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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覽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古代官吏“法治”思維的社會實踐中國歷朝歷代都不乏良臣。無論是被評為“千古一相”的管仲,還是“為民請命”的包拯,都是竭力秉持“法治”思維、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古代官吏的代表。他們忠君敬上,恪盡職守,循法為治,推動了中國古代封建法治的發展。1.管仲的“法治”思維管仲作為法家思想的奠基人,在齊國推行變法和改革的過程中非常重視法的作用,“凡君國之重器,莫重于令”,“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4]什么樣的治國手段也沒有法令重要,君主統治最重要的也是法令。管子充分認識和肯定法律的作用,治國強調法治,治民同樣強調法治,改變了對待老百姓的態度,不再是一味的“生殺予奪”般的殘酷、專制,更多的是強調法令對百姓的規范和約束。所以管仲提出“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飾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5]君主如何得到百姓的擁護和支持,靠賞賜嗎?靠刑罰嗎?都不是,最重要的是要靠“法治”,靠法律規范和制度約束。“治亂在主而已矣”,“有道之君者,善明設法,……而無道之君,既已設法,則舍法而行私者也。”[6]君主必須重視法律,且不得“舍法行私”,否則,國家必亂,統治必危,“兵亂內作,以召外寇”。[7]“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8]管仲強調法律出自君主,但君主也不能“因私廢法”。法自君出,但君主同樣要守法;對于臣子和百姓而言,則要守法,遵守法令對自己的規制和約束,保證自己在法律的規則中謹守自己的本分,“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臣子要忠君敬上,不得逾制越規;百姓要安守本分,不得膽大妄為;否則就是“奸邪”。法律就是用來“禁奸止惡”的,因為“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9]所以中國古代法律發展的一個典型特征就是以刑法為主,各朝代的立法活動更是突出表現為立國就即刻編纂刑法典,強調運用刑罰的手段來懲治犯罪,維護統治。而且這種“以刑為主”的立法傳統一直影響后世各朝的立法習慣。2.商鞅的“法治”思維商鞅是中國先秦時期又一位講究法律、推崇法治的法家思想代表人物。商鞅結合社會的發展,在秦國推行他的變法運動,取得了卓著的成效,為秦國稱霸天下、統一中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商鞅非常推崇法律,強調法治,“法任而國治”,[10]對于明君來說,要立國就要立法并嚴格執法,威懾官吏消除“奸巧”、不敢“偽詐”,竭誠為君主服務,進而促進國家的長治久安和強大。商鞅的“法治”思想可以概括為“重刑主義”:“禁奸止過,莫若重刑”。[11]為了維護封建貴族的統治,為了壯大勢力、稱霸天下,商鞅公開宣揚重刑思想,重罰不重賞,用嚴刑峻法打擊阻擾變法的守舊貴族,如在遭到反對時,即使是太子也受到懲罰,更加黥、劓太子的兩個師傅;同時,商鞅還采用酷刑來懲罰、鎮壓百姓,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封建統治,如商鞅創設的“什伍連坐”之法、“刑棄灰于道”之法等。這些都顯示出商鞅的重刑思想。商鞅認為:“重刑,明大制”。“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12]重刑是國家大法,國家要想長治久安、稱霸天下,就要“重典治國”,就要采取重刑,即使輕罪也要重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13]輕罪重罰,刑罰的威懾力量就顯現出來,輕罪無人敢犯,重罪更無人敢犯。通過這種嚴厲的懲處,使“民莫敢為非”,“一國皆善”,國家就能夠達到“大治”,實現國家強盛和治理的目標。[14]商鞅強調重刑主義,推行重刑思想。商鞅的變法是另一種治國方略的選擇,必然會觸及頑固守舊的舊秩序和破壞舊貴族的既得利益,而且還打破了原有的舊貴族為所欲為的舊秩序,因此遭到了秦國舊貴族的極力反對,但商鞅毫不畏懼。當時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師傅公子虔、公孫賈。《戰國策》評論此事說道:“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即使后來太子即位為秦惠文王在舊勢力的支持下誅殺了商鞅,但他們卻保留了商鞅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制度并且遵行不悖,終使秦國“六世而王天下”。其中最重要的是,商鞅不僅自己秉持“法治”思維,而且還把這種“法治”思維帶到了統治階層,影響到后世,影響了中國兩千多年。3.包拯的“法治”思維說到古代的官吏,最著名的莫過于包拯。但是《宋史》對包拯記載不多,關于包拯法治思維的記述多體現在宋代張田編輯的《包拯集》中,從上述典籍的記述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作為司法、監察官員,包拯是一個恪盡職守、忠心維護封建法制的官吏,他的“法治”思維是典型的維護封建皇權的“法治”思維,這可以從他的奏疏中管窺一二。包拯在古代官吏的形象中是典型的“青天大老爺”的形象,這種形象固然有民間演義的成分,但客觀上也反映出包拯為民請命、為民做主的事實。比如,包拯在奏折曾提出國家立法應當“于國有利,于民無害”。[15]包拯強調國家的立法、執法應當注重維護老百姓的利益,注重減輕老百姓的負擔,這是古代“民本”思想的繼承和發展,這是應當值得肯定的。