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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正確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更好地支持“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積極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要求,現就開展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省第七次黨代會精神,按照積極引導、依法合規、穩妥推進的原則,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有效發揮對縣域金融的補充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措施;嚴格市場準入,切實加強監管和指導,確保規范運營;實行企業化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只貸不存”,以企業自有資金為限發放小額貸款,嚴禁吸收社會公眾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和融資活動。
二、組織領導和審批
(一)省金融辦、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全省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綜合指導,適時組織現場檢查或抽查,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引導和促進小額貸款規范運作。
(二)各設區市和試點縣(市、區)政府應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主管金融工作的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小額貸款組織試點的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年,各設區市原則上設1—2個試點。
(三)各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籌建小額貸款組織的申請進行審核,以領導小組名義出具審核意見,并報設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領導小組審批意見及有關規定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并頒發營業執照。
(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培育小額貸款組織,依法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積極為小額貸款組織經營發展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五)待國家出臺小額貸款組織的管理辦法后,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合力推進小額貸款組織發展。
三、發起人條件
(一)發起人一般為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要報設區市試點領導小組審批。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個。
(二)資信良好,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三)企業法人股東提出申請前,應連續3年以上盈利,經營穩健,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入股的資金是自有的合法財產。
(五)發起人自愿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四、市場準入與退出
(一)市場準入。
1.具有2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一次繳足。
2.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指導意見規定的章程。
3.一般具有從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的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5.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6.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限定為“以企業自有資金發放小額貸款”,不允許兼營其他業務。
7.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市場退出。小額信貸組織因經營不善,連續3年出現虧損,經本機構申請,按國家有關法律程序退出。
五、資金來源和貸款支持對象
(一)資金來源。發起人的自有資金;各種捐贈資金、政府扶持資金等。
(二)貸款對象。以發放農戶、個體戶、小企業小額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為主。不得對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發展的產業或行業發放貸款,嚴禁向黃、賭、毒等非法領域發放貸款。
六、風險控制
(一)小額貸款組織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和“只貸不存”的原則,規范開展業務。
(二)單筆貸款金額不應超過注冊資本金的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超過者須報縣級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備案。
(三)實行市場化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商定,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基準利率的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資金。
(五)不得向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等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向本縣(市、區)以外發放貸款。
(六)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自覺接受監管,每月須向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業務經營情況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八)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各項業務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審核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籌建小額貸款組織,發起人應向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小額貸款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經營范圍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自然人姓名、資信情況;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及資信情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情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3.擬設立的小額貸款組織章程;
4.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5.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經批準籌建的小額貸款組織的籌建期為3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三)小額貸款組織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和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賬證明;
3.小額貸款組織章程;
4.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5.股東名稱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6.擬開展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7.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各試點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每季度組織對轄區內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經營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至少包括:公司治理結構情況、股本金變動情況,貸款對象、貸款用途、貸款額度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攬儲攬存或變相攬儲攬存問題,會計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各類報表、報告是否準確等。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督促其及時整改。
(五)各設區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對小額貸款組織業務開展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分別報省金融辦等四部門。要加強日常監測,按月匯總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情況,實事求是地分析、評價小額貸款組織的業務發展狀況,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小額貸款組織規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