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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權力來源的契約觀念
法治總是在一個國家范圍內的法治。法治的實行依賴于一定的國家權力構建形式。而國家權力的構建形式從根本上來說取決于對國家權力來源的認識。所以,關于國家權力來源的觀念對于法治建設來說至關重要。在農耕文明時代,人類絕大部分地區、絕大部分國家都是實行君主制度。這種君主制度的政治理論依據就是“君權神授”、“君主主權”之類的關于國家權力來源的解釋。伴隨著商工文明的出現,近代一些進步的思想家提出了人民主權理論。其代表人物有英國的洛克、法國的盧梭等人。他們論證,國家是由處于自然自由狀態下的個人自愿結合而形成的,人們通過社會契約而實現這種結合,組成國家。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國家因為人民的委托而獲得權力,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權者。人民對國家的主權的基本表現之一就是,要根據人民關于建立國家的預先的協議來組織和建立國家各機關。人民關于建立國家的這種預先協議就是憲法。憲法體現為人民就國家權力問題的協議、約定,體現為人民同意對國家機關授予權力的授權書。這些進步思想家提出的人民主權這種關于國家權力的終極歸屬的判斷,關于國家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權的判斷,已經成為當代政治理論的不可反駁的公理性論斷。從政權的建構理論上說,中國農耕文明時代傳承下來的傳統政治法律理論是暴力論。所謂暴力論是指,國家政權只能通過暴力去獲取,只能依靠暴力來維護。反過來,依據暴力奪取國家政權,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這就是表現在我們的傳統政治格言中“成者為王敗者寇”。根據這種觀念,你可以用陳勝、吳廣造反起義的方式奪取政權,你也可以用趙廣胤陳橋兵變的方式奪取政權,你也可以用百般稱頌的宮廷政變的方式奪取政權,還可以用其他陰謀詭計的方式奪取政權,不問你是采取什么手段,在我們的傳統政治法律觀念中,只要取得了政權,最終都會被人們認同,人們都會三跪九叩、山呼萬歲、俯首稱臣。這種觀念很危險。這種觀念將為野心和陰謀提供冒險得逞的機會。可以說,暴力論,隱含著鼓勵造反的意思。暴力論,潛伏著社會動亂的觀念種子。暴力論,不利于一個既有政權、一個已有社會秩序的維護和鞏固。作為共產黨人而言,我們掌握政權的合法依據只能是人民的授權和同意。我們之所以取得政權,從根本上說,是由于人民的支持和擁護。用契約論的語言來說,就是人民的選擇,人民的同意。當然,1949年以前的國民黨政權不搞民主,人民無法用選票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選擇。但是,人民用另一種方式來表達了自己的選擇。這就是,當共產黨與國民黨逐鹿中原的時候,人民用遞情報、送軍糧、做軍鞋、運軍火、抬傷員、送子弟參軍等方式來表達自己對共產黨和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支持擁護。這種用汗水、鮮血、生命所表示的同意、擁護,雖不是選票,卻比紙寫的選票更為有效力,更有說服力。中國人民非但以上述方式表達了自己對共產黨的同意和選擇,中國人民還以憲法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給中國共產黨授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49年9月29日,中國共產黨邀請了各派、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各地區、各民族以及國外華僑等各方面的代表,召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這個會議是人民代表性質的集會。這個會議上,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共同綱領》具備憲法的一切要素,在當時就是臨時性憲法。根據這個《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所以,我們國家的建立、我們政權的依據就是人民通過《共同綱領》這樣的臨時憲法的授權。在后來,當時機和條件成熟的時候,我們又制訂了1954年憲法。法治國家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就是憲法。憲法是一切國家權力產生的依據、憑證。法治國家是不可能建立在國家權力的暴力論基礎上的。只要你把國家權力看作是暴力的產物,你就不可能真正地尊重人民的權力,就不可能真正地尊重為體現民主而進行的憲法、法律制度設計,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法治。
二、限制國家權力觀念
在確認人民主權、國家權力來自人民授權的觀念前提下,需要進一步解決的是:國家權力要不要限制、約束?這是法治建設的又一個前提性的觀念問題。中國由農耕文明傳承下的政治法律觀念不存在限制國家權力的觀念。國家至上,皇權不可侵犯,是我們這個民族在數千年的君主專制政體下形成的固化觀念。限制帝王所代表的國家權力被認為是大逆不道。早在歐洲封建制時代,人們就發現,不受限制、約束的國家權力———在當時是王權———是非常可怕的。它可以被國王用來橫征暴斂、濫征稅費、捕人入獄、隨意殺人等等。為了防止國王為非作惡,就必須對國王權力加以限制。1215年6月15日,英國貴族們擬定了一個文件,規定了一系列針對國王行為的禁令,主要規定,英王未經貴族組成的議會的同意不得征稅、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固有權利等等,并迫使英國國王約翰在此文件上簽字。這個文件就是后來英國人津津樂道的“大憲章”。可以說,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成文的憲法性文件。這個憲章實際上是貴族與國王之間的一個約定。這個約定,在人類史上第一次表現為以成文法律的形式對君主權力加以限制、規定。