包拯還認為國家立法不僅要寬民、于民有利,還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否則法律就不能夠取信于民,會逐漸失去百姓的信任和支持。包拯說:“法令既行,紀律自正,則無不治之國,無不化之民。”[16]國家的法律、法令已經制定,就不能任意更改,更不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所以包拯能夠嚴格自律,留下了“不持一硯歸”的佳話,也留下了剛直不阿、不畏權貴的形象。根據史書記載,在包拯為官的地方,社會秩序確實是比較安定的,史書評價說“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者皆憚之。”[17]包拯的為民請命、為民做主的法律實踐思想應當予以肯定;同時包拯強調執法如山的出發點也確實是出于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包拯認為:“凡朝廷降一命令,所以示信于天下”,“臣聞法令者,人主之大炳。而國家之亂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18]在包拯看來,朝廷的立法關乎著國家的治理,關乎著皇權的權威,作為執法官吏,應當審慎的適用法令,而不能“委而不顧”,胡亂司法,否則朝廷綱紀就會大亂、損毀,甚至會嚴重的擾亂國家秩序,威脅皇權穩固。所以說,包拯以“忠君愛國”為出發點的“法治”思維還是有其時代的局限,跳不出封建的窠臼。
(二)古代官吏“法治”思維評價無論是“千古一相”管仲,還是“青天大老爺”包拯,他們都是為維護中央集權服務的。古代的所謂的“法治”,并非近代意義的以自由、平等為基礎的法治,這就決定了古代官吏所講求的“法治”,或者所秉持的“法治”思想,或者他們所強調的法律,更多的是一種工具,而非今日我們強調的、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古代官吏的目的在于維護以皇權為核心的封建專制主義。無論是“法治”思想產生之初的春秋戰國時期,還是封建社會逐漸走向衰落的明清之末,“法治”都只是維護封建專制統治的工具,一切的出發點都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需要。荀子提出,“有治人,無治法”,指出了古代“法治”實際還是取決于人。不是法律、法令約束執法者,而是執法者是否“忠君愛國”決定著法律實施的狀況。法律秩序取決于執法官吏。也因此,韓非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君主不可能事必躬親,大小事皆操于己手,大多數的事務是要交給各級官吏處理的,那么官吏素質的高低就成為執法狀況好壞直接決定因素。為了自身的統治和皇權的需要,君主要靠嚴守“法治原則”來責求臣下;如果臣子不能忠君,君主自然是生殺予奪的。因為,“國家之敗,由官邪也”。作為君主,只要抓住了“執法官吏”這個關鍵,統治起來可就方便多了。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古代官吏的所謂“法治”,終究是為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服務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即使古代官吏秉持“法治”思維的出發點在于維護階級統治,但其客觀上還是能夠維護百姓的利益的。商鞅確立起了法律的威嚴,上至規則下到百姓,盡管都不同程度有怨言,卻都不敢以身試法,這也確實確立起法律秩序,促進了秦國的不斷強大。以包拯為例,包拯視貪官污吏如仇讎,并不是說他站在統治階級的對立面,反而他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皇權,維護封建統治和中央集權。這也是他為何會因為冒犯皇親、觸犯“龍顏”被貶又為何會被皇帝親自下詔升官的原因。但包拯能夠秉公斷案,維護法制,確實做到了“為民做主”。也正因此,文學作品才不斷演繹,給包拯樹立起“青天”的形象。
二、當代語境下的法治思維
法治即法的統治,法的治理,強調法律作為最高的社會規則,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所有政黨、團體、公民都不得對法律輕慢,都必須在法律的規則內活動,無論是權力的獲得與行使,還是權利的享有與保障,都必須取得法律的許可。法治之所以強調法律的最高地位,在于法律要為公民設置平等的環境,求得公正的結果。為此,法律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盡可能的消除權力對權利的侵害以及可能的侵害。現代意義的法治與中國古代所講的“法治”不同。古代所講的“法治”思維基于君主、執法官吏“性善”而百姓“性惡”的理論。這種理論把君主、貴族官僚排除在“法治”之外,享受種種特權,“法治”是對百姓而言的;而現代法治強調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是“君主”、“國王”。新中國成立以來,受前蘇聯的影響,我們的法治建設進程的腳步并不快。雖然在1954年就制定了憲法,但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時期,憲法成為“閑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更談不上,更遑論法治了。即使是現行憲法在1982年制定后,現代的法治思想在我國也仍然不是主流的觀點和主張。雖然理論上有微弱的倡導法治思想的聲音,但這種聲音更多的是被淹沒在經濟發展的浪潮中。真正在中國開啟法治模式、確立法治思維的,是1999年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如同中國古代官吏所強調的“法治”一樣,我們今天強調的法治也是一種治國思想、治國方略。但與古代“法治”根本不同的是,當代的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法治,是維護公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的法治,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于權利保障。這與中國古代的“法治”所強調的階級統治有著根本的不同。
