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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學術話語體系中,存在著一種把理論泛化的傾向,往往將知識籠統地看做“理論”的范圍,而將現實的活動看做“實踐”的領域。在法學界大致存在著這樣的一種認識,泛泛地將大學里的法學知識學習都看作“理論性”的,將法律活動領域看做“實踐性”的。這樣的認識本身就是一種理論和實踐相互分離的認識,這無疑等于在說:理論和實踐自身是分離的,而這兩者之間需要走向統一,但真實的情況應該是理論和實踐自身就是內在統一的。法不是理論理性,而是實踐理性,但實踐理性也是理論,倡導實踐理性的哲學被稱之為“實踐哲學”,既然法是一種實踐理性,當然也就是一種實踐哲學,當然我們也可以將其稱之為“實踐法哲學”。法學教育在此種理論認識之后必須深切把握自身的理論特質,真正地在教學過程中貫徹法學理論教育。
當下的法學教育不是理論教育多了,而是理論教育少了。人們往往把課堂上知識傳授都看做是理論教育,這是錯誤的觀念。除了少數法學課程之外,多數法學課程都具有很強的理論性,民法學當中就包含著豐厚的理論,所以對于民法而言,任課老師就不能把它看做一個單純的知識體系,而一定要善于挖掘民法的理論,一旦這種理論到位了,民法的魅力就會自然呈現。有學者曾經琢磨過民法美學的問題,我們覺得這個話題非常精彩,民法之所以可以去建構自身的美學系統,一定是包含著自身強大的理論合理性方才可以做到,正如同數學美學是一樣的道理。而我們看到的實際情況是,多數法科教師是把民法當做知識去傳授,并不是當做理論去闡發①,講授知識不需要激情,但講授理論則需要激情,需要一個人全身心的投入方可勝任。知識傳授并不等于理論教育,每個部門法都是這樣的道理,部門法教育也只有提升到理論的高度,才可能真正使得部門法具有實踐理性的特質,因為法律要求實踐理性能夠回答現實的問題,現實中的疑難問題不能依靠法條去解決,只能依靠理論才能給予良好的合理化論證。
因此當下的法學教育真正缺乏的正是理論教育,這就是理論的缺失。一旦理論在法學教育中缺席,則法學教育就匱乏了高層次的精神理念,也就演變為了單純的技術之學,技術之學是不需要大學教育的。我們認為,大學法學教育必須加大理論課程的比例,讓老師和學生一起進行理論訓練。“理論訓練”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并不是幾門課程就能奏效的,但這些課程絕對是必需的①。我們覺得法學內部的理論課程主要有這樣一些科目: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法理學、法律社會學、法哲學、法律邏輯學等,其中以中西法律思想史為最重要,而重中之重則為中國法律思想史。我們并不以為法制史屬于理論科目,盡管制度史和思想是契合的,但其本性并不相同,思想史是思辨的,制度史是實證的。現在的大學本科教育中開設思想史的單位不多,即便開設也往往是開設西方法律思想史者居多,而開設中國法律思想史者占少數。這其實是本末倒置!不管一個人是否承認,他的存在的基礎﹙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是自己的民族的思想史,絕不是他者的思想史。不管一個人表面上如何地宣講西方話語,他的骨髓里一定是中國思想!盡管西方的思想話語對我們的文化產生了強大的影響和塑造,但是我們本質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還是可以從中國思想史上尋找到根據,自身的文化永遠是一個人的存在依托。
