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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市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市容管理
(一)凡市區內的建筑物和各類公共公用等設施,應符合國家城市有關管理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要求設置。市區內主要道路(署前路、環城路、南環路、八一五路、東路、富春路、天湖路、萬安路、薛令之路、塔山路、福路、北湖濱路、南湖濱路、東湖路、鶴峰路、蕉城南北路、川路、僑興路)等臨街和市區河道兩側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保持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整潔、完好、美觀。
(二)市區主要道路的臨街和市區河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審批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并按規劃要求進行立面設計、裝修和設置并使用燈光夜景設施。
不準隨意搭建雨棚、破墻開店或封閉陽臺;禁止在市區主要道路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平臺等處搭建、堆放、晾曬、懸掛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禁止在市區環島欄桿及街道兩側柵欄、綠籬、樹桿上涼曬衣物和吊掛其他雜物;禁止向市區河道傾倒垃圾、污物。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因建設需要在街道或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市區市場外擺攤設點、經營早市夜市,實行定點、定位、定時經營,要求做到攤架、遮陽傘統一制作,攤點擺列整齊,經營人員衣冠整潔,商品擺放美觀有序,掃把、畚斗、垃圾桶、塑料袋等衛生器具配套齊全,攤位周圍衛生整潔。經營中隨時清掃,把垃圾裝袋后倒入垃圾箱,收市后,清洗場地,必須保持攤位及附近地面的清潔衛生。早市應在政府機關早上上班前收攤,夜市應在晚上7時后擺攤。
(四)通訊、電力、燃氣、廣播電視及其它管線部門應規范線路安裝,市區干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公用設施上的各類工程管線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范要求架設,并定期進行線路檢修。
(五)臨街單位、飲食店和居民的爐口、煙囪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道直接排放油煙、廢氣、灶臺不得外露,不得設置于店門朝街位置,不得亂排、亂倒污水;禁止在市區主街道經營的服務性行業使用蜂窩煤、煤球;銷售有包裝的冷飲等食品應及時回收包裝物;經營瓜果、糖蔗、蔬菜等應及時清理攤點周圍的果皮、菜渣、污水等。
(六)進入市區和在市區行駛的各種交通工具應保持車體完好、外觀整潔。
(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統一管理。運輸建筑材料、渣土、垃圾等散裝物和液體等的車輛需進出市區的,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凡清掏下水道和河道的污泥應隨即清運。
(八)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做到:
1、開工前應向有關部門辦理建筑垃圾渣土運輸及處置有關手續;
2、在批準占地范圍內作業;
3、臨街施工作業的應當設置不低于一點八米的圍欄(圍墻);
4、按規定設置廁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5、工地出口處路面應硬化,并設置沖洗設施;
6、建筑廢水應經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排水溝。
建設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違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建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九)城區主干道兩側已開設的水泥店、洗車場、板材廠、鋼材店、鐵器加工店、木料店、碾米廠、修理摩托車、自行車店鋪,要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的規定要求,不得影響周邊環境和行人過往,不符合要求的,環保、衛生、城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
(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二、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區全面實行垃圾袋裝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將生活垃圾裝入袋內并扎緊袋口,就近投入垃圾房、垃圾桶或指定時間放在指定地點。
(二)沿街單位、商店和住宅都應自備掃把、畚斗、垃圾桶、塑料袋等衛生器具,按照規定的區域落實“門前五包,門內達標”責任制。
門前五包內容包括:包衛生清潔、包店容美化、包門前綠化、包無亂停車輛、包無占道堆放;門內達標指門內四面整潔、物品堆放規則整齊。“門前五包”由蕉城區人民政府、東僑管委會指定的管理部門與各沿街單位法人、經營者簽訂責任狀,并加強日常性、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對未落實責任制的,相關管理部門給予批評并責令責任人整改。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門前五包,門內達標”的檢查監督,經常通報執行情況。
(三)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清運,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達到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1、城市道路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按規定實行承包的,由承包人清掃保潔。
2、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3、集貿市場(含早夜市)由市場開辦者設專人清掃保潔。
4、車站、體育場、停車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經營者、責任單位負責清掃保潔,或委托環衛部門清掃保潔。
5、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并要設置洗車臺,禁止將泥土帶到路上。
6、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河道清障清淤,并協同相關部門清掃保潔和清理漂浮廢棄物。
7、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從事各種活動的,臨時占用者負責占用地段的清掃保潔,或委托環衛部門清掃保潔。
8、居民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和處理;其他垃圾,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或者委托清運,并按照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清運垃圾必須采用封閉方式,并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做到即產即清。
9、單位食堂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輸或委托環衛部門清運。
10、開挖道路或者進行工程建設,對產生的妨礙居民生活的垃圾、糞便進行清運時,施工單位必須與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協商清運辦法,不得積存。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清運。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或者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及時清運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四)公共交通車輛應自設衛生容器,車上廢棄物應清理到垃圾箱內,禁止隨地拋撒、排放。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貨運車輛應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污染城市路面。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不得在市區(含河道內)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和拋散各種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不得隨地焚燒樹葉和垃圾,不得在垃圾箱內焚燒物品。
(六)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珠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占用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八)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衛生保潔、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理的有關費用。
三、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一)嚴格按照《市中心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的要求,禁止未經審批設置戶外廣告牌。
