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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幼兒園:
為加強我區省等級以上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切實規范財務行為,努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促進我區學前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會計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提高幼兒園財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區政府加大了對學前教育的投入,加強省等級以上幼兒園財務管理,提高幼兒園教育經費使用效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各幼兒園要充分認識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幼兒園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嚴格教育經費管理
1.嚴格收費管理
幼兒園在領取《辦園許可證》后,應向物價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或實行收費備案,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必須按物價部門核準的項目、標準規范收費,不準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實行收費公示制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家長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標準、依據、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內容。收費必須使用財稅部門規定的發票或收據,嚴禁使用非法收據及白條,嚴禁收入不入帳。
2.加強經費使用管理
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幼兒園各項開支及其標準要按財務制度的要求嚴格執行,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白條作為報銷憑證。上級有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幼兒園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幼兒園經費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3.強化專項發展資金管理
學前教育專項發展資金是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指定專門用途的資金。各幼兒園必須按規定用途進行管理和使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發展資金收支應規范核算,并按要求建立收支備查臺帳,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代辦服務管理
幼兒園提供的代辦服務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公開和非營利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服務并收取費用。幼兒園代辦服務實行“代辦登記制”,幼兒園應將代辦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以書面形式征求幼兒家長意見,經幼兒家長簽字同意后幼兒園才能收費。收取的費用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期末清帳、按實結算”,學期結束時應向幼兒家長出具費用收支清單,并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5.加強資產管理
要加強資產管理和監督,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工作,特別是加強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管。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應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上級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審批,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幼兒園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學校資產臺賬,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幼兒園的資產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6.加強債務管理
學校的高負債消費不利于學校可持續發展,幼兒園要加強經費預算管理,量力而行,量入為出,做到收支平衡,保證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學校負債的監管,對發現新增的大額債務,要及時查清原因,對那些缺乏充足依據認定的債務,要迅速整改到位,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幼兒園應當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政策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明確學校領導和財務人員的職責,規范幼兒園財務管理行為。
2.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財務已納入局、街道(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的幼兒園,財務核算按核算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民辦幼兒園財務核算應統一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到統一會計制度、統一會計科目、統一會計報表、統一會計核算。財務建賬與核算要能清楚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做到帳目清楚,主動接受財稅、物價、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3.按規定開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幼兒園應當開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作為單位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銀行結算賬戶。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立賬外賬,嚴禁坐收坐支,杜絕巨額現金支付的違規行為。
4.健全幼兒園財務內控制度
要建立健全幼兒園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從事學校財務管理的記賬人員與審批人員、出納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做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幼兒園應配備具有較好財會知識的專兼職財務人員,加強財務管理。學校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與舉辦者有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在學校財務中從事會計工作。學校沒有條件配備一般會計人員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記賬。
5.建立財務收支公開制度
為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使用,增強財務管理的透明度,進一步強化財經紀律,規范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幼兒園要建立財務收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幼兒園財務管理接受社會與教師民主監督。
6.建立財務報表上報制度
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幼兒園的經濟活動,加強財務監督,為上級部門管理提供可靠依據,同時保障財務資料的準確性、合法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建立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財務報表和財務審計報告的制度。幼兒園上報的財務報表和財務審計報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四、加強財務監管
1.設立日常監督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幼兒園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監督。幼兒園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及其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2.建立財務管理考核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采取定期考核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幼兒園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專項資金發放的依據之一。對那些財務管理混亂的、嚴重虧損而資不抵債的、抽逃辦學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的、亂收費而牟取不當得利的幼兒園,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