法理學研究的西化傾向使得中國法律思想史難以受到“論”的強烈關注,依據正常的道理中國法律思想史應當是中國法理學的思想基礎,但偏偏是西方的法理學成為了中國法理學的基礎,這種現象若不解決,中國就永遠不可能有自己的自主性法律理論。一所受人尊敬的大學應該是張揚民族傳統的大學,一種受人尊敬的法學教育應該立足于自己的存在傳統。中國法律思想史中蘊含著現代法學教育所需要的諸多寶貴資源,從理論上講中國儒學可以構成當代中國“實踐法哲學”構建的思想基礎之一,儒家的中道恰恰是最高的實踐智慧,實踐智慧是實踐法哲學的最高境界;從實踐上說中國思想史的混合法理論足以構成當代中國司法改革的思想依托。為什么我們的法學教育不去關注自身的歷史?為什么我們的法律實踐不去珍視自身的存在傳統?這是我們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法學教育的改進必須首先從理論教育入手,但法學教育又不能僅僅講授法學理論,而必須涉及多學科的思想理論。其中哲學應該是最為重要的,哲學乃精神之學,思想之學。一個人若是接受了嚴格的哲學訓練,不僅會生成自身的思想理論范式,而且還會從這些理論中自然地引發方法論的思考,所以理論和方法不是兩個東西,而是一個東西,理論在應用中往往自然地轉化為方法,所以其實并沒有單獨的方法論學科,我們始終不承認有所謂的法學方法論這個學科。所以法學理論教育中也根本不需要開設法學方法論這樣的科目,方法論不與實踐智慧相連,將永遠不會發生任何現實的價值!如果從與法的本性最相關的哲學學派出發,那么首先中國儒家哲學將會成為法學教育理論科目設置的中心,正如前述所表達的思想儒學是一種實踐哲學,與法學的諸多問題最為接壤;其次亞里士多德哲學應該成為法學教育中哲學訓練的重要環節,當然這里主要是指亞里士多德的實踐哲學,尤其是它的《尼各馬科倫理學》,而不是《政治學》對法學有著最為重要的理論價值;同時馬克思也應該被作為哲學訓練的重要哲學家代表,這不是因為馬克思是社會主義中國的意識形態的基礎,而是因為馬克思的實踐哲學具有劃時代的變革意義,可以說馬克思的實踐哲學實現了哲學思維方式從傳統走向現代的根本轉變。
當然法科學生的理論訓練不能局限在哲學領域,還應該考慮社會學、經濟學、歷史學等多方面的訓練,但比較而言由于哲學乃是對人本身的反思,它更應該成為法科學生掌握的思想理念。哲學在思考人類的命運,法學也必須參與到對人類自身存在命運的反思之中,這種反思將構成法學理論的內在核心,由這種反思而獲得的知識也必然會參與到實踐之流當中直接幫助人們解決其所面對的疑難糾紛。從這里我們也看到了理論與實踐的內在性關系,真正的理論必然能夠幫助人們解決現實的疑難糾紛,使其獲得“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審美感覺。但是對法科學生理論能力的訓練卻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它并不是依靠幾門課程和讀一些書就能奏效的,但毫無疑問加大法科學生的理論課程的比例和理論閱讀量是必需的途徑①。理論訓練不僅需要貫穿于六年之中,而且需要貫穿到整個的職業生涯之中,六年融貫制法學教育僅僅是為學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前提,至于一個學生能否在最終的意義上運用理論解決具體的問題則仍然需要個人不斷地努力。
二、實踐的缺失與法學教育的改進
當下中國的法學教育不僅匱乏真正的理論訓練,同樣也匱乏實踐的訓練,匱乏理論訓練必然就匱乏實踐訓練,而匱乏了實踐訓練則理論訓練就會變得空洞無物。因為法學畢竟是個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所以各個大學在設計法學教育模式的時候,都會設計一些實習課程,多數院校往往把這種實習課程叫做“實踐”,這是非常有問題的。對于這樣的實習,學生也不上心,老師也不上心,實習單位也不上心,好像目的就在于完成這樣的一個任務。由此所導致的結果自然就是實習變成了“過場”,沒有了任何現實的實踐價值。實踐是與理論相統一的,實踐中如果沒有理論就不是真正的實踐,在實踐中要實現理論與實踐的爭論與博弈,在實踐中不僅實踐本身要得到提升,而且理論本身也要得到提升,理論和實踐要在具體的實踐主體身上達到一種實踐智慧的境界。這當然是一種理想,但道理是相通的。
