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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規劃局、房管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物價局、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省委關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現就我省積極、穩妥地開展宅基地上的村民住房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以下簡稱“農房”)登記工作,制定如下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意義、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意義
隨著我省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城市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房已成為農民財富積聚的主要載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實施城鄉統籌發展戰略、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現實要求;是保障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權,減少財產糾紛的重要手段;是全面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依法規范農村建房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建立村鎮房屋物權合法流轉、交易和處置制度的必要前提。它對于保障農民合法權利、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活躍農村經濟等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二)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基本原則
1.依法登記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登記種類、程序、要件、范圍等,辦理農房登記。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未能取得與農房占用范圍一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權屬有爭議的;不能提供有效的農房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的;已被依法征收、沒收或查封的;屬于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的;受讓人不屬于農房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的(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以及其他依法不準登記的農房,不予登記。
2.依自愿申請登記原則。由農房登記申請人自愿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書面登記申請,依《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提交申請農房登記所需的材料,登記房屋權屬。要通過宣傳、提供便民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村民自愿申請農房登記,但不能強迫村民申請農房登記。
3.先地后房原則。農房登記,應當遵循產權明晰、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申請人(受讓人)在取得登記農房占用范圍內集體土地使用證后,可申請辦理農房登記。
4.統一登記原則。市、縣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從農房政策上指導農房登記工作,房產管理部門從登記業務上指導農房登記工作。具體操作由市、縣房屋登記機構統一登記;農房登記記載入市、縣統一的房屋登記簿;實現農房和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同平臺、分類登記,不再另設房屋登記平臺或登記系統。
5.加強部門銜接與協調原則。為解決農房登記中的歷史遺留和疑難問題,農房登記需要法院、農辦、財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測繪、行政(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和有效銜接。市、縣應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法院、農辦、財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測繪、行政(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農房登記工作。
(三)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基本目標
2011年,各市、縣要全面啟動農房登記工作。對農村集中居住點等具備較完善登記條件的農房,房屋登記機構應加快登記辦理工作。啟動農房登記工作之后,要注意總結農房登記工作的規律,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房登記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探索促進農房依法流轉、資產向資本轉化的規范有效途徑和方法。2013年,基本建立農房登記制度,初步形成農房產權處置和流轉機制,進一步促進農村改革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房登記中的實際問題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章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作了明確的規定,為規范農房登記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據。但由于之前有關法規未明確、政策不配套、不清晰,造成各地做法不一,規范不統一。本著既尊重歷史,又規范農房登記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房登記中的實際問題。
(一)登記單元。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一般以獨立房屋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有明確固定界限并可獨立使用的層、套、間(自然間)也可以作為房屋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有明確固定界限并可獨立使用的幢、層、套、間(自然間)可以作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二)登記程序。農房登記程序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執行,主要分為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等環節。農房初始登記的,必須進行公告。
(三)初始登記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事項按下列要求進行認定:
1.登記申請書。按照房屋登記簿記載的要求,由各市、縣房屋登記機構根據情況制定統一的農村房屋登記申請書格式。農村房屋登記申請書必須由當事人如實填寫并提交。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或繼承公證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企業和其他法人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作為主體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申請主體的身份證明。
3.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已取得合法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經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材料。
4.農房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城鄉規劃法》實施后,農房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是指農房所有人領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明。
