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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學校、直屬學校(單位),各初中、小學、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的管理,規范報批程序,有效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堅決杜絕奢侈浪費行為,根據省、市、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教育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禁公款旅游或變相公款旅游
學校(單位)一律不準借學習、參觀、考察、舉辦培訓、相關業務單位邀請等名義用公款參與和組織教職工外出旅游,堅決杜絕一般性考察和沒有明確業務培訓目的及實質性內容的外出活動。
二、加強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管理
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培訓和教科研機構組織的學習、參觀、考察、培訓、會議、交流研討和療休養活動外,各學校(單位)確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必須自行組織的各種會議、培訓班、學習考察和療休養等活動,應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定內容、定路線、定時間、定人員、定費用的“五定”要求,做到年初有計劃、活動有目的、考察有任務,并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需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一律在區內召開、舉辦。
(二)外出學習參觀考察的,要有明確的目的和實質性內容,并與本學校(單位)的當前工作密切相關,外出人員必須與學習參觀考察的內容有關。外出學習參觀考察應視工作需要壓縮在外停留時間。活動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駐留城市一般不得超過3個。
(三)外出學習參觀考察組團人員應少而精,原則上控制在10人以內。
(四)外出學習參觀考察活動一般每學期不超過1次,且同一批次帶隊的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超過2人。除特殊情況和另有規定外,教職工每年到省外學習參觀考察的原則上不得超過1次。
(六)要嚴格控制由學會、協會、非正式培訓中心等組織的一般性學習、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七)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等組織的活動,必須堅持在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舉行;確需外出的,活動區域要限制在本省內,在外停留時間不得多于2天,費用開支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區教育工會(含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療養或休養,要嚴格控制指標,原則上要按照在職教職工總數的3%比例執行;參加療養或休養的教職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區級以上勞模、全面先進個人和名優教師;
2.在本學校(單位)工作必須滿五年,同時要優先安排從未享受過療休養的教職工,特別是連續三年被評為優職(優秀)的教職工和即將退休的教職工。
勞動模范、全面先進個人和名優教師三年內不重復安排療休養;其他教職工的療休養原則上五年內不重復安排。
各學校(單位)工會要嚴格按照教職工療休養的條件,確定療休養人員,經區教育工會審核,報局分管領導審批;不得擅自組織教職工療休養活動。
三、規范外出學習考察活動審批程序
外出學習考察必須事前履行申報手續,嚴格實行分類審批制度。
(一)局機關領導和干部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的,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二)學校(單位)負責人參加通過省教師培訓管理平臺選課到區外教師培訓機構學習培訓的,必須在選課前報區教師發展中心審核同意;教師參加通過省教師培訓管理平臺選課到區外教師培訓機構學習培訓的,必須在選課審核通過后一周內做好匯總,匯總表報區教師發展中心審核發文公布后實施。并在外出學習培訓前,填寫《區學校(單位)教職工外出參加培訓學習審批表》(附件1),經學校(單位)教務處或辦公室初審分管領導復審,報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由教務處或辦公室備案。
(三)學校(單位)教職工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或參加外出學習參觀考察等活動,必須在外出前填寫《區學校(單位)教職工外出參加上級培訓、考察學習審批表》(附件2),并附外出活動通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中心學校和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經局政工科審核并報局長審批同意后,由局政工科備案;其他領導干部和教職工,經所在學校(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由學校(單位)教務處或辦公室備案。
2.初中、小學校長(含常務副校長)和幼兒園園長,經所在中心學校校長審批同意后,由學校(幼兒園)教務處或辦公室備案;其他領導干部和教職工,經所在學校校長(含常務副校長)和幼兒園園長審核并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同意后,由學校(幼兒園)教務處或辦公室備案。
(四)學校(單位)自行組織的學習考察活動,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制訂出外出活動方案,填寫《區學校(單位)組織教職工外出考察(參觀)活動計劃表》(附件3),報局政工科匯總審核并經研究同意后實施。在外出活動前兩周,再填寫《區學校(單位)組織教職工外出考察(參觀)活動審批表》(附件4),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組團負責人為中心學校、直屬學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政工科審核報局長審批,并送局政工科備案。
2.組團負責人為學校(單位)其他領導干部的,由所在中心學校審核報局政工科復核,經局分管領導審批,并送局政工科備案。
四、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各級領導要加強對外出活動工作的領導,健全和完善外出學習考察活動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一)各學校(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把票據審核和報銷關,在報銷時除憑審批表外還必須附會議、培訓或考察通知等。
(二)經審批外出的學習考察活動結束后,組團負責人應及時向審批領導匯報外出情況,并在一周內根據要求提交學習考察情況報告。
(三)局政工科和各學校(單位)要建立健全外出活動的審核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負起審核環節的責任。
(四)局監察室要加強對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違規現象,將外出活動工作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并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嚴肅責任追究制度
各學校(單位)對外出學習考察活動負有主體責任,必須負起組織和管理的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培訓、交流研討等活動,或雖經批準但擅自擴大范圍、延長停留時間或改變線路的,不得報銷活動經費,并依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特別是團組負責人的責任。
(二)組織公費旅游或變相旅游的,以及發現問題不制止,依規定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和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六、其他
(一)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本意見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