在實踐中要真正地領會理論的價值,實踐也并不都是好的,現實的事物往往要在理論的引導下加以改造。雖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曾經說過:凡是現實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現實的。但黑格爾真正要表達的恰恰是對現實的改造,因此它的另一重涵義必然是“凡是現實的都是必然要滅亡的”,恩格斯曾經對黑格爾這個思想給予了高度評價。法學院的學生都去“實習”,以為自己是在進行“實踐”,其實根本就不是實踐。實踐本身是普遍與具體的結合,但是普遍的行動原理被運用于實踐的時候卻必然會發現普遍的原理在現實中還需要不斷的調試,實踐的過程即為普遍與具體相互辯證發展的過程,這樣的實踐才可能真正促進事物的發展,這種發展必然既包含了理論的發展,也包含了實踐的發展,在其逐步的調試中最終才可能養就實踐智慧。雖然法學院的學生根本不可能達到這樣的境界,但應該按照這樣的方式去進行“實踐”,這才是符合規律性的。但目前的實習包羅一切,日益走向形式化,忽略了對于內容的思考,一個注重實質理性的民族居然如此看重“形式化”,看似是個悖論,實際上這種“形式化”恰恰符合了實質理性之“實用性”的要求。
當下法學教育中實踐的缺失與法之作為實踐理性的本質屬性是相背離的,單純的知識化和專業化固然重要,但倘若缺失了實踐,法學教育也就缺失了自身的本性依托。在大學法學教育模式的實踐教學中,增加實踐教學的比重無疑符合法之實踐理性的本質特征。山東大學法學院六年融貫制法學教育將實踐設定為兩年,可以說是一個大膽的嘗試,不過正如前文注釋所談兩年的實踐時間不適于集中到最后兩個年度,而應該按照學期將其分解到中間進行,這樣或許更能體現理論與實踐的辯證關系。而對于一般的大學而言,實行六年融貫制法學教育存在著很多的困難,當然也就沒有辦法將實踐課程增加至兩年。我們認為可以把實習改為實踐教學,把兩個星期的實習改為半年的實踐教學,根據學生的興趣點選擇實踐單位。我們曾經與學生就此問題進行過交流,多數學生很愿意切實地與法律實踐部門進行“親密接觸”,和法官們一起討論案件,和監獄警察一起討論犯罪心理,和公安刑警一起討論刑事偵查,如此等等。理論和實踐的磨合所造就的才是真正的知識,這種知識必然是有用的,它將使得人類的知識寶庫充滿真實性。
當然,從實踐本身真正有利于促進法學理論完善和實踐發展的角度而言,選擇實踐單位是非常關鍵的。我們認為最能夠提高學生的法學素養的實踐單位應該是法院,法院是將法律的普遍世界和具體世界結合在一起的中介環節,它最為符合法律的本性,與法的實踐特質的關系也最為密切。德沃金曾經說過,法官是法律帝國里的國王。理解了法官才可能理解法律,一個不理解法官的人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本身。因此,讓法科學生到法院實踐應該是一種最優的選擇方案,在法院實踐過程中絕不會耽誤自身的理論與專業,反而會促進理論和專業水平的提升。加大法學教育中的實踐比重已經勢在必行,但是實踐并不是單純的到具體部門去。過去人們習慣于將階級斗爭、科學實驗和生產勞動看做是實踐,但其實這些東西并不必然地就是實踐,實踐自身要包含著一種善的目的,喪失了目的性的價值理念就不可能真正地產生有意義的實踐活動,而只能是對人類實踐的一種破壞。很多法學院的研究生往往自己找實踐單位,但他們最好還是找法院,而且既然后兩年學校沒課,那就在法院呆的時間長一些,半年或一年都可以。不過我們發現在與到具體部門實習之后的學生交談的時候,他們說的確是學到了好多在課堂上學不到的東西,而當問及所學的是什么的時候,他們多數回答說是“社會經驗”,并且說這些可能對以后在社會上“混”有很大幫助。他們所說的的確都是真的,他們也的確是和具體部門的人“打成一片”了,但并不是在專業上“打成一片”,而是在社會交際方面徹底地溶為一體了。這并不是真正的實踐,真正的實踐并不認為實踐就代表了現實的真理,真正的實踐理念認為現實既具有自身的合理性,也具有被改造的需要以及被重新構造的可能,真正的實踐要求人的行為達到一種合理化的狀態,真正的實踐還需要自身由一種善引導自身的發展,這個善始終是站在人本身的立場上思考問題,一旦普遍世界和具體世界發生沖突,出現困擾人們的疑難問題時,我們的立場應該是始終站在人本身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合理的闡釋,去找尋解決問題的最佳答案。