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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黨支部、村委會、企事業單位: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形成較大的壓力。為做好我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我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總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構建社會和諧**的總體目標,按照新一輪平安建設的部署要求,以加強調處中心自身建設為根本,不斷完善大調解組織網絡體系,以優化“五調對接”為重點,不斷創新工作機制,以鞏固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為關鍵,不斷強化基層基礎工作,以推進教育培訓為抓手,不斷提升調解隊伍素質,著力在做實、做大、做強、做優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大調解整體工作水平,確保矛盾糾紛受理率100%、調處成功率98%以上,筑牢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確保我鄉“三無”(無民轉刑案件、無群體性事件、無越級上訪)工作目標實現。
二、強化組織領導,提高運作水平
1、成立矛盾糾紛“大調解”領導小組。鄉黨委書記**任組長,副鄉長**志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白紹軒為辦公室主任,學校、醫院、信用社、獸防站、鄉級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各村、各單位、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
2、進一步強化思想認識。要高度重視大調解工作,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維護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作為建設“平安**”、“法治**”的重要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緊緊圍繞經濟建設的中心,及時排查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認真負責做好調處化解。堅持“及時排查、及時調處、工作在前、預防在前”的原則,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各級調解組織要廣泛收集社情民意,從維護穩定的高度,向黨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議。
3、一步強化自身建設。采取“調整、充實、提高”的辦法,重點解決基層調解人員業務欠強、協調水平不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等問題。各級調解組織要按照要求配好能力強,政策水平高,協調能力強的人員從事調解工作,并不斷改善辦公裝備設施,確保排查調處工作有序、高效運作。
4、一步強化教育培訓。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提升調解員特別是一線調解員的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實務、崗位技能等綜合素質,推進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甘于奉獻的一流調解員隊伍。實行調解員任前培訓、定期培訓和持證上崗相結合,創新培訓方式方法,通過課堂授學、業務研討、觀摩庭審、案卷評比等多種形式,利用民調主任工作例會,開展有關調解業務培訓。制定培訓計劃,由鄉調處中心負責落實。
5、進一步強化管理指導。鄉調處中心要積極發揮調處與管理的雙重職能,具體負責全鄉范圍內大調解工作計劃部署、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等工作,充分行使矛盾糾紛的分流指派、調處調度、督查督辦、一票否決建議等權力。把重點逐步放到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和對村、事業單位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上,不斷提高基層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水平,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三、關注熱點矛盾,創新調處機制
1、探索建立醫患糾紛、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調處新機制。針對醫患糾紛、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不斷增多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整合資源、整體聯動,探索“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文教衛生、司法部門業務指導,法院、檢察、公安、調處中心等職能部門整體聯動”的醫患糾紛、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調處工作的新機制。
2、勞資糾紛的調處力度。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資糾紛將有大幅度上升之勢,調處的難度也已有所加大。重點加強私營企業法人和員工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制意識,積極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依法辦事的能力。加強對100人以上企業的調解組織的指導管理,使其切實擔負起內部矛盾糾紛調處職能,提高企業自身調處化解勞資矛盾糾紛的能力,維護穩定、促進發展。
3、重視環保糾紛的調處工作。環保糾紛具有群體性、影響大的顯著特征。加強與環保部門的溝通聯系,健全信息互通和糾紛聯排聯調制度,重點研究源頭預防的措施,努力減少環保矛盾糾紛的發生。要創新調處機制,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積極做好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及時平息事態,穩妥處置,努力達到“少發生環保糾紛,有了糾紛能及時調處”的良性態勢。
四、深化對接機制,增強整合力度
1、全面深化“公調對接”機制建設。建立公安機關與調處中心案件移送、信息互通機制,鄉調處中心與派出所、警務站與村居調委會三個不同層面的有效對接。強化矛盾糾紛定期通報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趨勢,研究處置對策。完善派出所、鄉調處中心矛盾糾紛移送制、聯調制。探索建立派出所與村居調委會聯防聯調矛盾糾紛的新機制,力爭做到矛盾糾紛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及時妥善化解在基層。
