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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政辦[]10號)精神,大力促進我市家庭服務業發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發展思路和總體目標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和現代化的加快推進以及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小康化的加快轉變,家庭服務業發展具有了廣闊的需求前景和日益重要的戰略意義。已逐漸成為帶動就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興產業,在增加就業、改善民生、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中起著重要作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目標、完善政策,全力推進家庭服務業快速發展。
發展思路:以完善家庭社會化服務體系,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目標;以實現服務標準化、市場規范化、企業規模化、服務品牌化為重點;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政策扶持和規范管理相結合、統籌規劃與分類指導相結合、擴大消費與改善民生相結合、促進就業與維護權益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的方向促進家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總體目標:到年,建立完善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政策體系和監管措施,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共同發展的家庭服務市場和經營機構,家庭服務消費需求滿足率達到85%以上;從業人員數量顯著增加,職業技能水平不斷提高,權益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到2020年,形成比較健全的惠及城鄉居民的家庭服務體系,基本滿足家庭的服務需求,總體發展水平與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相適應。
二、立足全局,統籌規劃家庭服務業發展
(一)制訂發展規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服務業發展重點目標,制訂全市家庭服務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發展指導目錄。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的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保障措施。
(二)統籌各類業態發展。重點發展滿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積極發展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居家服務;引導發展家庭教育、家庭理財、醫療保健、營養配餐、配送等新興服務業,豐富家庭服務層次。鼓勵家庭服務業向農村尤其是中心鎮發展,探索家庭服務社會化與農村居民家庭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服務模式。
(三)完善家庭服務業市場體系。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鼓勵各種資本投資創辦家庭服務業,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創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發展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機構。放寬市場準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設立家庭服務企業不得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支持鼓勵非營利性、公益性家庭服務業發展,建立公共服務機構、企業、志愿者組織和個人等多元化的家庭服務業組織體系。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等組織利用自身優勢發展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機構,加強對其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務的供給總量,提供更多的優質服務資源。積極引導家庭服務業由中介制向員工制轉型。
(四)明確家庭服務業行業管理部門,建立高效的運行機制。全市各級商務部門承擔家庭服務業行業管理職責,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發展指導目錄、行業規劃及標準,監督管理家庭服務活動。推行服務承諾、服務公約、服務規范等制度。大力開展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家庭服務機構誠信經營教育和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懲戒和守信褒揚機制,在家庭服務機構資質評級以及日常監管、表彰獎勵中,要重點考核誠信經營情況,將家庭服務供需各方誠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與其他部門的誠信記錄聯網。
(五)推進家庭服務業信息服務平臺建設。促進家庭服務業信息化,加強家庭服務業職業介紹網絡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絡中加載家庭服務內容,搭建家庭服務機構和求職人員的信息橋梁。建立并完善公益性家政服務網絡中心,商務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家庭服務電話呼叫號碼,統一網絡服務平臺建設標準和服務功能。民政部門大力推廣居家養老“一鍵通”服務網絡,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其他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公共服務電話、互聯網等各方面信息資源,擴大信息覆蓋面和服務范圍。依托家庭服務業信息服務平臺,健全供需對接、信息咨詢、服務監督等功能,加快完善我市家政服務網絡體系。
(六)發揮社區的重要作用。大力開展“商業示范社區”和“雙進工程”建設活動,統籌社區內家庭服務業發展,將家政服務、洗染、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區保潔、社區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務站點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扶持社區內家庭服務業場所建設,通過社區服務設施改造建設、以獎代補等方式,為家庭服務機構提供場所設施。鼓勵家庭服務機構特別是大型家庭服務企業運用連鎖經營方式將家庭服務項目和站點延伸設立在社區,為居民提供家庭服務。支持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為家庭提供信息服務,支持社會組織開展互助志愿服務活動。
三、完善政策,加大家庭服務業發展扶持力度
(一)落實就業促進政策,鼓勵各類人員到家庭服務業就業、創業。對自主創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的農民、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復員退伍軍人,按照規定提供開業指導、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人事勞動檔案保管和跟蹤服務等“一條龍”服務。從事個體經營自有資金不足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萬元(符合條件的婦女可申請8萬元,高校畢業生從事微利項目的,不超過1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家庭服務機構當年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年限,在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工作崗位時可視同基層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按規定給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鼓勵開發家庭服務業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有關政策,扶持具備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家庭服務業。
(二)強化措施,提高就業服務質量。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就業服務平臺和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就業援助和專項服務效能,為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和家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維權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務勞務品牌。對有組織輸出勞務到家庭服務業就業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企業,按照縣外省內輸出每人100元、省外輸出每人200元、境外輸出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勞務輸出補貼或享受職業介紹補貼政策。
