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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戰略措施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預防為主、打防結合、以人為本、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標本兼治,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徽州建設。
(二)總體目標。
健全反拐工作協調、保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任務,加強合作,建立集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被拐賣婦女兒童遭受的身心傷害。
(三)戰略措施。
1.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整合各類資源,完善以政府為主導、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參與的反拐合作機制,保障《行動計劃》順利實施。
2.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為實施《行動計劃》提供經費保障。區財政對開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經費予以保障;同時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助,爭取國際援助,多渠道募集資金。
3.強化對拐賣拐騙人口、強迫流動人口勞動以及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和流動殘疾人的各類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堅持點面結合、突出重點、全面治理的原則,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時,強化對重點地區的治理。
5.加強反拐機構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在挖掘現有機構和人員潛力基礎上,加強反拐工作隊伍專業化建設。
6.建立全區反拐信息系統,為加強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7.加大宣傳力度,樹立并提高尊重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意識,營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圍。
8.加強與其他地區合作,有效打擊跨地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
二、組織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有效地開展反拐工作,區政府決定建立徽州區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區公安分局、區委宣傳部、區綜治辦、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發改委、區教科文委、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交通局、區農委、區商務局、區文化局、區衛生局、區人口和計生委、區信訪局、區外辦、區工商分局、區廣電辦、區民宗局、區法制辦、區扶貧辦、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共28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區公安分局為牽頭單位。
聯席會議的召集人由區公安分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公安分局分管刑偵副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各鄉、鎮、街道辦應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二)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行動計劃》,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和《實施意見》,組織和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機構的反拐工作;
2.協調和推動政府有關部門的反拐工作;
3.指導和督促各鄉、鎮、街道的反拐工作;
4.積極參與、協調和推動反拐跨地區間合作;
5.組織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總結和交流反拐工作經驗及相關成果。
三、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
(一)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工作氛圍。
1.工作目標
加大反拐宣傳、培訓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教育的力度,提高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實施反拐行動必要性、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反拐社會環境和工作氛圍。
2.行動措施
(1)認真研究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為加強預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及救助和康復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區法制辦負責,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2)認真貫徹落實辦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相關規定和意見,準確適用法律。(區法院負責,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配合)
(3)在全區開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反拐宣傳、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區委宣傳部負責,區教科文委、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文化局、區人口和計生委、區廣電辦、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4)保障開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區財政局負責)
(5)在公安機關內部,加強反拐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區公安分局負責)
(6)在全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易被拐賣人群中,開展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能力建設,尤其是提高婦女兒童的反拐意識和識別犯罪、自我保護的能力。(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教科文委、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7)加強反拐工作經驗交流、信息共享,積極推廣集預防、打擊、救助和康復為一體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動反拐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
(二)建立健全預防犯罪機制。
1.工作目標
在社區、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易發場所、區縣際合作等三個層面上,構建和完善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群防群治工作體系,努力降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發生率。到2012年底,全區拐賣婦女兒童的發案數明顯降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綜合整治取得明顯成效。
2.行動措施
(1)建立和推廣以村組、社區組織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為基礎,以多部門、多機構分工明確和通力合作為重點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區綜治辦負責)
――貫徹開發式扶貧政策,加大對農村貧困婦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現有教育培訓資源,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實用技術和務工技能培訓,提高貧困婦女脫貧致富能力。(區民政局負責,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發改委、區農委、區婦聯配合)
――鼓勵和支持婦女積極參與村居事務和管理,提高婦女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強其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區民政局負責,區教科文委、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區婦聯配合)
――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促進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家庭環境和家庭教育。(區司法局負責,區法院、區教科文委、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防止其過早流入社會。同時,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反拐意識教育。(區教科文委負責,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文化局、區婦聯配合)
――加強對易被拐賣人群的援助工作,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幫助家庭貧困婦女兒童解決生活困難,加強生活能力訓練。積極利用現有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棄嬰救助及安置工作。(區民政局負責,區財政局、區司法局、區衛生局配合)
(2)加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的預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監督檢查,努力將犯罪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區公安分局負責,區綜治辦、區婦聯配合)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活動。建立和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活動的監管,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積極研究在勞務市場及其周邊地區發生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行之有效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區廣電辦、區工商局配合)
――在流動人口聚集的火車站、汽車站、娛樂場所、旅店加強反拐宣傳工作,防止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發生。(區交通局、區公安分局負責,區司法局、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積極做好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的改造、監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區司法局、區公安分局負責)
