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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審計執法力度,規范和加強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工作,不斷提高審計執法水平,維護財經法規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建設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意見和建議是指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以及管理不規范等行為,提出的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整改建議。
第三條區審計部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由區審計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督辦。區財政、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協助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四條實行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聯席會議制度,區政府辦、組織、監察、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提出協調解決審計意見建議整改關問題的建議,并對被審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五條區審計局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第六條區審計局及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依據下列審計文書,督促和辦理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
(一)向區政府提交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在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單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
(三)根據審計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建議書;
(四)發現案件線索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五)區審計部門依照審計程序查出問題下達的其他有關審計文書。
第七條區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八條區審計部門對審計中發現的應當依法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區審計部門對發現的應當依法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和處理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書。
第十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依法應當繳納的款項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繳入關賬戶。涉及追繳稅款、滯納金或收繳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被審計單位已準備繳納以及區審計部門認為被審計單位能夠落實外,區審計部門在對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決定書的同時,應當抄送給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建議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及時收繳落實,并于60日內將協助辦理落實情況書面通知區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決定執行期內書面向區審計部門報告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十二條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與同級財政有撥款關系的,區審計部門可建議財政部門在預算安排和預算調整時抵繳,或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審計決定事項。
第十三條區審計部門向有關部門發送的審計移送處理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60日內,依法予以辦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有關部門認為不能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并退回移送資料。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對審計移送處理書不予辦理的,區審計部門應當提請區政府或建議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區審計局應當將審計重要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列入政府督查范圍,督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六條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實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意見建議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問責。
第十七條組織部門應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存入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干部提拔、調整、任用的重要依據。紀檢監察機關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存入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區審計部門對各部門單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依法予以公告,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督促審計中查出問題的整改。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