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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政策宣傳,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住房價格的基本穩定和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大力宣傳各級政府為穩定房價的決心和所采取的各項政策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土地和住房價格變動等信息,正確引導消費者準確判斷市場房價信息,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理性購房,反對超前消費和過度消費。通過正確的輿論引導和合理引導消費,促使不同收入的消費者形成差別化的消費格局,即低保家庭購買租住廉租房,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中等收入的家庭購買普通中小套住房或二手房,中高收入的居民購買商品房的消費格局,以滿足不同收入階層的消費需求。
二、嚴肅信貸紀律,認真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要認真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二套住房的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堅決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1.1倍的規定。各商業銀行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可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2號)精神,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同時要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要作用。
四、嚴格住房用地管理,確保土地供應。土地部門要認真執行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70%的規定,切實增加土地有效供應。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商品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須在土地使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的約束性條件,重點明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套型面積、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購等條款。要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實行“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做到先確定房價,后上市拍賣土地。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建設的,要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按規定給予處罰。
五、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落實保障性住房政策。建設、房管、國土等部門要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加大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的建設力度,增加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供應,不斷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面。要嚴格執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各類棚戶區改造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規定,落實提取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設配套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規定。今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面積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不得審批其新的開發項目。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減緩被動的住房需求,平抑市場房價。
六、加強成本監審,增強價格透明度。物品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因素,物價部門要加強同房管部門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成本監審,房管部門要將商品房成本監審作為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對不進行成本監審的開發企業,房管部門不予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實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承諾制。凡是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辦理“兩證一書”時,都要以企業正式文件向縣政府承諾商品房銷售價格,并對承諾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而且在房屋預(銷)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凡是不以企業正式文件向縣政府承諾商品房銷售價格的,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堅決不予辦理“兩證一書”等相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備案的房屋預(銷)售價格,不得突破向縣政府承諾的價格或者是政府公布的控制目標價。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者突破控制目標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吊銷其已取得的預售許可證,并不予辦理已出售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而且該企業在今后5年內不得在全縣范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國土部門禁止其參加土地競拍活動,停止一切開發性質的土地供應,規劃部門不予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物價部門要采取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監審結果,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增強房地產價格透明度。
七、加大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力度,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出臺的控制房價上漲的各項政策,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營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證售房、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和囤積、炒地行為,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