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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結合本市實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軍人撫恤優待方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義務兵家庭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經費來源:
㈠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為縣、湖區、新余經濟開發區的城鎮義務兵。
㈡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為區所屬鄉(鎮)城鎮義務兵。
㈢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為市城南警務局、城北警務局、河警務局的城鎮義務兵。市財政負擔60%區財政負擔40%
㈣入伍前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義務兵。
第四條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上級的要求發放。
第五條義務兵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當年優待金依照下列比例增發:
㈠立一等功和被大軍區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的按當年優待金規范增發50%;
㈡立二等功的按當年優待金規范增發30%;
㈢立三等功的按當年優待金規范增發20%。
第六條城鎮義務兵家庭憑《入伍通知書》每年到縣(區)民政局(社會事業局)領取優待金。其中:
㈠義務兵入伍時為農村戶口。由變遷后的戶口所在地按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規范發給;
㈡被批準入伍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是本市的校大學生。其家庭優待金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根據戶籍性質按義務兵家屬優待的規定規范發給;
㈢城鎮戶口義務兵入伍后。從第二年起由變遷后的戶口所在地按當地規定執行;
㈣提前退役的城鎮義務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義務兵家庭不享受義務兵優待金:
㈠非征兵計劃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學生入伍)
㈡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
㈢義務兵被除名、開除軍籍、勞教以及判處徒刑的
㈣義務兵服役期間考入軍校為學員的無論其何時考入軍校。其家庭即不再享受優待金待遇;
㈤不符合享受優待金的其他對象。
第八條服現役的義務兵戶口在農村的其家庭優待金的發放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