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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生態建設示范區工作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生態環境創建工作的通知》、《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深入開展省級生態市生態縣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大力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全面加強我市農村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示范工作,為建設“綠色、人文、生態”奠定堅實基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創建目標
生態示范創建工作開展以來,全市共成功創建國家級生態區1個,國家級生態示范區2個,全國環境優美鄉鎮5個,國家級生態村1個;省級生態示范區2個、環境優美鄉鎮8個、生態村3個,市級環境優美鄉鎮54個、生態村127個,生態示范創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結合全省第二個“十百千”生態創建工程目標要求,我市2012年至2015年創建目標為:閻良區力爭創建成國家級生態區、高陵縣力爭創建成省級生態縣,再啟動長安、戶縣、藍田縣市級生態縣(區)創建工作;每個涉農區縣每年啟動1個以上鄉鎮(街道)、2個以上行政村的省級、國家級生態創建工作;每個涉農區縣每年有2個以上的鄉鎮(街道)和3個以上的行政村達到市級生態創建標準。
二、申報資格
申報單位必須是市轄區內涉農縣(區)、建制鄉鎮(街道)和行政村。
三、考核、命名及獎勵
(一)考核:由市環保局負責對申報單位進行篩選,確定名單后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組成考核組進行聯合考核驗收。
(二)命名:對通過考核驗收、履行公示后無異議的縣(區)、鄉鎮(街道)和村,命名為市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
(三)獎勵:對命名的市級生態縣(區)、生態鄉鎮和生態村繼續實行“以獎代補”政策,給予扶持資金獎勵。
四、創建程序
(一)創建市級生態縣(區)
1.申報程序
(1)創建市級生態縣(區),由縣(區)人民政府向市環保局提出申請。
(2)創建市級生態縣(區)要緊密結合縣(區)情,編制生態縣(區)建設規劃,經市環保局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由縣(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政府予以印發實施。正式規劃文本、人大決議(決定)及政府實施文件一并報市環保局備案。
(3)開展生態縣(區)建設要認真執行規劃,每半年向市環保局報送規劃落實情況報告及工作總結,并作為創建基礎資料予以檢查、考核。市環保局將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開展生態縣(區)建設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情況予以反饋,其整改結果作為生態縣(區)建設考核驗收的依據。
(4)生態縣(區)建設規劃批準實施1年以上,各項指標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縣(區)驗收標準的,可向市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市級考核驗收并獲命名1年以上,可申請省級生態縣技術評估及驗收。獲得省級生態縣(區)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國家級生態縣考核標準的,可申請國家級生態縣(區)技術評估及驗收。
2.驗收程序
(1)在自查達標的基礎上,縣(區)政府向市環保局申請驗收,同時填寫《市生態縣(區)申報表》(見附件1)。
(2)市環保局接到驗收申請后,將會同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和專家對生態縣(區)建設情況進行技術評估。技術評估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形成評估意見予以反饋。縣(區)對評估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后,以縣(區)政府名義將情況書面報市環保局。經市環保局復核后符合驗收條件的,由市環保局組織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與專家進行考核驗收。
考核驗收方式:①聽取創建工作報告;②觀看生態縣(區)創建專題片(10-15分鐘);③查閱創建工作文件、檔案;④核查技術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⑤現場考察;⑥開展民意調查;⑦形成考核驗收意見。
3.申報材料
(1)縣(區)人民政府申請驗收的函及《市生態縣(區)申報表》。
(2)生態建設規劃文本及縣(區)政府提請縣(區)人大對規劃的批復實施文件(批復文件裝訂在規劃首頁)。
(3)縣(區)人民政府創建市級生態縣的工作總結。內容包括縣域基本情況,市級生態縣(區)建設基本條件、建設指標達標情況和規劃建設內容實施情況,創建工作的措施、成效、體會。
(4)建設生態縣(區)的技術報告。內容包括縣(區)基本情況、建設規劃完成情況、基本條件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有關的檢測、監測報告)等。
(5)創建生態縣(區)專題片(10-15分鐘)。
(二)創建市級生態鄉鎮
1.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涉農鄉鎮(街辦)經所在縣(區)政府同意后,由所在縣(區)環保分(縣)局向市環保局統一提出申請。
(2)創建市級生態鄉鎮要緊密結合鎮情編制生態鎮建設規劃,經所在縣(區)環保分(縣)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通過后,由縣人大或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所在縣(區)環保分(縣)局備案。
(3)生態鄉鎮建設規劃批準實施1年以上,各項指標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鄉鎮驗收標準的,可向市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市級考核驗收并獲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省級生態鄉鎮考核標準的,可申報省級生態鄉鎮。獲得省級生態鄉鎮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國家級生態鄉鎮考核標準的,可申報國家級生態鄉鎮。
2.驗收程序
(1)鄉鎮、街辦在自查達標的基礎上,填寫《市生態鄉鎮申報表》,經縣(區)環保局審核,并提請當地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由各縣(區)環保局統一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2)市環保局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及專家組成驗收組,適時對申報單位進行考核驗收。驗收方式:①聽取創建工作報告;②核查創建工作文件、檔案;③審核技術數據;④現場考察;⑤隨機開展民意調查;⑥形成考核驗收意見并提出整改意見。