(二)禁止不按指定地點在市區懸掛橫幅標語、條幅廣告。
(三)禁止亂噴涂、亂張貼小廣告的行為。亂噴涂、亂張貼(牛皮癬)電話號碼將依法處理。各類小廣告應張貼在指定的張貼欄內。
四、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一)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①剝、削樹皮和挖樹根;②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的拉直鋼筋;③掐花摘果、折枝;④在樹木上刻字、打釘和栓系牲畜;⑤在距離樹木二米以內挖土、挖坑和挖窖;⑥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⑦在公共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⑧在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內傾倒廢棄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綠地的行為;⑨破壞城市園林設施。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三至五倍的株數補種。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壞和砍伐古樹名木。違者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園林綠化負有保護責任。因施工活動損害園林綠化的,施工單位應負責恢復或賠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現有城市園林綠地。因使用造成園林綠地損害的,由使用單位負責恢復或賠償。不得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加強城市道路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交通公路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證道路完好、安全、暢通。
(一)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填充人行道邊沿;②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④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⑤距交通信號燈三十米內不得設置廣告牌、廣告燈具;不得在道路上設置遮擋交通信號的物體或者與交通信號顏色、式樣相似的標牌、燈具;⑥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并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修復。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蕉城南北路主車道占用或挖掘的,由交通公路部門審批。
六、加強城市交通管理
(一)市區內的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交通規則。
機動車在市區道路上應當自覺遵守各項交通規則,禁止超速、違章超車、闖紅燈、違法停放、不按道行駛、違法掉頭等交通違法行為。行人、非機動車應各行其道,禁止隨意橫穿公路、闖紅燈行走。駕乘二輪摩托車應戴符合國標的安全頭盔。
(二)對市區部分道路實行禁止通行、單向通行、限時通行、禁鳴喇叭等交通管理措施,具體交通管制路段由交警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貨車、農用三輪車、農用四輪車、拖拉機禁止駛入市區,如工程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須經交警部門審批,并按規定的線路、時間行駛。
市區道路不準任意停放機動車輛,機動車輛需在市區內臨時停放的,須在批準的停車場(含臨時停靠點)內依次停放。二輪摩托車、非機動車在市區道路上需臨時停放時,須按指定地點整齊停放。
嚴禁公共汽車、面的、出租車隨意在設定的停靠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車上、下乘客。面的、出租車在站(點)停靠即停即走,嚴禁在道路上違法亂掉頭。長短途客運車必須在站、場內上、下客,嚴禁道路上臨時停靠,隨意兜攬客人。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隔離護欄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交通管理設施。損壞交通管理設施的,必須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城市各種客運車輛的投放應根據城市道路的承載能力,本著公交優先、其它車輛為輔的原則,有計劃組織投入,避免盲目無序地發展。
(六)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須設置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的開辟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站牌、站點的設置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現場察看形成共識后組織實施。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交車車輛的投放審批,負責公交車輛的運營管理。
七、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工作
(一)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飲食、娛樂服務場所以及其他噪聲源。應當采取消聲防振措施,其噪聲和振動必須符合有關標準。
禁止夜間和午間在療養區以及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和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從事產生噪聲、振動超標的建筑施工等活動。建筑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夜間及午間作業的,必須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予以公告。
(二)在市區一定區域創建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等環境優化區域,具體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四)禁止在市區使用燃煤鍋爐,禁止建設有污染的工業企業。
(五)市區內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應當設置標志牌,并規范排污口,具備采樣和測流條件,并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內容排污。
(六)市區內單位及個人產生的生活污水應接入城區污水管網,禁止向市區河道直接排放。
八、加強宣傳教育
(一)街道、居委會(村)和各單位要加強社會公德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和城市管理意識,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質。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意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控告。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做好城市管理工作,養成良好的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習慣,不得妨礙、阻擾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執行本《意見》。
九、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配合
(一)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簡稱城管委),作為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領導機構,下設專門辦公室,掛靠市建設局(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城建、規劃、工商、交警、環保、水利、交通、電業、衛生、環衛、園林、城建監察等職能部門加強城市管理工作。蕉城區政府、東僑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組織推進城市管理工作。
(二)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城建監察部門負責市容市貌及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環衛部門負責環境衛生;環保部門負責沿街店面亂排污及摩托車維修、板材加工、水泥店等污染嚴重行業的整治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建設管護;蕉城區、東僑管委會水利部門負責城區河道、東湖治理;交通、交警部門負責營運秩序、交通秩序;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規劃部門負責違章建筑、違章搭蓋的查處;衛生部門負責食品行業及飲食店的衛生管理;民政負責精神病人、乞丐的收容遣送、殯葬管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煙花鞭炮銷售、燃放管理;房管部門、所在街道負責住宅小區規范管理。
(三)各職能部門執法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文明執勤、秉公執法。對于因不負責任造成工作失誤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當事人責任,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