進入商工文明時代,尤其是“光榮革命”之后,英國人吸取了以往的政治經驗和教訓,為了防止國王作惡,制定了以“權利法案”(1689)和“王位繼承法”(1700)為主的一系列法律,規定了關于國王處理政務、征稅、司法、征募軍隊、干預議會等一系列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或限制性規定,首創性地以法律打造起一個限制約束以王權為代表的國家權力的樊籠。這些法律文件,后來統稱為憲法。1787年,美國人根據英國立憲的經驗以及英國和大陸思想家、理論家們所闡述的契約論原理來制訂憲法,形成人類史上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憲法。法國大革命爆發后,法國人于1791年制訂了法國的第一部憲法。此后,憲法就普及開來,成為近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憲法的制訂并不是簡單地給國家機關授權,而是在一系列限制約束條件前提下給國家機關授權,是在防范國家機關作惡的前提下給國家機關授權處理公共事務。可能有人會提出,限制國家權力是資產階級政治理論主張,而不是馬克思主義的政治理論主張;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民主國家,不需要限制國家權力。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確實,以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傳統政治理論長期以來否認在社會主義國家有限制約束國家權力的必要。在這一理論中,認為社會主義國家機關產生自人民、服務于人民,不可能出現利用國家權力侵犯人民利益的情況,所以,不需要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約束。由此,也就不需要法治,不需要以法律約束限制國家權力。①但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實踐證明,沒有對國家權力的限制,沒有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對人民利益的侵害也是非常可怕的。蘇聯在斯大林時代的大清洗運動證明這一點,波爾布特領導下柬埔寨共產黨執政時期的大清洗運動和農業共產主義實踐也證明這一點,中國的“”運動也證明了這一點。之所以出現社會主義國家權力侵害人民利益現象,就是因為,國家權力的實際執掌者與國家權力的終極歸屬者———人民———并不是同一個概念。自人類有國家組織以來,國家機構權力的實際執掌者從來就不是人民,而是由各種方式產生的各級官員。這些權力實際執掌者天然地具有脫離社會普通成員、凌駕于社會普通成員之上的傾向。如果不經過特定的對國家權力的限制約束的制度設計,國家機構權力的實際執掌者或者因錯誤的認知、錯誤的觀念形成對國家、社會重大事務的錯誤決策從而給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帶來損害,甚至災難;或者傾向于利用所掌握、行使的公共權力來為自身牟利從而給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帶來損害。蘇共領導的大清洗運動,柬埔寨共產黨領導下的大清洗運動,中國由、運動直至“”的運動等等,都表明在權力不受約束的情況下,實際執掌國家權力的最高領導人因錯誤的認知導致的錯誤的決策帶來的災難巨大、深重,且難以糾正。蘇共自上個世紀70、80年代出現普遍性的干部特權、腐敗,中國在“”中出現的干部特權、腐敗②以及當下中國的大量干部腐敗案例都表明,權力實際執掌者會自我牟利、主動作惡,并給人民造成損害。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機構的權力同樣應當加以限制、約束。對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加以限制、約束,恰恰是正宗馬克思主義政治理論的主導觀念。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一著中,高度贊揚巴黎公社的措施:根除常備軍,代之以國民自衛軍;以普選的方式產生行政和立法的公務員;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以普遍的低薪制,來防止擔任國家公職者追求升官發財。恩格斯在為《法蘭西內戰》1891年單行本所寫的前言中進一步闡明了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中所闡釋的思想:“……工人階級為了不致失去剛剛爭得的統治,一方面應當鏟除全部舊的、一直被利用來反對它的壓迫機器,另一方面應當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①“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宰,……公社采取了兩個正確的辦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第二,它對所有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只付給跟其他工人同樣的工資。公社所曾付過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這樣,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②簡單地說,即使是無產階級掌握了國家政權,無產階級群眾也要對自己的國家權力機關加以防范,要限制國家機關的權力。在恩格斯看來,“國家最多也不過是無產階級在爭取階級統治的斗爭勝利以后所繼承下來的一個禍害”,③它最終是要作為廢物被拋掉。當然,目前,我們還不能說就可以拋棄國家,我們還要利用國家這種組織形式來管理社會事務。但是,在利用國家這種組織形式的同時,要對它加以防范。馬克思、恩格斯的關于防范無產階級自己的國家權力的思想應作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指導性思想。由于時代的不同,具體歷史條件的不同,我們可能不能采取象巴黎公社那樣的防范措施,我們也不必照搬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但是,通過憲法和法治對國家權力加以防范,是人類目前所獲得、認知的最為良好、有效的防范國家權力形式。因此,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首先要解決的是,清除國家權力不受約束這種傳統觀念,樹立國家權力應受約束的觀念。
