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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古代法學教育在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影響下,以培養忠君愛國的封建官僚為目標;清末民初興辦法政學堂,以培養精通現代法律的國家體制建設人才為目標;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以培養服務于階級斗爭和政權建設的政法干部為目標。我國應樹立有中國特色的通識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相結合的法學教育目標。法學教育目標應與時俱進,著眼于培養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市場經濟、面向現代化的適應各行各業發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關鍵詞:中國法學教育目標;德國法學教育目標;美國法學教育目標;通識教育;法律職業教育
中國有著悠久的法制史,從歷史上尋蹤覓跡可以梳理出中國法學教育目標演變的歷史過程。由于法學教育和政治的緊密聯系,中國法學教育目標的演變自古以來就和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狀態密不可分。因此,中國法學教育目標的發展史也折射出中國政治制度的演變過程。
一、中國法學教育目標的歷史演進
(一)中國古代法學教育的目標
中國古代法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常倫理。禮的很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很多民事案件可直接以禮之原則處斷。“三綱”強調維護君權和父權,君權至高無上,國家就是個擬制的大家庭,盡忠于皇帝就像孩子向父母盡孝一樣,都是封建禮制的要求。法家思想指導下的法學教育是古代法學教育的另一個典型。法家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的思想。秦國重視法律的作用,實施商鞅變法,實現了富國強兵,統一了六國,這是法家思想成功的典范。秦朝建立后,丞相李斯卻因擔心私學導致人們思想太活躍,“入則心非,出則巷議”,下令嚴禁私學,法學教育由此中斷。及至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法學教育目標與儒家思想再度統一并貫穿整個封建社會,直至清朝末年。
(二)從鴉片戰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目標
1.興辦法政學堂1895年,天津中西學堂由盛宣懷創辦。學堂開設了法律、采礦、冶金等科目,這是中國高等教育課程設置中第一次出現法律專科〔1〕。當時,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國家富強所需要的大批法律人才。民國時期,中國法學教育由公立和私立兩種形式構成,比例上不分伯仲。私立學校的貢獻引人注目,其中分別于1912年和1915年創辦的朝陽大學、東吳大學法學院最負盛名,號稱“北朝陽、南東吳”。
2.延聘外教與出國留學近代中國由于本國法律體系處在變革當中,法學教師缺乏,聘請外教蔚然成風,其中聘請美國、英國、日本的教師最多。日本教師的數量在中日甲午戰爭后迅猛增長起來。外教起到了現代法學啟蒙的作用。近代法學教育以培養中國社會制度變遷所需的大量政府官員、法官、律師、教師等法律人才為目標,適應了中國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動蕩處境中救亡圖存、建立新政權和新國家對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
(三)現代法學教育的目標
中國的現代法學教育始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該階段法學教育的目標主要是為中國革命培養政法干部。新中國的法學教育目標具有階級斗爭的鮮明印記。教育部1951年6月頒布《法學院、法律系課程草案》,明確了法學教育的目標主要是培養了解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能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工作干部,以便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但是法學教育在“專政工具論”的影響下扭曲了培養法律人才的目的,部分學生將學習法律視為當官的捷徑,這樣的法學教育目標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建設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求法學教育與時俱進,樹立新的目標。
二、對西方法學教育目標的借鑒
法官是德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德國《高等院校框架法》《法官法》等都對法學教育制度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德國《法官法》第5條,擔任法官須經過大學階段法學學習、第一次國家考試、職業見習、第二次國家考試四個步驟,才能取得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稱號,即法官資格。取得法官資格是從事高級公務員、檢察官或者律師等法律職業的前提。在德國的法官中心主義法學教育目標引導下,德國法學教育培養出的完全法律人具有較高的綜合法律素質,為其未來擔任法官或者律師等其他法律職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具有較高的適應性〔2〕。美國法學教育以培養律師為中心。美國的法律職業一般包括五類:一是執業律師(LawyersinPrivatePracticeorPrivatePractitioner),二是政府律師(檢察官),三是公司法律顧問,四是法官,五是法學教師。律師(Lawyer)是個廣義的概念,泛指所有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在全美通過律師考試的人中,約有3/4的人是執業律師。律師人數眾多,是美國法律行業的一個特色。美國的法學院以J.D.(JurisDoctor)教育為主,實際相當于法學本科教育,而J.D.的培養目標就是律師,而法官、檢察官和法學教師則從律師中挑選〔3〕。
三、中國法學教育目標的理性設定
(一)通識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并重
中國法學教育應堅持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并重之原則。在通識教育薄弱的情況下,過早地確定法科學生將來從事某種職業并不科學。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各級各類法律人才,為適應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打好法學專業學生法律理論功底的同時,應注重與社會各行各業的法律實踐相結合,擺脫法學專業學生眼界過窄、適用面太小的困境。
(二)法學教育目標要與時俱進
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我們所需要的是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人才。改革現代中國的法學教育,須先摒棄舊的教育思想,重塑法學教育目標,以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黨的報告再次明確了中國的發展方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已進入新時代,因此,法學教育目標的設定也要與時俱進,立足于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要求,培養具備現代法律素養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各類法律人才。
(三)分級分類設定目標
由于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我們應該分級分類設定法學教育的目標,將各級各類法律人才通過市場化、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配置到適合的崗位上去,滿足我國不同層次的法律人才需求。在黨的報告中指出,我國已經進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歷史階段,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為了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并將現代法治的精神在社會上廣泛傳播,必須提高全民族的法治素養。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背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使命,法學教育的目標要調整為培養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市場經濟、面向現代化、適應各行各業發展需要的法律人才。
參考文獻:
〔1〕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秦天寶,扶怡.德國法學教育的新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J〕.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6(5).
〔3〕楊莉,王曉陽.美國法學教育特征分析〔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1,(2).
作者:戚慶余,陳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