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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石材資源開發和管理,促進石材產業走持續、健康、規模化、集約型發展道路,全面推動石材產業二次創業,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指導思想
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為動力,以產業聚集區為載體,大力引進戰略投資者,加快建設高標準石材工業區,推動石材產業優化與升級,培育一批骨干企業和名牌產品,促進全縣石材產業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目標任務
以打造特色鮮明、輻射力大、競爭力強的石材產業集群為目標,循序漸進,分期建設肖營子石材工業區(西區)和茨榆山-董杖子石材工業區(東區)。
(一)到2012年底,力爭西區規劃占地總面積不少于500畝,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石材加工企業達到10家,相應配套企業達到10家,擁有先進技術、年開采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礦企業5家,解決就業崗位1000個。
(二)到2013年底,力爭東區規劃占地總面積不少于300畝,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石材加工企業達到3家,相應配套企業達到5家,擁有先進技術、年開采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的采礦企業3家,解決就業崗位500個。
(三)到2015年底,力爭全縣具備一定規模的石材加工企業達到40家,采礦企業達到15家,相應配套企業達到30家,形成集荒料開采、石材加工、機械制造、輔料加工、工程裝飾設計、物流運輸等為一體的石材產業鏈;石材工業區實現年產值8億元、利稅1億元,解決就業崗位8000個,將發展成為北方較大的石材產業基地。
鼓勵辦法
(一)鼓勵和支持企業向石材工業區集聚。積極引導現有企業通過擴大投資、重組、兼并等方式實現入區規模經營,現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要達到300萬元以上。鼓勵大企業、大集團投資石材產業,新入區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經稅務機關批準,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省以下地方留成部分(40%);
2、免收石材企業的所有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其它市級以上直接收取的費用,積極爭取從低收取;
3、對水、電、路等配套基礎設施優先予以支持;
4、對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優惠政策;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建企業,土地出讓金按照工業地價收取;對工業區內租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建廠10年以上的企業,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
(二)鼓勵大力招商引資。引導企業通過招商引資方式,擴大企業經營規模,提高企業競爭力。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鼓勵內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對中介人進行獎勵;參照《滿族自治縣項目建設和招商引資考核辦法》對鄉鎮進行獎勵。
(三)鼓勵企業開展資源整合。積極推進企業整合重組,對兼并重組過程中因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和相關股權轉讓發生的變更過戶手續費,予以免收。
(四)鼓勵企業加工外來石料,建立營銷網絡。對年加工、經銷縣外和進口石材荒料達500立方米以上的企業給予補貼扶持;對企業在各地組建辦事處、直銷店、專賣店等銷售網絡,并積極參與國內外有關招商展覽活動的,經縣石材辦確認后給予專項補貼。
(五)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獲得國家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質量體系認證的給予2萬元獎勵。
(六)鼓勵企業引進新設備、新技術和新工藝。對積極引進先進設備、有效提高資源利用率的采礦和加工企業,以及通過技術創新對廢水、廢渣、廢料實現集中處置或綜合利用的企業,在稅收、貸款和專項資金補助方面給予扶持。
(七)縣內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優先使用本地石材產品。政府采購、重點工程、城鎮建設等領域在同質同價情況下,優先使用本縣石材產品。引導項目業主單位和采購機構與縣內石材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簽訂長期供貨協議。
規范要求
(一)規范石材企業管理。力爭在3年內,全縣所有石材企業達到以下標準:
1、采礦企業固定資產不少于500萬元,年產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上;加工企業固定資產不少于300萬元,年板材加工能力達到60000平方米以上。
2、加工企業廠房建設要符合相關要求,大鋸、切機、磨機等主要設備全部安放在廠房內。廠區布局合理規范,廠內物料堆放整齊,場地整潔,廠內主要道路及加工場地全部硬化且四周設有回流槽。
3、采礦和加工企業環保手續齊全,廢水、噪聲和粉塵達標排放。
(二)實行入區管理。原則上逐步實現加工企業全部進入工業區進行生產、加工。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權、固定資產投資達100萬元以上的,可延緩搬入工業區;對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分布在居民集中區、文教區或零星分布的現有加工企業,督促其限期搬入;對拒不搬入的要堅決取締關閉,并予以公告。
(三)加強采礦企業管理。按照資源開發規劃和采礦權設置方案,對年產荒料10000立方米以下(單個采場年產3000立方米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水土流失嚴重、設備簡陋的采場,予以限期關閉或整合重組。
(四)有序規范加工企業。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現企業生產污水達標排放,廢渣、棄料定點集中堆放處理。對年加工能力60000平方米以下、技術落后、設備簡陋、環保措施不力的石材加工企業限期改造和技術更新。對逾期未改造、更新的加工企業予以取締并公告。
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主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和鄉鎮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石材產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工信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等工作。石材工業區所在鄉鎮政府要成立石材產業辦公室,制訂具體工作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和責任人,負責轄區內石材礦山、加工及相關配套企業的管理與服務。石材產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扎實推進,確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確職責,強化服務。由縣工信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召開會議,解決石材產業發展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縣國土部門負責編制全縣石材資源開發規劃,組織編制采礦權設置方案,依法打擊無證開采、亂挖濫采等違法行為;縣安監部門負責加強石材采礦企業安全監管,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縣環保部門負責污染物檢查,確保企業排污達標,減少環境污染;縣公安部門要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私制、藏匿、運輸和販賣危爆物品行為;縣工商部門要配合縣石材辦,及時為企業辦理設立、變更登記并頒發執照;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恪盡職守,協調聯動,切實提高服務質量,為企業營造一個寬松、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強化督導,嚴格獎懲。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導力度,定期通報情況;縣監察部門要加強效能監察,嚴肅查處各種干擾破壞投資環境和生產秩序的違法違紀行為;縣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考核落實獎懲,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工作不力的部門和鄉鎮取消主要負責人評先評優資格。
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