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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清理整頓木竹加工企業的實施意見》及《關于加強林政管理保護森林資源的若干規定》兩個文件下發執行以來,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文件各項工作措施,全縣木竹生產經營加工和林政管理工作逐步納入了依法管理、規范運作的健康軌道,為實現我縣林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突出表現在:木竹生產經營與加工企業脫節,木竹資源在本縣加工轉化率較低、木竹加工企業因原料供應緊張難以做大做強,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生產管理粗放、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經濟效益不明顯等。為認真貫徹落實好黨的十七大精神和林業有關法律、法規,切實解決我縣木竹生產經營加工中出現的新問題,促進全縣木竹加工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木竹生產經營加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范木竹經營行為
1、嚴格實行憑證經營木竹。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縣范圍內經營(含加工、下同)木竹,必須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經營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木竹經營許可證,憑木竹經營許可證在工商、稅務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后方可從事木竹經營活動。對沒有取得木竹經營許可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木竹行為,一律按非法經營木竹從嚴從重處理。具有木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經營木竹,不得收購、銷售、加工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林業部門應積極籌措建立木材交易市場。
2、規范稅收征管。從2012年起,全縣所有木竹及木竹制品的稅收由縣集中辦事大廳統一代征代繳。代征的稅收由有關部門按各鄉(鎮)提供或辦理放行的木竹數量按比例劃撥到各鄉(鎮)。
3、分類管理,扶優扶強,促進木竹加工企業結構優化和產品升級。圍繞發揮林業資源的比較效益,積極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深加工,形成知名品牌,促進林產工業由“分散型”向“集約型”轉變。根據企業2011年的經營、納稅狀況,把全縣證照齊全的企業分為重點扶持型、過渡型和淘汰型三類進行管理。凡2011年納稅額達到30萬元(含30萬)以上且依法依規經營管理的木竹加工企業,定為重點扶持型企業。允許其根據生產的需要,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林地面積較大的鄉鎮自辦1家原木原竹材料粗加工廠,生產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對重點扶持企業的采伐指標進行傾斜,在采伐限額沒有突破情況下,只要程序合法,沒有違反國家林業政策,其指標實行即審即批。凡2011年納稅額在30萬元(不含30萬)以下5萬元(含5萬)以上的木竹加工企業,定為過渡型企業。對過渡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但原材料由企業通過市場途徑解決,力促通過一年的過渡期,使其在2012年的納稅額達到重點扶持企業的標準。對2011年納稅額未達到5萬元(含5萬)以上,其不足部分從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如果2012年納稅額仍然達不到10萬元(含10萬)以上,將該企業列為淘汰型企業予以取締。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逐年提高重點扶持型企業的標準。鼓勵和支持現有的木竹加工企業實行技術改造,引進新工藝、新技術、開發新產品。
4、提高木竹加工企業準入門檻。為確保我縣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提高綜合經濟效益,今后全縣創辦或引進木竹加工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投資規模達500萬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2、生產成品;3、年納稅額達50萬元以上,4、采取購買、租賃、經營等方式建立了原料林基地1000畝以上。對不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的木竹加工項目堅決不準立項開工。
二、發展木竹精深加工,壯大龍頭骨干企業
1、限制原木原竹和半成品外銷,提高木竹本地加工轉化率。為滿足本縣木竹加工企業原料供應,提高木竹產品的附加值,從下文之日起,本縣的竹材除5寸以下的篙竹和小山竹、竹梢外,一律不得外銷原竹,松材不得外銷松原木,杉材不準外銷8厘米以下(含8厘米)的杉原木和各種規格的方料及指接板、細木工板板條。全縣所有的松單板廠在2012年6月底前都必須實行技改,從7月份起不再外銷松單板,否則一律關停。劃為商品林的集體統一經營山林和國有山林,凡以后流轉經營(含現已經流轉經營)的杉材要求60%以上(含8厘米以下)銷售給本縣的木竹加工企業加工成成品銷售。
2、扶持重點骨干企業做強做大。對于定為重點扶持型的企業,為確保其原料供應,今后國有林場生產的毛竹和木材必須全部支持本縣重點木竹加工企業,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國有林場用于本縣重點木竹加工企業的收購價格按市場機制運作,隨行就市。各鄉(鎮)和林業部門要統籌安排好企業調材,引導林農將木竹調運給重點企業。重點扶持型企業要建立規范有序的原材料產、供、銷網絡。堅決杜絕壟斷經營和壓級壓價現象,切實保護林農利益。
三、進一步加強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管理
1、嚴格按標準辦理木竹產品放行,規范收費標準。木材實行國標檢量,計實征收林業規費和稅費。竹膠合板、竹地板、杉細木工板、指接板、松膠合板、刨花板等木竹成品按《省木竹產品耗材折算標準》執行計征林業規費和稅費,竹拉絲、竹筷、竹棉簽等產品由林業部門核算出每根毛竹的單位產量,按產量計征林業規費和稅費。縣內貨運部和郵政部門運輸木竹產品要憑木竹放行證運輸,無證運輸木竹產品除沒收產品及非法所得全部收入外,對承運單位依法進行處罰。為促使木竹加工企業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提高木竹原料利用率,對利用木竹加工剩余物,下腳廢料生產的成品,按木竹加工剩余物的標準征收稅費并給予優惠。優惠辦法由林業部門另行制定。
2、強化企業監管。全縣所有的木竹經營企業都必須建立原料收購臺賬、木材運輸登記臺賬和產成品銷售臺賬。各鄉(鎮)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本鄉(鎮)范圍內的所有木竹加工企業負行政監管責任。各鄉(鎮)的林業工作站應建立本轄區內每家木竹加工企業原材料收購、調運和產成品銷售臺賬,對企業進行業務監管。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木竹加工企業及經營木竹的單位和個人納稅的征管和稽查力度,確保企業和個人及時足額交納稅費。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支持重點企業調材管理新方式,促進重點骨干企業健康發展。供電部門要按月向縣集中辦事大廳提供各木竹加工企業用電數量,并根據林業部門核發的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接電供電。森林公安部門要抓好森林資源源頭管理,對亂砍濫伐、無證收購、銷售、加工木竹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木材檢查站要嚴把木竹及木竹產品出境“關卡”,堅決杜絕以罰代放等違法行為。林業、工商、稅務、供電等有關部門每年要定期對木竹加工企業進行聯合檢查,對未建立臺賬和非法收購、加工、經營木材、偷漏林業規費和稅費的企業認真進行查處,堅決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