三、尊重個人自由觀念
在中國傳統的政治法律觀念中不存在不可侵犯的個人自由觀念。在理論上、觀念上,國家是可以無限制地擴大權力,可以隨時隨地干預個人自由的。而個人自由是當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的觀念基石。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觀念恰恰是,個人自由是國家存在前提,也是國家存在的目的。國家權力只能是有限的。對于某些最基本的個人自由,只要它們無害于他人、無害于社會,國家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干預。國家的權力行使,必須以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力范圍為限。通過限定國家權力,來保護個人自由。可以說,現代法治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個人自由。保護個人自由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價值觀。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宣布:“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④可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們是將個人的充分自由作為社會最理想狀態來看待。在消滅了剝削階級的社會主義社會,在人民作為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可以理直氣壯地主張和要求國家尊重個人自由、保護個人自由。人類的一些進步思想家認為,自由是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盧梭指出,失去自由,就失去做人的資格。⑤那么,既然個人自由如此重要,它究竟包括那些內容呢?就當代法治國家所應尊重和保護的個人自由的內容而言,主要包括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通訊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自由,等等。人身自由是基本的自由權利,即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行為而不受非法逮捕、拘留、審訊、處罰;禁止對公民施以酷刑;公民住宅不受侵擾等。的教訓是,當一個國家普遍缺乏尊重個人人身自由觀念時,這個國家的國家主席、高級干部、普通干部、黨員、群眾都有可能受到人身侵害。這種侵害或者在革命、造反的名義下來自于普通群眾,或者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名義下來自于自己的國家。關于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統稱為“精神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出版、講學、著書立說來表達思想、意見,也有權以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方式來表達意見、表達意愿。個人自由不僅是一種道德權利,保護個人自由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同時,從社會功利的角度來看,個人自由對國家和民族有利,個人自由受尊重、受保護的程度,決定了一個國家的發達程度、進步程度。
19世紀以后,中國受到外民族的入侵,感受到洋人的堅船利炮的厲害,慢慢開始學習洋人。這種學習,從一開始學習洋人的船炮技術,到清末沈家本修律,清末制憲,學習洋人的制度,表明中國人對外民族的先進知識的學習,逐漸加深認識。但,這種學習并沒有使中國真正走上富強之路。問題的關鍵在那里?近代中國翻譯家嚴復認為,西方富強的奧秘在于“以自由為體,以民主為用”。民主作為一種政體制度,保障著個人自由;個人自由作為基本價值觀念主宰著民主政體。正是由于自由與民主相結合,并且以自由為根本,才有西方社會的進步。個人自由中,除人身自由而外,對一個國家或民族的進步具有決定意義的就是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事實上,任何一個民族的進步,歸根結底都是知識的進步,觀念的進步。知識和觀念的進步都要靠少數人的創新、發明來體現和完成。社會的物質文明發展和精神文明發展的一條普遍規律是少數人創新發明,多數人學習、模仿。少數人的創新發明,是社會群體的真正財富之源。尊重個人自由的這種價值觀念和基于這種價值觀念的法律制度設計,是西方近代以來在知識方面領先于東方的根本原因,從而也是近代以來,西方在物質文明方面領先于東方的根本原因。保證人們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不僅僅是一個不可剝奪的權利的問題,從根本上說,它對整個民族國家的生存發展有利,它是一個民族、國家智慧之源,也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進步的動因。取消或者極大地限制人民中的每個個人的思想、言論自由,就等于砍去一個社會的思考的頭顱。對言論自由在一定意義上是可以限制的。但是,這種限制,必須是以公開的法律來加以限制。總之,保障個人自由的觀念和法律制度設計,是保證社會自身的活力、保證社會自身不斷發展的基礎。
四、黨委守法觀念