3.申報材料
(1)鄉鎮政府(街辦)申報市級生態鄉鎮的正式文件。
(2)生態建設規劃文本及縣(區)人大或政府對規劃的批復實施文件(批復文件裝訂在規劃首頁)。
(3)創建工作總結。包括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創建過程、主要活動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內容為經濟發展情況、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環境狀況、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等)。
(4)技術報告。包括經審核的《市生態鄉鎮申報表》(裝訂在技術報告首頁)、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及證明材料(含有關監測、檢測報告)。每項指標都要有證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標要有核算方法,具體參照生態鄉鎮指標解釋。
(5)生態建設專題片(10-15分鐘)。
(三)創建市級生態村
1.申報程序
(1)符合條件的行政村由村委會經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向縣(區)環保局提出創建申請。
(2)在縣(區)環保局的指導協助下,編制符合村情實際的生態村建設規劃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批準后組織實施。
(3)生態村建設規劃批準實施1年以上,各項指標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村驗收標準的,可向縣(區)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通過市級考核驗收并獲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省級生態村考核標準的,可申報省級生態村。獲得省級生態村命名1年以上,各項建設指標經自查達到國家級生態村考核標準的,可申報國家級生態村。
2.驗收程序
(1)經自查達到市級生態村建設指標要求的村,由縣(區)環保局組織驗收,并將申報及驗收材料報市環保局。
(2)生態村經區縣驗收后,報市環保局進行審核。審核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及驗收材料。市環保局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對申報的生態村進行抽查,形成審核抽查意見。
3.申報材料
(1)行政村申報市級生態村的正式文件。
(2)生態村創建規劃文本、鄉鎮政府(街辦)對規劃的批復文件(批復文件裝訂在規劃首頁)。
(3)創建工作總結。包括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創建過程及進展情況、主要活動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內容為經濟發展情況、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環境狀況、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等)。
(4)技術報告。包括經審核的《市生態村申報表》(裝訂在技術報告的首頁)、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及證明材料(含有關監測、檢測報告)。每項指標都要有證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標要有核算辦法,具體參照生態村指標解釋。
五、監督管理
(一)對當年通過考核驗收的生態創建單位,在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受理群眾投訴。
(二)市環保局將聯合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每2年對各轄區內的生態創建命名單位開展必要復查,進行跟蹤管理,對發現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對獲得市級命名的,將取消其命名稱號,并暫停受理當年該縣(區)市級、省級和國家級生態創建的申請,確保生態創建質量。
(三)生態示范創建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則。各創建單位和指標核準單位要對申報的生態示范創建材料嚴格把關,對考核驗收過程中要嚴格程序,嚴格標準,嚴禁欺上瞞下、瞞報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獲得命名的市級生態縣(區)、生態鄉鎮(街辦)和生態村,若轄區內出現較大(Ⅲ級)以上(含Ⅲ級)的環境事件,且未能妥善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接到當地群眾反復投訴、舉報比較嚴重環境問題的,一經查實,市環保局將建議取消其市級以上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稱號。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農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是生態縣(區)、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創建工作的主體,要根據國家級、省級、市級生態創建規范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各轄區生態創建管理辦法。
(二)生態建設規劃的編制要高起點、高標準,以繼續創建省級、國家級生態縣(區)、生態鄉鎮、生態村為目標,注重規劃的長遠性。生態鎮、生態村要優先從市級重點鎮、新農村建設重點村選取。涉農環保分(縣)局負責轄區生態創建的具體工作,要深入農村,積極發揮幫助、指導和協調作用,協助編制符合實際的生態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
(三)各涉農區縣每年12月底前確定第二年創建單位名單并上報市環保局,每年8月底前完成當年市級生態創建申報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市環保局將組織市四城聯創辦、市建委、市農委、市統籌辦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驗收工作。
(四)此實施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統籌城鄉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市環境保護局聯合印發的《市市級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村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