2、建立“檢調對接”機制建設。檢察機關在依法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以“涉檢信訪息訴和解”、輕微刑事案件“檢察環節和解”、“民事申訴執行和解”為主要內容的調解工作,把輕傷害、交通肇事等多發性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和部分過失犯罪案件作為調處的重點。同時,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和影響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被害人獲得賠償后自愿放棄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它刑事案件,探索通過調解或和解來結案,擴大調解結案率,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借助人民法院其法律知識人才優勢和審判資源優勢,加強對調解業務的指導。進一步健全優化對接工作運行機制,大力推行訴前調解、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充分利用情理法相結合的和諧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不成、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糾紛,暢通訴調對接綠色通道,暢通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為實現大調解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4、建立“紀調對接”、“信調對接”機制建設。在深化“三大對接”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完善“紀調對接”、“信調對接”。通過對接機制的深化,真正實行化解矛盾糾紛資源的再整合、調解職能優勢的再聯合、調解合力的再聚合,促使矛盾糾紛得到合理分流,實現鄉調處中心與紀委、司法法律援助部門職能優勢的互補,進一步提升大調解工作整體效能。
五、著力基礎建設,優化運行質態
1、規范接訪受理制度。鄉調處中心要確保有人接待、有人受理,有人調處。規范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回訪等運作程序,嚴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調處矛盾,確保調處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高效運行。進一步完善庭式調解的程序性規則,提高庭式調解的質量與效率。矛盾糾紛必須做到一案一檔,資料齊全。
2、完善領導帶班制度。認真落實領導帶班制,帶班方式以能滿足群眾需要和解決具體問題的原則靈活掌握。領導帶班接訪情況要記載健全。鄉黨政領導要親自過問突發性矛盾糾紛、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處,明確包干責任人,落實調處措施。
3、嚴格排查預警制度。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預警網絡建設,完善自下而上的層層排查、突出重點集中排查、抓住苗頭超前排查、嚴格制度定期排查的“四排查”工作制度。堅持鄉農村工作片每周一次,村、企事業每月一次,敏感時期、重大節會集中排查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實行“有矛盾報糾紛、無矛盾報平安”的“零報告”制度,做到平時信息“按時上報”,敏感信息“及時上報”,重大信息“緊急上報”。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做好分析研判,逐一落實調處責任人、制定調處方案,對可能引發民轉刑和群體性事件的糾紛,做到“三個不放過”,即糾紛不解決不放過、發現新問題不放過、當事人不滿意不放過。
4、強化矛盾調處制度。對排查出和接訪受理的一般矛盾糾紛,要嚴格落實好“三定一包”(定調處責任領導、定調處責任人員、定調處時限,包調處成功)措施。情況復雜、跨區域、跨系統、跨部門的矛盾,由鄉調處中心直接受理調處,集中攻堅。對涉及面廣、易激化和久調不決、調處難度大的重大矛盾糾紛和可能引發越級上訪的群體性糾紛,及時上報,由上級領導直接將調處責任分解到鄉分管領導具體牽頭負責。積極提高調解的社會效果,擴大大調解的影響力,營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的工作氛圍。
5、健全工作例會制度。原則上鄉每月召開一次鄉調處中心主任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調委會主任會議,通過會議交流階段工作情況、分析矛盾糾紛形勢、研究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態勢、調處方案和部署下階段工作。
6、加強聽證對話制度。從群眾最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迫切需要解決的矛盾糾紛入手,進一步規范聽證對話內容、方式和程序,努力提高組織水平和實際效果。真正發揮聽證對話在溝通感情、增進理解、預防矛盾、化解糾紛等的特殊作用,力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六、嚴格考核督查,提升工作績效
1、加大考核力度。圍繞矛盾糾紛的調處成功率、民轉刑案件下降率、越級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化解率、層層建立矛盾調處工作責任制,制定和完善相關考核方法,量化、細化、實化考核指標,實行捆綁考核、綜合評價,確保考核到位、有力有效。
2、加大督查力度。鄉調處中心要加大對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指導,抓好重點工作的推進,抓好調處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抓好大調解工作的平衡發展。對大調解工作比較滯后的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要加強督查指導,重點幫扶。鄉調處中心加強檢查力度,及時了解掌握基層真實情況,并將檢查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對因排查不及時、調處不力或隱瞞情況,而發生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上報黨委政府并實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總之,我鄉要把大調解工作作為每年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并開展各種形式的評比表彰活動,大力宣傳表彰獎勵大調解工作中的先進典型。確保我鄉無民轉刑案件、無越級上訪、無群體性事件發生。
**鄉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