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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整體的發展和變動
在改革開放日益深化的今天,市場經濟已經滲透到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這就需要公民和法人的財產關系得到精密的確定。而在國際上,民法和商法的制定也體現了統一化的趨勢。例如,瑞士在1881年就頒布了《債務法》,以確定商業活動中由于債務和債權產生的法律責任。隨著資本主義的不斷發展,《債務法》和《公民和法人財產關系法》這一民法相合并,成為一編。這是世界上民商法合一的先行者。而其他國家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在法律上做出了相應的調整。比如泰國、蘇俄和匈牙利等相繼頒布了對于公民和法人財產關系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是后來形成的“民商合一主義”的實際先例。而民商法的分立,則是源于意大利的立法規定,不過1942年,該國也頒布了“民商合一”的相關法律,細化了經濟生活中財產關系的確定。解放以來,政協和人大中的普遍觀點是民法和商法應使用統一的立法體例。而我國對此也有著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立法時將合同關系等劃入了公民和法人財產關系的法律范疇中。我國在歷史上已經客觀存在這種民商法合一的基礎。
二、民商法合一的發展方向
1、商人階層的專有利益逐漸削弱。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生產關系的一再變革。商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了產品的生產者。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后果就是市場的經濟活動只能和生產職能已經統一。加之市場化的觸角已經融進了社會的每個方面。形成了“全民皆商”的形勢。讓商法傳統上規定的商人的特殊權利變成了現在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商品的權利。讓商人作為一個階層的存在被漸漸削弱。商人的“專利”也逐漸消失。
2、商業形式與其他經濟形式的同質化。在現代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信息技術和物流技術的不斷發展和資本的全球化等因素的深化發展,商業形式已經脫掉了其個性的外衣,很難和其他經濟形式進行區分。不同的產業類型逐漸趨于同質化。差異也越來越小。在“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今天,商業的邊界也越來越模糊。傳統意義上的商業早已融入了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二、三產業也逐步向“商業”靠攏。加大了商業的內涵。擴大了商業的范圍。在這種“沒有邊界”的產業面前,傳統上的商法很難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民商法合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經之路。在把民商法合一的工作提上日程之前,立法工作者和經濟學家應該考慮確定民商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同時進行既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由下自上促進了法律體系的改革。但是,由于立法的滯后性,這些法律有時很難對現行經濟政策的需要進行滿足。我國在解放初期曾經頒布過《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但是經過三大改造后,這些條例就不能適應客觀情況。還有,在新世紀之后,針對種種新興商業形式如網絡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等尚不健全,需要立法機構去逐步完善。但是,針對現行商法的修修補補將會是一項巨大的工程。所以,為了法律覆蓋的廣泛性,民法和商法的統一將是一條必經之路。
民法和商法的統一,不僅在國際上已經得到成功的驗證,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這一要求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法律不斷健全的一個大趨勢。對于改革開放的時代背景來講,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作者:董巍單位:四川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