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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以下類型的建設項目:
(一)列入“五大戰役”重點項目目錄的項目;
(二)列入省、市、縣年度重點項目目錄的項目;
(三)大型舊城改造、大型城市綜合體、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園林等基礎設施類的項目;
(四)重大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公益類的項目;
(五)在我縣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國內外著名大企業、大集團在我縣投資建設的項目;
(六)經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二、適用條件
屬于上述適用范圍以內并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在按規定程序辦理項目審批時,納入重點項目審批服務綠色通道: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水土保持、節約能源、技術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三)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工作措施
凡符合本規定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的項目,各審批部門要在遵循依法審批的前提下,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壓縮辦理時限,下放審批權限,全力做好服務。
(一)簡化審批環節,優化流程。各審批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給予容缺預審制度。
1、縣發改局:
(1)先行辦理前期立項手續。對橋梁、隧道、醫院、學校、市政道路、內河整治等財政性投資項目以及舊城改造項目、大型城市綜合體開發等項目在規劃、土地等前置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因項目環評或區域環評未完成,可由環保部門對項目出具環保初審意見(注明同意先行辦理前期立項),縣發改局給予先行辦理項目前期立項,用于辦理相關前期手續,待項目環評審批手續完成后,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2)合并部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環節。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階段合并審批,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3)實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類編制、分類審查。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可直接報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編寫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除另有規定的,原則上不再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可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自行組織編寫,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對政府紀要確定建設的設備購置、一般景觀改造、城市道路改善提升等簡單且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項目,可實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簡易文本審批,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內容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簡易文本,并由主管部門出具審查轉報意見。
(4)簡化部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對經縣政府審定并列入年度重點建設計劃的一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除大橋、快速路、隧道、地下空間工程和重要景觀改造項目及規定必須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外),建安投資費用不超過5000萬元,試行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并完善設計方案,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審查階段。
2、縣建設局:
(1)并聯部分審批環節。鼓勵建設單位規劃總平面審查、建筑方案、施工圖同時報審,同時受理,具備條件的同時辦理直接發證;建筑景觀審查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同時并聯進行,改變以往通過建筑景觀審查后才核發許可證的做法;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允許建設項目總平、建筑方案(含立面景觀)一次性審批。
(2)簡化部分審批環節。建筑工程項目報件在核發許可證時形成,不要求建設單位另外提供資料;招標備案、工程合同價備案不再做為施工許可核發的前置條件,改為后置監管。根據招標單位和建設單位簽發的中標通知書即可辦理施工許可。
(3)合并部分審批環節。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環節與安全監督登記環節合并辦理,且對安全施工措施只做程序性審核,不做內容審查,符合規定的當場辦結。
3、縣國土局:
(1)對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預審階段,暫時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壓覆礦證明材料,先予通過預審,在項目用地報批階段再補充材料。
(2)簡化土地供應審批手續,對涉及集體土地的危舊房(舊城改造、小城鎮建設)改造項目,在集體土地報批工作完成后,即組織“毛地”掛牌,以加快推進該項目工作。
4、縣環保局:
(1)提前出具環保初審意見。憑項目規劃紅線圖、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書,縣環保局限時內先行出具環保初審意見(限縣級審批項目),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同時要求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必須完成環評文件審批手續,避免發生未批先建違規行為。
(2)簡化項目環評形式。對已經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工業流域整治、礦山開采、污水處理、橋梁、大型交通設施、殯儀館等建設項目除外),項目建設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清潔生產要求不危及百姓,不會造成社會影響的前提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形式予以簡化,即編制報告書的簡化為報告表,編制報告表簡化為填報登記表。
(3)未列入“名錄”的項目不需環保審批。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對未列入的建設項目不必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如:校安加固、軟件開發、景觀裝修、幕墻裝飾、門面改造等工作不需環保審批。
5、縣消防大隊:
(1)實行備案抽查制度。除對公安部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批外,其余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不再納入消防審批;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驗收或驗收備案一并辦理。
(2)簡化部分項目受理條件。對一些尚未具備完整行政許可手續的重點項目、特殊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無需出具圖審中心意見即可申報消防設計審核。
6、招標活動環節:
(1)對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允許在符合有關規定前提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前先行核準項目招投標,以加快項目的前期工作進度。
