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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嚴把土地閘門,嚴格土地執法,國土資源管理和保護水平不斷提高,國土資源調控保障能力不斷增強。但是,違法違規使用土地的行為仍然存在。因此,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勢在必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務必清醒認識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應該承擔的職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共同遏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二、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
(一)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及共同責任主體
1.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是指政府、相關職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違法用地及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縣國土資源局是土地管理和執法的主體,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相關職能單位包括監察、規劃建設、發改、公安、農業、環保、林業、工商、供電、供水等單位。
2.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共同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內國土資源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領導責任人,經辦人員是直接責任人。
(二)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適用范圍
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適用于縣轄區范圍內的查處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行為的共同責任。涉及國家、省、市、縣的重點項目,經濟開發區、政府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的另行規定。
(三)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實施的基本原則
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實施,遵循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各施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部門聯動是指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在巡查發現的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行為,應及早制止和查處,同時書面報告縣政府,書面函告有關鄉(鎮)、單位,啟動聯動機制,各職能單位協同行動,遏制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行為。
(四)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各責任主體的職責分工
1.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的保護,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執行,組織對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的制止。
2.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巡查工作,對違法用地及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3.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進行巡查和對未取得建設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單位實行查處;負責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對規劃區內違法用地建設的巡查和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4.縣監察局負責對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土地管理、監管職責行為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5.縣公安局依法負責對縣國土資源局移送的土地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受理、立案、偵查、追逃、強制措施適用、呈捕、移送起訴及撤案工作。
6.發改、工商、環保、農業、林業、水利、供水、供電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管理及違法建設的執法查處工作。
(五)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各責任主體的工作要求
1.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及時制止和嚴格查處轄區內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遏制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對接到函告屬轄區內的涉及違法用地和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行為,未在限定期限內改正的,自接到函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整治,對違法用地違規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協同有關單位依法拆除。加強信息化及依法用地、依法建設的社會宣傳,確保轄區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不超過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15%的指標,確保不發生影響惡劣及后果嚴重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
2.縣國土資源局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法情況,開展土地動態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土地違法案件,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依法組織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向縣政府報告情況,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追究制度。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所應加強動態巡查,建立工作臺帳,對轄區內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在發現土地違法行為的10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同時告知相關職能單位。對群眾投訴、檢舉、控告或其他部門告知的涉嫌土地違法案件應在規定期限內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3.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全面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違規建設巡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規建設行為。同時,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暫停辦理其規劃建設許可的相關手續。
4.縣監察局受理縣國土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縣國土資源局,并退回案卷資料;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縣國土資源局。立案調查的案件,無特殊原因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
5.縣公安局對縣國土資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案件,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依法對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工作給予支持并提供保障;對妨礙、阻擾執法,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等惡劣行為,必須依法公正處理。
6.供水、供電等單位,對未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合法用地和規劃建設手續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不得供水、供電;已供水、供電的,在國土、規劃建設部門查證其用地、建設違法違規事實,接到相關部門告知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應當停水、停電的書面通知書后,無特殊情況的,按相關程序停止對其供水、供電。
7.縣林業局加強對建設占用林地的監督和檢查,在接到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告知后,應對違法違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8.縣農業局加強對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質量建設和管理,對違法用地復耕工作進行監督,并組織完成驗收工作。
9.縣發展和改革局對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但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審批項目,不予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對未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審批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核準項目,不予辦理項目核準手續。
10.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在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對沒有核發用地、規劃許可或權屬憑證的辦公、工業、商業、住宅、生活用房等房屋,不得核發有關證照;接到縣國土資源局告知違法違規用地上的建筑,應及時查核執照、許可證的核發情況,并依法進行查處。
11.縣水利局要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保護,負責水利設施、河道行洪區兩側岸線內預留土地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對占用河道行洪區兩側岸線內預留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不得批準使用,并依法進行查處。
(六)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責任追究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土地和規劃建設管理的快速反應機制、責任機制和獎懲機制,強化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監察,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行為。凡在轄區內有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行為發生,或在省、市組織的巡查活動中,違法用地宗數占被檢查項目宗數或違法用地面積占被檢查項目總面積10%以上,或是涉地信訪案件的,在年度綜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未按規定時間和職責依法調查處理違法用地建設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效能告誡或行政處分;對漏報、瞞報情況,存在包庇、縱容或失職、贖職行為的,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和主要領導責任。對擅自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法立案查處;對違法用地投資者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多次實施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1年內多次實施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觸犯刑法的,包括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地數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欺詐等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有證據證明涉嫌瀆職、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有關線索、證據材料和查處意見移送檢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