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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為依據,以完善制度,建立機制為手段,以實現規范開采,提升非煤礦山整體安全生產條件為目的,突出重點,全面推進,實現我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主要目標
依法關閉非法開采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實現礦業開采秩序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明顯下降;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管一字〔〕40號文件印發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評估標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評估標準》、《小采石場安全評估標準》,全市A、B、C級非煤礦山達到80%以上,基本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動態監管的長效機制,實現我市非煤礦山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打下基礎;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按規定發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整治重點
(一)繼續取締、關閉非法開采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對安全評估、評價為C、D級的非煤礦山經過限期整改、停產整頓后再進行安全評估、評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或通過安全評估、評價仍為D級的非煤礦山,堅決予以關閉。
(二)促進非煤礦山企業改進安全管理工作,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礦山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督促大中型企業加強對職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職工素質;指導鄉鎮、個體礦山職工的培訓考核和全員持證上崗試點工作。
(三)完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地下開采礦山,以完善礦井提升、運輸、供電、排水、通風等系統,消除礦井大面積空頂、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礦用設備無安全防護裝置為重點。露天開采礦山,要以工作幫及非工作幫的邊坡角、臺階高度、平臺寬度及臺階坡面角符合設計要求為重點,推廣機械化作業和中深孔爆破技術,確保實現分階段開采。
(四)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對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動態管理,建立檔案,制定監控和整改措施,實行重點檢查和跟蹤監控,遏制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五)非煤礦山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按照不低于礦產品銷售額的2%提取和使用,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企業所有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對生產規模較小,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救援隊伍簽定救護協議。
四、工作安排
第一階段:安全評估、評價和深入整治階段。時間從9月1日到11月30日結束。非煤礦山安全評估、評價工作將按照自治區的統一安排一并進行。在前一段時間對非煤礦山、尾礦庫調查摸底的基礎上,自治區、市安監局先選擇幾個大型礦山進行安全評估、評價試點,市安監局還將分別在每個旗縣區再各選一個非煤礦山進行評估、評價,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市所有非煤礦山企業統一進行安全評估、評價。深化整治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鞏固前段時間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項監管措施,做好證照發放和依據非煤礦山評估、評價結果實施分級管理工作,把安全監管重點放在C、D級非煤礦山企業。
(二)嚴格露天采石場辦礦條件,完善市場準入機制。縣級以上所在地城鎮周邊露天采石場,年開采5千立方米(飾面花崗石除外)以下的新辦礦山,不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已辦礦山,凡保有儲量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通過改擴建,逐步達到5千立方米/年以上。一個山頭多個采石點的情況,必須保證采石點之間安全距離,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推廣露天采石場規范化、規模化開采工作經驗,促進采礦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進程。
(三)建立制止非法開采約束機制。重點開展對取締關閉非煤礦山監督工作。凡沒有《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礦山生產企業一律予以依法關閉。對經過安全評估、評價為C、D級的非煤礦山進行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限期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并再次進行安全評估、評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國土資源、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按職責范圍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爆炸物品、儲存、使用許可證。一律不準供電,不準供應爆炸物品;嚴禁已經取得證照的礦山轉手倒賣爆炸物品。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嚴厲打擊非法開采行為。
(四)加快尾礦庫安全評估、評價進度,尾礦庫的安全評估、評價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各級安監部門嚴格按有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審查把關,確保尾礦庫運行安全。
(五)開展非煤礦山采空區調查。各旗縣區安監局和國土資源局要組織專門人員集中時間開展此項工作,重點摸清采空區分布、范圍、面積、充填程度及其與地面構筑物和村莊的關系,采空區地面塌陷狀況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
(六)開展區域性技術服務機構試點工作。本著“有人去管、有人會管”的原則,在非煤礦山集中的旗縣區選擇重點區域,建立區域性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為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打下基礎。
(七)鞏固安全評估、評價成果。年各旗縣區非煤礦山標準要力爭20%以上達到A級、40%以上達到B級、C級不超過30%。
第二階段:驗收和申請發證階段。時間從12月1日至年1月13日。經過安全評估、評價達到A、B級的非煤礦山企業向旗縣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旗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逐級審核,達到A、B級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向自治區安監局申報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C級進行限期整改,D級進行停產整頓。并再進行一次評估、評價,合格的升為A、B級的,由市安監局統向自治區安監局申報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仍評定為C級的責令停產整頓、D級的依法關閉。繼續依法取締和關閉非法開采的非煤礦山,實現采礦秩序和安全生產狀況的明顯好轉。
第三階段:總體評比階段。時間從年1月14日至1月31日。各旗縣區要采取回頭看的辦法,全面總結本旗縣區開展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凡是整治工作中遺漏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補救,對整治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研究,確保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際效果。各旗縣區要在年1月末以前寫出總結,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階段:鞏固提高階段。時間為年2月至年末。主要工作是:
(一)建立非煤礦山安全等級監管機制和約束機制,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并制定具體的監管方法和監管措施,實施分級動態管理。
(二)礦山開采逐步達到規范化、規模化、科學化,普遍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三)提升非煤礦山安全評估等級。年全市非煤礦山力爭達到A級的30%以上,達到B級的50%以上,C級的控制在20%以下。并重點加大C級非煤礦山的整治力度,確保非煤礦山行業整體安全生產水平有較大的提高。
(四)今后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山企業,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三同時"要求組織的專家評審驗收,未經“三同時”驗收的非煤礦山一律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準進行生產。
(五)開展非煤礦山采空區治理監控工作。根據對礦山采空區分布、范圍、面積、充填程度,與地面構筑物和村莊的關系以及采空區地面塌陷等狀況的調查,采取治理監控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六)推廣鄉鎮、個體礦山企業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工作,依據試點情況,全面開展鄉鎮、個體礦山企業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工作,提高安全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
五、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這次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由市、旗縣區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進行,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組織實施,安監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協調行動”的原則,形成良好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開展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檢查、督促和驗收;認定非煤礦山是否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履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審查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持證情況;按《評估標準》劃定礦山企業安全等級類別,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審核上報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經限期整改和停產整頓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經市、旗縣區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按法定程序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無證非法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的非煤礦山,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堅決依法強制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查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內容中應有安全生產專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