(三)積極發展中小型企業,扶持做大做強品牌企業。將引導中小企業做專做特同扶持大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結合起來,引導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家庭服務企業之間完善分工協作關系,探索各具特色的品牌化建設道路。用足用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家庭服務企業設立、經營等提供便捷服務,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服務企業納入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企業創業基地和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絡,給予積極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引導和扶持有條件的企業向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被認定為知名品牌的,政府要予以重點扶持。支持企業通過連鎖經營、加盟經營、特許經營等方式,整合服務資源,擴大服務規模,增加服務網點,建立服務網絡。除有特別規定外,企業設立連鎖經營門店可持有關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四)增加資金投入,加大財稅扶持力度。設立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進一步加大對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各級政府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民生工程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要向發展家庭服務業傾斜。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務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請。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各類家庭服務機構(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在家庭服務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自主創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的,自取得營業執照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院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政〔〕72號)要求,推動建立我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對社會舉辦托殘服務機構的建設,各級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家庭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五)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制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充分考慮家庭服務業發展需要,對因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而搬遷關閉的工業企業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適當向養老服務等家庭服務機構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區要預留規劃面積,優先考慮家庭服務業、養老服務業站點發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價格政策,使養老家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其他家庭服務機構逐步實現不高于工業用電、用水、用氣價格,降低家庭服務機構運營成本。
四、加強培訓,提升家庭服務業整體水平
(一)加強經營管理和專業人才的培養。建立提高培訓質量和鼓勵中高端人才進入的長效機制,將家庭服務業經營管理和專業人才培養納入專業技術人才中長期規劃并抓好落實。支持職業技術學院、技工院校、職業學校和各類社會教育機構開展家庭服務業相關培訓,鼓勵院校與家庭服務機構合作建立人才培養基地和實習基地。重點培訓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的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帶動家庭服務業發展水平的提高。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在今后的培訓規劃中,要將家庭服務從業人員作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點之一,落實培訓計劃和培訓補貼等政策。凡尚未就業的城鄉勞動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務類專業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1000元;技能儲備培訓、訂單定向培訓和在崗技能培訓每人每課時補貼4元,最高不超過1600元。市、縣財政要對國家、省專項支持資金按規定做好配套。充分發揮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工會、婦聯、團委的組織作用,根據當地家庭服務市場需求和用工情況,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和在職技能提升培訓,并安排好就業。加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實訓基地建設,實施家政服務員、養老護理員和病患陪護員等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定向培訓工程,對招聘此類從業人員并進行培訓的機構,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同時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對培訓質量及補貼資金的監管力度。
(三)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務職業特點的鑒定模式,鼓勵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能力考核。對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能力考核的,按職業技能鑒定費標準的60%予以補貼,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給予全額補貼。構建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從初級到中、高級工的發展通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鼓勵家庭選擇持有家庭服務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從業人員提供服務。
五、實施保障措施,營造家庭服務業發展良好環境
(一)制定行業標準,規范用工行為。研究制訂適應家庭服務業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及勞動標準,積極引導家庭服務機構規范用工。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派遣家政服務員到家庭提供服務,要執行家政服務勞動標準,家庭服務機構要與家庭簽訂家政服務協議,保障其休息、安全等合法權利。引導家庭與通過中介組織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簽訂雇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他家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一般規定。
(二)加強監管,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大力推行員工管理制,提高合同簽訂率。家庭服務機構支付給全日制員工制家政服務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收取管理費的,不得高于規定的比例。定期公布家政服務員工資指導價位,促進家政服務員工資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員工制城鎮戶籍家政服務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員工制農村戶籍家政服務員可以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條件的社會保險險種要針對家庭從業人員特點,實施靈活便捷的參保繳費方式,并做好轉移接續工作。推行家庭服務機構職業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防范和化解風險。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家庭服務保險產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將家庭服務機構列入監督檢查范圍,在開展維權和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專項活動中,對家庭服務機構的合同簽訂、保險繳納等用工行為進行重點檢查,維護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建立多渠道維護從業人員權益機制。處理家庭服務機構與從業人員之間的勞動爭議,要遵循“鼓勵和解、加強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原則。建立包括企業調解、基層調解及區域性調解、社會調解的工作網絡,將簡單爭議化解在基層,不斷提高仲裁效率,促進裁審銜接。加大監察執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務員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家庭服務機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在家庭服務企業中建立工會。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通過政策咨詢、法律援助、維權熱線等方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權益維護工作。
六、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家庭服務業健康發展
(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市級已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和市婦聯參加的發展家庭服務業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發展家庭服務業的重大問題,制訂和完善相關政策規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搞好統籌協調,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于年底前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
(二)加強基礎性工作。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動家庭服務各類業態政策措施的制(修)訂工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科學的家庭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掌握行業發展情況,為宏觀調控和制訂規劃、政策提供依據。大力宣傳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家務勞動社會化的新觀念和從業人員的社會貢獻,為家庭服務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各有關部門好的經驗和成功做法,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