王利明教授撰文指出,法治的基本內涵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權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關于法律的權威。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中,法律具有高度的尊嚴和權威。現代法治精神要求,法律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社會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君主”,還是百姓,法律給予其平等的對待;而在古代,法律卻是掌握在君主和官僚貴族手中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只要不是危及階級統治的犯罪,法律總會“網開一面”,給予貴族、官僚諸如“八議”、“上請”、“例減”、“官當”等這樣的優待措施,以逃避或者減輕法律的制裁;“疏而不漏”是針對百姓而言的;也唯有在百姓面前,法律才充分顯現出它的威嚴。但法治則不允許這么做。在法治的規則下,法律才是國王,對誰都具有無上的權威,法律才是至上的。關于良法之治。現代法律精神中有一條:惡法非法。惡法強調的是少數人的意志,保護的也是少數人的利益。這顯然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唯有良法、善法才能夠真正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與古代立法權操之于君主不同,法治秩序中的立法是科學而嚴謹的,應當也必須體現廣泛的民主。每一部法律從立法動議、立法調研,到立法論證、立法審議,每一個過程、步驟都須是在民主的基礎上公開進行的,否則就是暗箱操作。那這樣的法律是否能夠體現民意先不說,因為沒有民主的基礎,它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就失去了基礎。我們強調,法律一經制定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就會對社會關系產生深刻的影響,特定的、不特定的公民都會受到來自于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因而它應當也必須體現民主、民意。我國法律在提交人大代表審議之前,大都會把法律草案公諸社會,充分吸納公眾的意見并進行修改。這樣,基于民主的法律能夠體現大多數公民的權利和權益,必然是良法。而古代,早期法律不會公之于眾以保持的神秘色彩和威嚴性;后期即使公之于眾,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也難以讓百姓有充分的了解。只有在良法基礎上推行的法治建設才能夠真正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關于人權保障。是強調權利還是強調義務,在現代法治國家這不是一個問題;但我國在確立依法治國思想之前,更多的是強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首先要厘清的模糊觀念是:強調人權保障并非要危害國家、集體的利益。討論人權保障不應當成為禁區,因為人權保障問題是法治建設進程中繞不過去話題。在中國古代,“人權”是稀有資源,只能由貴族官僚享用;對于“治于人”的百姓而言,為國家承擔徭役、賦稅的“勞力”、“盡分”,才是他們的“權利”。因此,不講人權保障的法治國家建設難免淪為古代中國的專制統治;這顯然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我們今天強調公民權利保障,也是社會發展的進步和法治國家建設的應有之義。憲法賦予公民以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諸權利,并強調這些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來自于權力的尊重和保障。《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明示人權保障的前提下,依法治國和保障人權并不矛盾。應當說,實行法治,根本的目的還是在于保障人權;人權保障是現代法治精神的目標。因此,徐顯明教授指出:“法治的真諦是人權”。
關于司法公正。司法是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司法是公民權利最后的、也是最權威的救濟途徑。如果司法不公正,那么公民權利將不可避免的受到來自于權力的侵害。長久以來,由于制度的缺陷,司法權力的行使總是難免受到來自行政機關的干擾,導致一些案件的處理有失公允;由此帶來的最直接也最嚴重的后果就是公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公民權益受損時寧可選擇上訪也不愿意借助訴訟求得司法救濟,就與這種不信任有關。但是,司法公正又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失去了公正的司法,不僅不能保護公民權利,反而加重對公民權益的傷害。培根曾說過:“如果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好比是污染了水流的話,那么,多次不公正的裁判則好比是污染了水源。”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傷害損傷的是當事人的權益;多次不公正的裁判足以摧毀司法的權威。因此,要實現法治的目標,司法就必須公正,毫無偏倚。