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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國有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可以通過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產權、增量引入非國有資本進行增資擴股、承債并購國有企業等方式。
二、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可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方式進行。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三、非國有投資者承債并購國有企業,其債務可以與債權銀行協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苯對企業不良貸款等進行債務重組。
四、非國有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時,經與債權人協商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實施債權轉股權。
五、改制企業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職工工資部分,職工自愿的條件下,依法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可轉為個人投資。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以現有資產清償,職工自愿的條件下,可以轉作個人投資。
六、改制后的企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七、企業改制后,仍為國有控股的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經批準,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或者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使用。
八、非國有投資者并購或控股國有企業,由原企業按有關規定,解除全部在冊職工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九、企業改制后繼續留在企業工作的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職工自愿的條件下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十、改制企業退休人員按屬地原則實行社會化管理。
十一、改制企業自辦的普通中小學校和社區管理職能按有關政策移交當地政府。
十二、非國有投資者并購、參股國有企業,原企業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未期滿的繼續享受至期滿;并購后,其生產經營業務范圍符合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可承續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三、非國有投資者參與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原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符合規定條件的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十四、非國有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后,職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以資產方式直接轉換成股份的其應征的個人所得稅可暫予緩征,待股權轉讓變現后再行征收。
十五、非國有投資者并購國有企業,允許延用原名稱并加“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登記注冊;改制后的企業承續原企業擁有的特許經營權、資質、許可證、商標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留手續。
十六、企業改制涉及的相關部門要簡化辦事程序,主動做好服務,改制企業辦理注冊、土地、稅務登記、房產、水、電、氣、電信、車輛過戶等,只收取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