當代中國實行法治,最核心的因素是:執政黨的各級黨委守法。盡管我們倡導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多年,在現有的執政體制模式下,人們一直存在著“權大”還是“法大”的疑問。有人認為,主張“法大”者講的是一種理想、向往;主張“權大”者講的是現實:現實中集中表現為執政黨的地方各級黨委———由于其掌握、行使著各級地方的最高權力———可以不受法律約束。黨委或者黨組織系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的觀念淵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1958年,隨著各級黨委直接行使國家各職能機關的權力的執政體制模式的形成,并且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貫徹執行黨中央組織和上級黨委的政策、決議、講話等文件,再加上我國長期處于法律匱乏狀態,這就造成各級黨委在執政實踐中缺乏法律意識,缺乏貫徹執行法律、接受法律約束的意識。黨的系統不受法律約束,超越法律進行社會政治、經濟事務的決策處理,這是、運動得以發起的根本原因,而這兩大運動直接造成三年困難,再間接地引發“”,給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改革開放以后,我們黨吸取建國后執政的經驗和教訓,反復地強調黨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就是說,黨要守法。彭真同志在改革開放初期就提出,“我們的法律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定型化。法律是黨領導制定的,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法律已經通過、頒布,每個公民都要服從。黨員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的領導,就是服從全國人民。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法律。有人問:是法大,還是哪級黨委大、哪個黨委書記大?當然是法大。不論哪級黨委,更不論哪個負責人,如果他的意見與法律不一致,那是他個人的意見。誰都得服從法律。”①1981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首次提出,“黨的各級組織同其他社會組織一樣,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②各級黨委必須接受法律規范約束,這是作為黨的根本大法———黨章所宣布的。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實際上,從中共十二大以來歷屆黨章都有此規定。既然作為黨的根本大法的《黨章》規定全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毫無疑問,各級黨委都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違背憲法和法律的任何行為,不得行使超越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權力。各級黨委必須接受法律規范約束,這也是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所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里所說的“各政黨”當然包括中國共產黨。其中的“任何組織”當然包括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既然整個中國共產黨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那么,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委員會當然都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
各級黨委必須接受法律規范約束,這也是黨的新時期文件所要求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提高司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③這個依法執政的原則設想是,國家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干部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使各機關在法制軌道上開展工作。各級黨委遵守憲法和法律、接受憲法和法律約束,這是實施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關鍵。在中國共產黨中央努力踐行依法執政的同時,一些地方黨委也在強化法律意識。但同時,還有許多地方黨委還沒有真正形成依法執政、執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的意識,以至在現實中仍然大量地表現出無視法律、違背法律、損害人民群眾法定權利的追求政績行為。根據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理念,凡是違反法律、造成對人民群眾利益損害者都應當受到法律追究,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而接受責任追究的過程就是司法訴訟的過程。但是在我國現有的執政體制模式下,各級黨委不可能成為司法訴訟的主體,從而不可能成為法律責任的承擔者。這樣,黨委一旦出現違法行為就不可能受到法律追究。正因為這種法律追究機制的缺失,助長了許多地方黨委繼續因循時代的執政思維,無視或漠視法律。這種現象亟需改變。但在目前的執政體制模式未作真正改革之前,強調的重點只能是要求地方各級黨委改變、提升執政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在執政活動中自覺接受法律約束。
作者:張恒山單位:中共中央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