關于依法行政。主席曾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建設法治國家,就必須依法行政;或者說,依法行政關乎著法治國目標能否實現。之所以強調依法行政在法治國建設中的關鍵性作用,在于行政機關作為執法機關,直接面對的廣大公民,行政執法的過程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利角力的過程。面對強大的公權力,私權利只能借助于法律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相應的,只有公權力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才能不侵害私權利或者對私權利的侵害嚴格的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只有當私權利能夠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護及保障的時候,法治國目標也才能真正的實現。
三、當代法治國建設中的法治思維
在今天審視古代官吏的“法治”思維不難發現,公民心中總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期待“包青天”式官員。換句話講,在“依法治國”寫入憲法十多年后,法治的思想還沒有在社會真正的確立起來,在許多公民心目中,權力比法律管用的得多。毋庸置疑,這種想法是與法治精神相悖的。“國民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比知法懂法更重要”,[24]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規定固然很好,但問題在于我國是一個長久以來講究“人治”的社會。因此,要徹底轉變觀念,講求一切依照法律辦事,絕不可能是憲法規定能夠解決的,如何根除“人治”傳統、權力觀念才是當務之急;否則,將仍然是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實,法律仍然難以成為社會的普遍信仰。無論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還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都是對傳統思想的顛覆。堅決地樹立起法律權威,把權力約束起來,確保權力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這才是我們今天的法治思維的最終追求。
(一)應當建立起以民主為基礎的基本制度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人的本性中都有自私和貪婪的缺陷。怎么辦?美國的革命者們設計出了用法律約束人性、制約權力的制度。所以,美國從一開始就確立了自己的法治原則和目標,并堅持按照這樣的原則和目標來建設他們的法治國家。在中國,“人之初,性本善”,皇帝、官僚天生下來就是道德高尚的人,就理所當然的應居于統治地位;老百姓則是“斗箕之性”,處在未“開化”的“暝”的狀態,無品質可言,天生就是要被統治、管理、役使的。這樣的傳統觀念影響了中國幾千年,并且到現在還在影響著。這也是在現代社會,中國要融入世界但卻總被世界詬病的原因之一。我們無法否認的是,長久以來包括今天,在公民的內心,寄希望英明君主的成分總是多于寄希望于制度的成分。所以,在老百姓的內心期待中,關注的是“新官上任”會燒怎樣的“三把火”,卻幾乎不去考慮制度將如何繼續得到有效地運轉。法治社會的最主要的特征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在法治社會,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規范著權力的運轉和權利的行使,所有人都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事,接受法律規范和約束;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廣泛而正當的調整著所有的社會秩序;在法治社會,我們只需要知道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我們享有哪些權利,當我們的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法律會給予我們什么樣的救濟,等等。所以美國公民選舉誰當總統都不要緊,因為不管是誰,法律就在那里,他們的權益并不會總統的更迭而受到剝奪或約束。但我們至少到現在還沒有這樣的傳統,我們總是隱隱渴望英明領導的出現;在權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權力的角逐;我們不相信法官會給我們公正的裁決,尤其是在和公權力發生沖突的時候,更是覺得自己處于無助的境地。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制度重要還是人重要?當然是制度重要。因為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的制度是公民因為權利行使和保障的需要而依法設立的,制度的優越性就在于無論是誰,在制度的框架內,都會受到平等的對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切實平等,公民的平等權是真實而有保障的,而不再只是停留在紙上和法律條文中的權利。尤其重要的是制度設計來自于民意,是公民自己的選擇,即使在制度面前權利會受到限制,公民也不會因此而喪失信仰或者喪失對法律的信心。