――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跨部門、多機構共同參與綜合整治。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小組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犯罪納入各自的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引入發展項目,既積極預防犯罪又提供個人發展機會,扶貧機構盡可能對目標人群實行項目傾斜。(區綜治辦負責,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三)打擊犯罪和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
1.工作目標
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發現、偵破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到2012年底,偵破案件數占報案數的比例比2007年明顯提高。
2.行動措施
(1)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以公安機關為主,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密切配合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機制。
――加強領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區域的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反拐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區公安分局負責)
――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重點地區,組織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區公安分局負責,區綜治辦、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人口和計生委、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堅決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買方市場”。依法查處非法用工單位和使用童工的行為,取締非法勞務介紹、婚姻介紹等中介機構以及非法網絡中介。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婦女兒童從事性交易及其他強迫性勞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民政局、區工商局、區總工會、區婦聯配合)
(2)加強信息網絡建設,提高各地、各部門反拐工作機構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統,完善打擊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民政局、區人口和計生委、區婦聯配合)
――建立健全舉報制度,鼓勵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向執法機關舉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區公安分局負責)
――發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查詢和跟蹤作用,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信息。(區人口和計生委負責,區公安分局配合)
(四)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救助和康復工作。
1.工作目標
不斷完善救助機制,提高被解救婦女兒童接受培訓、救助、身心治療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護被解救婦女兒童的隱私,積極幫助其回歸家庭和社會,避免遭受二次傷害,使大部分被解救婦女兒童獲得必要救助,迅速回歸社會、正常生活。
2.行動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門合作、社會各界廣泛支持的救助機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增設必要的救助服務、中轉康復和培訓機構并保障其人員和經費需求,確保被解救婦女兒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負責,區教科文委、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配合)
――制訂有關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總結經驗,推廣有效的工作方法。(區民政局負責,區公安分局、區教科文委配合)
――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區民政局、團區委負責)
――積極引進救助康復相關專業人才。(區教科文委負責,區民政局、區衛生局配合)
――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區衛生局負責,區民政局配合)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區司法局負責,區公安分局配合)
――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培訓,增強其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相關技能。(區民政局負責,區教科文委、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2)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社會關懷,幫助其順利回歸及融入社會。
――積極、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監護人的被解救兒童。(區民政局負責,區婦聯配合)
――積極幫助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少年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區教科文委負責,區民政局、區婦聯、團區委配合)
――對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婦女,經有關部門同意其在現居住地生活的,落實其婚育情況,將其列入常住人口計生管理工作范圍。(區人口和計生委負責)
――積極幫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婦女和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獲得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并在異地就業。(區民政局負責,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配合)
――做好被解救婦女兒童及其家庭和所在村居工作,保
障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問題。(區民政局負責,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3)為回歸社會的被解救婦女兒童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切實幫助其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區民政局負責,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4)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專門檔案,跟蹤了解被解救婦女兒童的生活狀況,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解決其遇到的困難。(區公安分局負責,區民政局、區婦聯配合)
(5)加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身心健康領域的研究,尋求更為有效的康復治療方法。(區衛生局負責,區教科文委、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6)加強地區、部門和機構間在救助被解救婦女兒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區公安分局負責,區綜治辦、區民政局、區婦聯配合)
(五)加強對外合作。
1.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反拐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部署,加強對外合作,預防和打擊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加強對被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國犯罪。
2.行動措施
(1)加強出入境證件檢查工作,打擊非法偷越國境活動。(區公安分局負責)
(2)切實做好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預防工作
――以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群眾對國際、國內相關法律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區司法局負責,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團區委、區婦聯配合)
――加強對公安民警的培訓,增強其防范、處置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識和能力。(區公安分局負責)
(3)充分利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源和技術,借鑒其反拐經驗和方法。加強交流,了解國際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發展趨勢及應對措施,加強我區應對跨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策略的研究。(區公安分局負責,區商務局、區外辦配合)
四、實施、監督和評估
(一)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及《實施意見》的實施。各鄉、鎮、街道辦聯席會議辦公室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貫徹《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和年度工作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并報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后組織實施。
(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和《實施意見》,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經本級聯席會議審定后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年度反拐工作情況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后,向區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三)綜治部門把反拐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核評比工作。圍繞反拐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督促檢查各項重點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實。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地區,實行領導責任倒查和“一票否決”。
(四)區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實施意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開展一次階段性評估,2012年底對《行動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評估。各地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對本地《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推動各項反拐工作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