通過這種監督方式,公眾可以較快獲悉政府信息,同時進行監督。還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平臺的反饋系統對反映的問題獲得的及時有效地解決。目前仍需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應進一步加強行政決策的公開力度,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的會議公開制度,對可以公開的信息公眾有權查閱,從而切實保障保障公民在政府決策過程中的監督權。
(三)構建良好的行政權網絡監督的環境機制系統
前已述及,行政權的網絡監督存在環境缺陷。突出表現在網民行為的非理性和網絡信息的失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構建行政權網絡監督的環境系統,應進行兩個方面的改進。一方面應加強對網站的行業監管和指導,提高網絡媒體的自律意識,提高網絡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網絡媒體具有很強的開放性,但是論壇、社區、博客等產生的內容還是在網站的掌控之下的,只要加強管理和引導,增強媒體編輯的責任意識、把關意識,對剔除有害信息還是可以做到的。互聯網行業組織、協會也要起到協調和管理的作用,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制度,提高網絡媒體的運營規范。另一方面,應加強網絡道德教育。通過宣傳、教育減少網絡不文明行為。針對嚴重的網絡暴力行為應進行專門立法。既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為公民提供一個良好的監督環境,也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增強行政權網絡監督意識,轉變行政監督觀念
我國是一個缺乏監督傳統的國家。幾千年封建專制社會的歷史影響至深,人治思想、家長制觀念、注重道德自律、排斥權力制約。傳統行政監督的癥結還表現為重內輕外的現象。因此,應加強行政權網絡監督觀念,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力量。提高群眾監督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群眾的網絡知識水平和網絡規范教育。要向廣大人民群眾著力宣傳其享有的的各項監督權利,保護好和調動起群眾行使監督權的積極性和熱情。具體而言,應完善群眾舉報制度和建立群眾監督的激勵機制,形成以物質獎勵為主、精神獎勵為輔的制度安排。設置專項的基金,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相關事務的處理。
(五)構建行政權網絡監督與其他行政監督之間的協調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我國現有的行政監督具有行政主體多元化,監督層級化,監督機構分散化等特點。行政權的網絡監督作為一種新興的行政監督方式,應與其他行政監督方式充分協調,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這種協調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監督主體之間的協調配合。比如行政權的網絡監督主體主要是社會群眾,對于社會群眾發起并進行的監督最終還是要由有權主體進行處理,這就需要構建二者之間的溝通機制。而是監督方式的協調配合。社會群體進行的網絡監督對通過微博、論壇等途徑進行,而有權主體往往通過政府的電子政務平臺接受和反饋意見,二者應綜合采用多種監督方式,互通情況,互相配合,形成有機整體。只有這樣才能使所有的監督力量形成監督的合力,發揮行政監督體系的整體作用。(本文作者:李光霞單位:武漢東湖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