(2)取消部分項目招投標的前置條件。取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審核意見書、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作為招投標前置條件的規定,改為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把關。
(3)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土石方工程投資少于100萬元的,可以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100萬元以下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工程采用簡易招投標暫行辦法的通知》(樟政辦[2009]164號)文件精神,采用簡易招標辦法執行。
(4)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承擔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應工作。企業投資的項目中其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業主自身、其控股股東或絕對控股(出資額或持股占注冊資本總額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等級的,或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的,可承擔項目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等工作。
(5)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500萬元以下且沒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房建、市政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其施工招標方法按《關于印發〈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試行)〉》(建筑[2007]35號)的規定執行,以有效地保證質量和時間要求;水利類重點項目,比照《省水利廳、省發改委關于印發〈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辦法(試行)〉的通知》的做法,對農林水利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1000萬元以下的,采取在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中標人的辦法。
(二)縣級審批權限項目壓縮時限,提高效率。縣級審批項目部門主要有縣發改局、建設局、國土局、環保局、林業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經貿局、消防大隊、人防辦、氣象局等。各個部門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要提前主動介入,及時協調相關項目文件編制進度,協調并指導解決影響審批的有關問題。進一步完善預約服務、全天候服務、跟蹤陪同服務等優質服務措施,不斷拓展服務深度,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快項目推進進度,開辟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壓縮時限。簡化后的前置審批事項及其辦理時限如下:
1、企業名稱預核準(縣工商局),辦理時限:即辦。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規劃紅線圖(縣建設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3、用地預審意見書(縣國土局),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征占用林地核準文件(僅限于涉及林地的項目,縣林業局),辦理時限:3個工作日。
4、環評初審意見(縣環保局),辦理時限:報告表1個工作日,報告書2個工作日。
5、項目前期立項(縣發改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6、總平批復、用地規劃許可證(縣建設局)。其中:總平批復,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房地產項目為總平按規定公示后2個工作日);總平會審、涉及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項目,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電力、廣電、水利、交通、通訊、人防、氣象、消防等部門應予以即時審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縣發改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8、土地農轉用征收報批(縣國土局),辦理時限:視省里審批進度,由縣國土局派專人跟蹤(要件齊全的急件5個工作日上報市國土局)。
9、項目用地供地審批(縣政府辦),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10、建設用地批準書(縣國土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11、工程規劃許可證(縣建設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
12、工程招投標:時間需23天—35天。
13、工程質量監督及施工安全申報備案(縣建設局)。其中:工程質量監督,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施工安全申報備案,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14、工程建設消防設計審核(縣消防大隊),辦理時限:對人員密集和特殊建設工程審核10個工作日。
15、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縣氣象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環保設施建審(縣環保局),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16、人防建審意見(縣人防辦),辦理時限:即辦。
17、施工許可證(縣建設局),辦理時限;2個工作日(房地產項目除外)。
18、除以上審批環節之外,涉及有關部門審批的時限,不能超過2個工作日。
(三)涉及市以上部門審批項目依法依規,全程跟蹤辦理。縣審批部門在接到項目申請當天,對涉及需市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前置手續,各審批部門應積極與上級有關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專人負責上報對應的審批部門,并會同項目單位共同負責全程跟蹤聯系,直至完成辦理。對其中涉及到需市以上發改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即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辦報備,由縣政府辦牽頭,適時召開項目手續報批協調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有關規定主動為企業辦理并加強相應的后續管理服務工作。
(二)縣效能辦、重點辦負責跟蹤督查項目建設,及時協調相關鄉鎮和部門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三)各審批部門要進一步優化程序、簡化手續,梳理編印《辦理審批事項須知》,加強業務人員管理、教育和培訓,切實完善服務承諾、限時辦結、政務公開、AB崗等各項工作制度,確保項目審批手續在各個環節均以最快速度辦結。
(四)縣監察局、效能辦要強化督查和責任追究。對不在規定期限內補齊缺件的,將視實際情況追究項目業主、責任人的責任;超過審批時限的部門,如果無合理理由,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在審批材料齊備情況下,超過審批時限辦理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意見自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將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縣政府,以便適時進行調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