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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安委會《關于做好“北四廠”搬遷拆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經信局負責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做好“北四廠”搬遷拆除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就做好企業搬遷拆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落實企業搬遷拆除安全的主體責任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裝置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負總責。在拆除或處置作業期間,要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帶班制度,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要明確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化工裝置的拆除施工和危險化學品處置,對參加裝置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培訓;要周密計劃、嚴密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拆除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二、切實加強企業搬遷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一)制定嚴密的安全處置方案。對擬拆除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處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估,在此基礎上編制嚴密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報安監局、環保局、經信局、公安局備案。
(二)嚴把拆除施工隊伍資質關。企業應當將危化品生產儲存裝置、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編制拆除方案并報住建委備案。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其他從業人員應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嚴禁企業雇傭不具備資質等級和能力的單位或個體民工承擔拆除施工作業,嚴禁非法轉包或分包工程。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施工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告知相關裝置、設施、可能殘存物料的危險特性、作業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
(三)切實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在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管道拆除作業時,必須做到:一是拆除現場應劃出安全警戒區域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指派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隨意進入;二是拆除作業時,必須由企業安全技術人員在現場指揮調度;三是進行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等危險性作業時,必須先取得《安全作業證》,并嚴格執行相關作業安全規范;四是拆除、清理出的裝置、物料應分類收集、堆放、保管,并做好明顯標識。
(四)加強廢棄物和裝置的處置管理。對拆除、清理出的裝置、物料,不需外遷或不再投入生產使用的,應進行廢棄處置。一是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二是對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處置,應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解體處置;三是對于壓力容器、鍋爐、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必須按《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切實做好搬遷后安全交接工作。一是廠區清理。企業整體搬遷工作完成后,應組織專人對廠區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屬于企業的地下管網必須全部清除處置,對廠區、下水道、溝渠部位散落物料進行全面清理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廠區安全驗收。二是安全交接。企業廠區移交相關單位時,應與接收單位共同對廠區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再次識別,在此基礎上與接收單位簽訂安全交接協議。
(六)制定可行的應急預案。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做好安全風險評估,編制專項應急預案,配齊配足應急救援器材、應急處置物資,確保出現異常情況時在第一時間內有效處置。同時要與有關部門、周邊企業、居民社區建立聯系機制,提高綜合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