《城鄉規劃法》實施前,農房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是指農房所有人領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建造農房時尚未取得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該房屋系合法建筑的建房(含農房建造時)證明材料。
5.房屋測繪成果報告。房屋測繪成果報告應當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提供。房產測繪機構進行農房建筑面積測繪時,應當參照執行《房產測量規范》,執行《省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和地方的相關規定。有條件的市、縣,可統一開展農房測繪工作,為農房登記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房屋測繪成果報告中申請登記的房屋坐落應以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的門牌為依據。地名管理機構未編制統一門牌的,應明確申請登記房屋的丘地號或者其他的唯一性區位標志。
村民住房共有共用部位不能明確認定或無合法權屬分割協議,其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無法進行分攤,該村民住房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不進行共有共用建筑面積分攤,但房產測繪成果報告中需說明,房屋登記機構應將該事項記載到房屋登記簿中。
6.其他必要材料。有條件的市、縣應當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或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無法提供房屋竣工證明的村民住房,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街道)政府部門出具房屋建造情況和已竣工的證明。
(四)其他登記提交相關材料。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五)登記面積。本著尊重歷史,區分不同時期的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為區分依據,提出《城鄉規劃法》實施前不同時期住宅建房合法手續認定依據、超面積建設房屋等的處理意見,報市、縣政府批準后,作為農房登記的依據。登記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建房面積;對于《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造的實際建房面積超過批準建房面積的農房,原則上不予登記,具體事項由市、縣政府予以明確。
(六)各市、縣政府可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農房登記的具體情形。
三、積極探索建立村民住房抵押融資及處置機制
為有效解決村民貸款難問題,拓寬農戶融資渠道,支持農民創業置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市、縣政府應協調和組織法院、農辦、金融機構、國土、規劃、財政、房管、物價等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村民住房抵押登記的辦法、資產處置方案、風險防范措施。結合先行地區經驗,在開展村民住房抵押登記時,應堅持五條基本原則:
(一)農戶申請貸款的抵押物必須權屬清楚,要以合法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為前提。
(二)申請村民住房抵押登記的農戶,應提供抵押房屋所在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同意抵押的證明、并提供經抵押權人和抵押房屋所在地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同意其抵押房屋變實處置和處置后仍有安居之地的方案,并在村民住房抵押合同中專項明確約定。
(三)村民住房抵押房屋處置的受讓人應該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
(四)村民住房抵押不能為他人作抵押擔保,村民住房的抵押權人僅限于金融機構。
(五)村民住房抵押后,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有條件的市、縣可建立專項貸款風險補償金,分散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大力推廣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努力提高保險覆蓋面。
房屋登記機構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探索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擴大村民住房登記成果,為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生產力的新一輪解放注入新的活力。
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抵押,必須符合《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也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四、完善登記機構組織建設,加強登記人員教育與培養
農房登記工作政策性強、疑難問題多、地域分布散、工作難度大,完善登記機構的組織建設,加強登記人員業務培訓是適應面廣量大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和管理工作需要。要在統一房屋登記機構、統一房屋登記平臺、統一房屋登記數據庫、統一房屋登記證書的要求下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房登記工作。各地要在以下幾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為開展與完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作好組織、技術、經費準備:
(一)完善登記機構組織建設。各地政府要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所需的人員編制和專項經費問題。房屋登記機構要設置專業部門、專業隊伍、落實專項經費從事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在一個市、縣設置一個房屋登記機構、統一房屋登記的前提下,根據本地實際,可設置派出登記分中心(站、所),以方便農戶申請農房登記。
(二)做好人員教育與培養工作。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房屋登記審核人員考核培訓等工作,開設形式多樣針對農房登記人員業務的培訓班,加強對農房登記人員培訓和教育。各地登記機構要定期召開農房登記工作研討會,交流經驗,及時解決疑難問題。
(三)房屋登記機構要盡快健全和完善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各項制度,使房屋登記工作制度管理不留空白。要嚴格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和相應的房屋登記技術操作規程開展登記工作,強化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在房屋登記工作程序中的嚴格審核作用,加強對農房登記人員的管理。對在農房登記過程中,利用工作便利,以權謀私,或失職瀆職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要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房登記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經費列支解決。
五、積極營造農房登記工作的良好氛圍
農房登記工作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既要尊重農民的自身意愿,又要引導農民自愿積極參與。一方面,要利用各種途徑和媒體力量,積極宣傳進一步擴大農房登記的重要意義,為農房登記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另一方面,各市、縣政府要落實開展農房登記的人員編制和專項經費,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房屋登記機構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到鄉鎮、村居,邊宣傳、邊開展農房登記工作,以登記工作帶宣傳,以宣傳促登記工作,為農房登記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要采用老百姓喜聞樂見的方式,提高廣大農民對自愿主動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房產的認識,提高對自愿依法申請農房登記的認知度和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