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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縣各農口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增強支農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縣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高政發[2009]39號)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資金及項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農專項資金的范圍和使用對象
1、本意見所稱支農專項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各類支農資金,包括農業、水利、農機、畜牧、林業、氣象等各類專項資金。
2、意見對支農專項資金的管理是指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的管理。
3、本意見適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支農專項資金的縣、鎮財政部門,縣農口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二、支農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分配
1、財政部門是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支農專項資金項目的總體規劃和項目計劃的編制,制定有關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主管部門是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計劃的編報、技術方案的審核和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2、縣級專項資金的分配。縣級主管部門本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本部門支農專項資金需求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所報支農專項資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據、目標和用途等進行評估論證,編制下年度支農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并報送縣政府討論決定,正式形成下年度支農專項資金預算方案。
3、上級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的項目指南,共同擇優選擇所報項目,并編制項目申報書,以正式文件逐級申報項目。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主管部門和縣、鎮財政部門應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和文件的合規性負責。
4、支農專項資金的項目請單位,包括主管部門和其他建設單位,應符合規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詳實資料,以及對農民收入、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貢獻和以前實施農業項目的業績等有關情況。
三、支農專項資金撥付和使用
1、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管理制,包括公示公告制、工程招投標制、大宗物資政府采購制、國庫集中支付制和報帳制等。
2、建設單位應根據批復的資金項目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3、凡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的,政府扶持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農業基礎設施項目,應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市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大宗物資材料采購在50萬元以上的,采取政府集中采購制。由用料單位提出購置計劃,主管部門和采購中心共同確定采購辦法。
5、財政支農資金(非報帳制項目資金)的申請撥付程序。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計劃(實施方案)以及項目施工進度,定期提出用款計劃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提請撥付資金。財政部門依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和項目施工情況履行審核或審批手續,并根據審批意見將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6、財政支農資金(報帳制項目資金)報賬步驟和方法。第一,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項目實施方案和實施進度,填制報賬申請單并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附項目實施合同、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工程實施進度和相關原始憑證),對報帳所需提供的票據及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完整負責,嚴禁偽造、變更會計憑證。第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報財政部門提請撥付資金。第三,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對原始憑證及其附件履行審核或審批手續,并根據審批意見將資金直接撥付項目施工單位、供貨商和實施單位。第四,實行縣級報帳制的支農項目,還需項目所在鎮財政所和鎮政府領導審核。
實行招投標的項目,中標的施工單位除以上附件外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項目初驗合格后,須提供:承包合同正本、工程驗收資料、工程決算書和工程款稅務發票等,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財政部門申請報帳,預留10%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項目驗收合格后予以付清,所有工程款一律實行轉帳,不支付現金。
政府采購的項目,供貨單位憑政府采購批準手續、供貨單、發票和鄉鎮或單位驗貨單提出撥付資金申請。
7、對以下情況,財政部門不予報賬或撥付資金:
(1)未列入財政支農資金項目計劃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報賬文件和憑證的;
(3)審核手續不全的;
(4)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支出的;
(5)工程質量發生問題,經檢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背離項目工程概算、建設期、支出計劃及其它不合理支出的。
四、支農專項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1、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變相收取項目管理費。
2、財政、審計、監察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制度和辦法加強對支農專項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有無套取、挪用、截留、擠占、克扣現象;(二)有無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內容和超標建設;(三)內部財務制度是否健全;(四)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3、建設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4、對重點支農項目按照《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審計(市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項目完工后符合驗收條件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聯合組織人員對項目的實施、資金的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6、鎮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督。
五、支農專項資金的責任追究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應根據相關財務管理制度收回資金,并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挪用項目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二)項目建設情況達不到進度和質量要求的;(三)項目管理失控以及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執行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