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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35號),現就我省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試行聘用制度的目標要求和實施范圍
目標要求:從現在起利用3年時間,在全省事業單位全面推行人員聘用制度,每年推行聘用制度的單位不低于本市、本部門、本系統事業單位總數的三分之一。力爭在5年內建立健全完善、規范的聘用工作制度,實現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規范化。
實施范圍: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參照本實施意見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要在規定的領導職數限額內,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可實行直接聘任、招標聘任、推選聘任、委任等多種任用形式。
二、突出重點,抓好關鍵環節
(一)科學設崗。崗位設置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充分考慮社會需求、單位發展、人才結構和人才培養等多種要素。要結合自身實際,科學合理地設置專業技術、管理和工勤崗位,并明確崗位職責、任職條件和聘用期限。專業技術崗位,要根據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崗位設置原則及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要求,依據自身承擔的任務,自主決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管理崗位要突出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點,按照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對職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簡合并。工勤崗位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后勤服務工作逐步實現社會化。要根據形勢和任務發展變化的需要,及時調整崗位設置,真正實現動態化管理。
(二)競爭上崗。在科學設崗的基礎上,一般要采取競爭上崗,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辦法,確定人員工作崗位。聘用人員應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聘用。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面向社會,公開競聘。面向社會競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實行競爭上崗后,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可以按其實際水平和業務能力,依據單位的崗位需要,在單位內部實行高職低聘和低職高聘,其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等,按實際聘任的崗位確定,在聘期內有效。原職務和任職資格在檔案中保留。低職高聘一般不得越級高聘。其中管理人員低職高聘的,須按擬聘職務管理權限事前報主管部門備案。競爭上崗要嚴格按照公布空缺崗位,個人申請,資格審查,考試考核,集體研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簽定合同等程序進行。
(三)公開招聘。本實施意見下發后事業單位凡出現空缺崗位,需要補充人員,除國家指令性安置任務、涉密崗位和補充高層次人才、急需人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人員外,原則上都要實行公開招聘。公開招聘,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并簽定聘用合同。其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可以實行人事,委托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四)合同管理。事業單位的原有和新進人員都要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單位簽定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鑒證,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滿,雙方根據自愿原則續聘或不再續聘。聘用合同使用省里統一制作的聘用合同文本。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定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原有職工首次簽定聘用合同和續簽合同的,安置到事業單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人才不再約定試用期。其他人員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確需延長的,最多不超過6個月。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對在本實施意見下發前已實行聘用制的單位,保持已有政策不變,凡未統一使用規范合同文本的,應及時更換規范的統一合同文本,合同的起止時間不變。聘用單位與應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五)嚴格考核。聘用單位對受聘人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評鑒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辦法,以崗位職責和年度或聘期工作任務為依據,全面考核聘用人員的德、能、勤、績。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主要依據。
三、健全配套措施
(一)嚴格執行解聘辭聘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解聘辭聘的相關規定,切實保護單位和受聘人員的合法權益。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解聘受聘人員,受聘人員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和聘用合同辭聘。
(二)切實做好人員聘用爭議的處理工作。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應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的約定內容,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聘用單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聘人員的各項合法權利,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受聘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崗位職責任務。對聘用當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及時進行溝通。經協商溝通仍解決不了的,當事人可申請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人事仲裁制度建設,健全組織,充實人員,及時公正地處理、裁決人員聘用中的爭議問題,切實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妥善安置未聘人員。要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安置未聘人員。“老人老辦法”就是,對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員中的落聘、待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采取轉崗聘用、參加培訓等辦法,妥善安置在本單位、本行業、本系統內。“新人新辦法”就是本實施意見實施后,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新進人員和按國家規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員,嚴格執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聘用期滿后,雙方可根據自愿的原則和工作需要,確定續聘或不再續聘。不再續聘的,可通過多種渠道自主擇業。
(四)認真搞好內部分配制度改革。要認真落實單位內部分配自主權,實行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的分配辦法,合理拉開分配檔次,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要認真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事業單位按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分配試行意見的通知》(冀政辦〔2000〕49號),積極探索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其貢獻參與分配的具體辦法。
(五)要認真落實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銜接工作。各級人事、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職能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積極為受聘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并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省里總體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規劃,明確年度目標任務,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的部門職能作用,做好牽頭協調工作,及時發現并查處實施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行為,防止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優親厚友等行為的發生。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追究責任。各級編制、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組織規劃和協調工作,對本行業內事業單位的聘用工作負總責。各事業單位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由人事、紀檢部門負責同志和工會(職代會)代表組成聘用工作組織,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聘用工作。要積極探索建立聘用制度的長期運行機制,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嚴格程序,堅持原則。人員聘用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一是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方案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經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二是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三是應聘人員申請應聘。四是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五是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六是聘用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聘用人員,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七是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同時要實行回避制度。
(三)積極推進,穩步實施。要貫徹積極、穩妥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充分考慮群眾對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縝密實施,做到工作不斷,隊伍不亂,人心不散,國有資產不流失。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職工支持和參與改革,不斷提高群眾對改革的知情程度和參與程度,確保人員聘用制度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