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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村級資源管理工作,確保村集體土地規范流轉,現根據《市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源管理的實施意見》、《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辦法的通知》、《市關于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政策規定,現對我鎮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和提水養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核心,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土地承包關系明確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實行“依法、有序、規范”的流轉,充分發揮集體資源,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加快推進現代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組織機構
鎮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鎮經管站(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村級資產資源管理服務中心)為土地流轉和提水養殖管理的職能部門,受鎮、村委托,對全鎮土地流轉為提水養殖及非農用地和其他農業用地進行管理,負責組織招標和合同見證,負責指導和服務好土地流轉,維護養殖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各村要相應建立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村黨組織書記要親自抓負總責,村民委員會主任要具體負責依法流轉程序,其他村干部要包干負責所分工組的農戶承包土地流轉工作,堅決糾正農民違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法規行為,確保全鎮農村土地“依法、有序、規范”的流轉。
三、管理措施
1、科學規劃,引領調整。鎮政府將按照全鎮總體規劃和產業分布特點現狀,規劃土地流轉提水養殖重點發展區域,逐步形成分布合理、產業特色明顯、自然條件優越、生態、高效、具有自主品牌的提水養殖基地。
2、調查登記,建立檔案。為完整、準確地反映全鎮土地流轉和提水養殖業基本概況的開發利用情況,各村必須對土地流轉后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建立臺帳,如實上報,由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鎮資源管理服務中心建立電子文檔,實行動態化的長效管理。
3、依法流轉,規范簽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由承包方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調查核實后報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審核,并領取土地流轉合同,需要流轉的面積由農戶簽章后委托發包方(村委會)流轉,流轉雙方簽訂省公布的規范書面流轉合同文本,經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鑒證生效。對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的確定,應當考慮價格變化因素和承包方向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確定補償標準。一般每三年為一時段,按前三年糧食綜合價格上漲幅度調整補償標準。凡土地流轉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都必須及時補簽合同,凡土地流轉已簽訂合同但內容不完善的要予以完善。對不依法流轉,沒有規范簽約的面積,今后將根據土地的實際用途,發放糧食直補等有關惠農資金。
4、強化服務,規范收費。村及鎮有關職能部門要承擔起維護集體利益和農民利益的責任,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切實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確保農村土地依法流轉,為土地流轉當事人提供優質管理服務。服務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執行,其中見證服務資源管理費按總標的額(租金)5%收取,對未經鎮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鑒證的合同要依法規范補簽,按合同剩余年限交納資源管理費,資源管理費50%返還所屬村作集體收入。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交納土地復墾保證金,保證金金額根據土地復墾難易程度每畝確定為200—1000元,復墾難度較大的,由發包方根據流轉后乙方的土地建筑物、附屬物等狀況確定每畝保證金標準。保證金應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如土地流轉乙方自行復墾并經過發包方及所屬農戶驗收同意,復墾保證金在期滿后全額退還給乙方。
四、明確責任。
各村主要負責人為本村土地流轉和提水養殖資源管理服務第一責任人,凡在此之前,已經土地流轉并簽訂合同的,要組織一次回頭看,逐塘過堂看流轉合同是否規范,農戶利益是否得到保護,有無存在影響社會不穩定因素。在管理服務過程中,如發現下列情況,責成相關責任人向黨委、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對不服從管理、不及時糾正的村主要責任人和有關村干部,由鎮紀委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⑴調查不實,瞞報、少報的;⑵不按程序和規定進行土地流轉或對土地流轉不聞不問放松管理的;⑶集體資源不公開招標,隨意發包、續包、轉包,甚至串包的;⑷雖公開招標,但未經鎮資產資源管理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的;⑸招標資金不及時全額解繳鎮會計服務中心專戶管理的;⑹在招標過程中,明知有串標行為而不制止,導致嚴重后果的。
以上意見希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