實踐將在這個疑難問題不斷被解決的過程中實現自身的改造,走向更大的發展。法學教育必須注重實踐的訓練,但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講的實踐并不是具有想當然的合理性,實踐必然要經過理論的改造,理論所內涵的合目的性乃正是人本身的一個重要存在維度,倘若實踐活動認識不到這個重要的特質,那么實踐就將走向盲從。法學教育所期望的實踐并不是讓法科學生去迎合現實的狀態,而是要學生能夠在實踐過程中培育一種精神,造就一種改造現實的決心,當然這一決心必須符合實踐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倘若青年學生只知道去適應,而并不懂得去改造,那么實踐就失去了本身的崇高性,即便能夠達到一種游刃有余的境界,也必然會由于合目的性的匱乏而喪失自身的存在合理性。理論與實踐之所期待的實踐智慧本身不僅包含了智慧,而且也包含了目的性,正是目的性價值的存在才使得實踐智慧具有了善的良好品質。
三、實踐合理性:新法學教育模式之構建的思想基礎
法律本身在于追求一種實踐合理性,無論是理論法學的思想沖動,還是法律運行的具體實踐,抑或是法學教育都應該符合實踐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否則該種法學理論會由于缺乏自身的實踐合理性的基礎而喪失自身的存在價值,法律運行會由于實踐合理性的匱乏而失去自身的創新功能,法學教育將會由于實踐合理性的匱乏無法培育真正優秀的法律人才,更無法真正有效地推動中國法治國家發展的進程。實踐本身是一個能動的過程,實踐合理性離不開對實踐本身的能動性解讀,也正是在實踐之中人們獲得了對自身的真實性把握。實踐概念不僅讓我們關注具體的人,而且也讓我們關注對于具體的人的命運的安排。實踐創造了人的本質,人的本質正是在實踐中才體現了偉大的價值。實踐概念作為一種可以不斷言談的視域,在思維方式上是一個革命,而在生存論上則解決了一切人的存在秘密。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通常理解,先有一個主體即人,然后他對一個對象或者客體采取行動,此即實踐。其實這是大謬不然的。實踐不是某種在先的主體和客體、亦即某種二元分析結果的綜合的結果,而主體和客體倒是我們對原初的實踐進行分析的結果。人以實踐的方式而存在,沒有實踐便沒有人。離開了實踐,休談人,也休談世界的存在。一方面,通過實踐而創造人本身;另外一方面,‘通過實踐創造對象世界’。所以,實踐既是一切存在、包括人的存在的現實起點,也應當是一切哲學、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邏輯起點。”①
但是人的創造性機能,也就是人“通過實踐創造對象世界”的活動要奠基于實踐合理性的基礎之上。法學教育的目的在于實踐,法學教育正是通過培育適格的主體去創造法律的對象世界,在這個對象世界打上人的活動的烙印,這就要求法學教育必須體現實踐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實踐合理性應該至少包含了兩個基本維度。首先實踐合理性包含了合規律性,沒有規律性的基礎,實踐活動就不可能獲得成功,立法要求符合實踐的規律性,否則制定的法律就沒有任何操作的可能,司法要求符合實踐的規律性,否則司法活動就不可能真正創造公正的價值。其次實踐合理性包含了合目的性,這是實踐活動的屬人屬性所決定的必然特質,這個實踐合理性的合目的性可以被看做善。“實踐理性設定善這個普遍規定不僅是內在的東西,而且實踐理性之所以成為真正的實踐的理性,是由于它首先要求真正地實踐上的善必須在世界中有實際存在,有其外在的客觀性,換言之,它要求思想必須不僅僅是主觀的,而且必須有普遍的客觀性。”②善是一種內在的理念,它必然要實現自身對于現實的構造。認識過程一方面由于接受了存在著的世界,使進入自身內,進入主觀的表象和思想內,從而揚棄了理念的片面的主觀性,并把這種真實有效的客觀性當作它的內容,借以充實它自身的抽象的確定性。另一方面,認識過程揚棄了客觀世界的片面性,反過來,它又將客觀世界當作一假象,僅當作一堆偶然的事實、虛幻的形態的凝聚集。它并且憑借主觀的內在本性,﹙這本性現在被當作真實存在著的客觀性﹚以規定并改造這凝集體。前者就是認識真理的沖力,亦即認識活動本身———理念的理論活動。后者是實現善的沖力,亦即意志或理念的實踐活動。”①實踐合理性是一切能動的實踐的根本前提,一種實踐方案的出臺必須體現實踐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法學教育模式的構建是一種實踐方案,是實踐得以展開的理論前提,但這個前提的構建只有在符合實踐合理性的前提之下方才能夠具備自身的存在合理性。實踐合理性不是要構建一個什么樣的理論大廈,它的目的就是追求實踐自身的合理性,一方面實踐合理性為實踐自身尋找存在的根據和依托,另一方面實踐合理性為實踐活動確定一個方向,能夠讓人們在現實的生活世界中“擇善而從之”。法學教育正是要在實踐合理性的基礎之上確認自身的存在合理性基礎,同時培育法科學生“擇善而從之”的決心,法學教育的實踐將由于實踐合理性的參與而具備自洽的合理性。
新的法學教育模式的構建首先應該符合實踐合理性之合規律性的基本要求。人類的認知結構具備先從一般理論出發進行學習和訓練的能力,因此大學法學教育完全可以對學生首先進行一般性理論訓練,這符合人類的認知合理性。由于法律的實踐本性決定了在進行了一定的理論訓練之后就必須進行實踐訓練,所以應該在大學學習的中間階段進行法律實踐訓練,這種實踐將有利于學生了解和把握理論本身的局限性,從而在接續的學習中克服理論自身的片面性。那么實踐之后緊接著就是要繼續進行知識和理論的訓練,這可以看做是一個“理論———實踐———理論”的法學訓練過程,這與過去哲學里講的“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有所區別,這是由法學教育自身的規律性所決定的,因為法學教育不可能讓剛入學的新生直接到法律部門去實踐。一般的認知規律在具體的認知領域必須得到調試,這本身也是認知規律。
新的法學教育模式還需要從合目的性的角度進行謀劃,目的性是人自身的一種存在方式,人的目的性不會靜止地表達在人的頭腦之中,而必然要“向前沖”,去以善的理念為前提謀劃對象世界的合理性。任何偉大的教育都需要貫徹善的理念,任何偉大的理論都包含了善的精神向導,任何偉大的實踐都必須讓善實現自身的沖力。法學教育是面向實踐的,只有法學教育實現了對學生的善的塑造,才可能使得現實的法律活動真正具備實踐的品格,實踐之善才可能獲得自身的現實性價值。如果法律活動不能去真正地實現對于公正、公共福利以及人的尊嚴等諸多善的追求,那么實踐就僅僅成為一個“過場”,僅僅成為一種“形式”,僅僅成為一種無法克服理論局限性的“被動性存在”,而實踐是要有創造性的,這種創造性來自于實踐本身的規律性以及主體的能動性,只有這樣實踐才可能真正展現自身的偉大品格,構造一個真正屬人的對象世界。這就要求法學教育模式的構建增添目的性教育內容,增加實踐之善的思想理念,以便人類的法律實踐活動能夠真正符合人類自身的需要,而不是走向人自身的反方向的發展。
實踐合理性還應該有一個更高的維度,那就是審美的維度。實踐合理性的審美維度正是建立在人的實踐活動,也即人的自由自覺的創造活動基礎之上的,正是在自由自覺的創造性活動中,人從這種活動以及這種活動所創造的對象世界觀照到了人自身的本質力量,正是在這種本質力量的反觀之中,人的精神達到了一種審美的境界。審美的獲得必然意味著規律性的滿足與目的性的實現,因此審美正是在人的創造性活動中實現的,并且在人的創造性活動人并沒有失去自我,反而使得自身超越了真與善的片面性,而達到了真正的審美境界。正是因為實踐合理性的這樣的一個維度,決定了以實踐合理性為基礎的法學教育也要進行審美教育,教會法科學生用審美的眼光看待這個世界,并用美的眼光去創造一個真正屬于人本身的對象世界。
作者:郭廣輝武建敏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