當然,我們堅持制度的重要性,并不代表我們就否認人的能動作用。我們仍然認為,制度不僅要由人依據一定的程序設立,同時還需要人按照設定的程序去執行它。唯有此,制度才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在現代法治思維中,依法設立的制度將會穩定的運轉下去,不會有人會抱有違法的故意去破壞制度,因為法律責任的風險太大。應當說,在現有的制度設計中,立法機關依據法律和制度,規范和約束著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行使,比較起西方的“三權分立”來更加體現出效率價值。尤其是美國白宮2013年的“關門”事件更證明權力制衡的結果只能是對民主的破壞。制度是好的制度,并不代表這樣的制度就是沒有缺陷的。事實證明,由于憲法審查制度的不完備,導致違憲的情況對民主權利造成侵害;由于憲法不能成為司法裁判的依據,導致公民的某些憲法權利受侵害的救濟無門;由于人事、財政不能從地方獨立,司法權難免受到來自于行政權的干擾和阻礙,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當事人的質疑;等等。因此,如何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依法設立和完善以權利保障為根本目標的制度是我們在法治國建設中不可回避的命題。所以,穩定且完善的制度是當代法治思維中的重要環節,法治的目標能否實現,制度設計是關鍵。
(二)權力應當運行在法律的軌道上權力和權利總是一對矛盾。權力來自于權利的讓渡和授予,其根本目的還是在于公民希望由讓與的權利形成的公權力來保護自身權利;同時因為這種讓與,公民權利不可避免的會受到來自于權力的約束和限制。為了能夠讓公權力真正具有保護的力量,就勢必要賦予權力一定的強制性。于是,矛盾產生了:公民通過革命斗爭爭得民主自由的權利,現在卻不得不為了保護權利而為自己設定種種的限制。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那就是權力必須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或者說,法律是權力運行必須遵循的規則。首先要肯定的是,權力的界限必須由法律來予以明確。公民犧牲自己部分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共組織運用公權力來為公民權利服務的。權力因為強制力而具有擴張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會不斷的吞噬公民的民主自由。法律應當為權力劃定范圍,設定規則,建立規范。在法律的限定下,權力運轉的原則,目標,效果,都必須由法律的標準來考察和評價,一旦發現權力被濫用或者有濫用的危險,法律就應當發揮規范和制約作用,消除公民權利被侵害的危險。其次要明確的是,必須加強對執法者的約束。法治的一個涵義就是依法行政。因為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最為密切。如果行政權力不當行使或者濫用,對公民權利來講就是災難。而行政權力是否被濫用或者是否有可能被濫用,取決于法律對執法者設定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應當肯定的是,這種監督和追究必須是堅定而嚴格的,也就是說,違法行政的成本必須足夠大,大到執法者不敢濫用行政權力。因為執法者一旦有了機會,就會追求權力行使的效益最大化,即使這種最大化會給公民帶來災難。沒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權力時時都有被濫用的可能,權利時時就有受侵犯的危險。只有違法成本足夠大的時候,諸如以權謀私,濫用權力等才會盡可能的被剔除掉。
最后要強調的是,領導干部必須具備法治的思維。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法治國家建設最終還必須要由人依據法律來完成。我們不能只是針對執法者進行被動的法律防御,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各級領導干部思想中根植并強化法治思維。“官本位”的思想在中國存在了幾千年,不可能一下子徹底的消除,面對此種思想上的瑕疵,只有從思想上予以糾治。在強調“官本位”的傳統下,“長官意志”確實的存在并發揮著很大的“作用”。這種作用是對法治秩序的破壞,是一種反作用。做慣了“官老爺”的領導干部不可能“一刀切”的完全消除這種錯誤的思維,那怎么辦?只能采取“疏”的辦法,加強法治教育和法律素質培養。“普法”宣傳應當從領導干部入手,而且還應當是長效的機制。同時,我們還可以借鑒中國古代在官吏選拔時強調法律知識的舉措,以及在考課官員考察法律知識的做法,在對各級官員考察評定的時候注重法律素養的考察,并作為主要的參考指標,以此來促進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形成。
四、結語
自從“依法治國”1999年寫入憲法,到現在已有十多年時間。用十幾年的時間來徹底的改變既成的傳統、習慣、規則、理念確實有點兒困難,但這不是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緩慢的藉口。在法治國家建設過程中,會對一些既得利益者造成利益損害,會對某些不合理但已存在的制度產生沖擊,因此法治國家建設進程中會有重重的阻礙,但最大的阻礙恐怕還是人的觀念,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觀念。如果缺乏法治的理念,缺乏依法辦事的指導思想,仍然在那里抱殘守缺,則勢必與法治社會建設目標背道而馳,進而阻礙法治社會建設目標的實現。總理指出:“建設法治政府,這尤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無論任何人、辦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權限,我們要用法治精神來建設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因此,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應當在全社會樹立起法律的信仰,注重于監督、制約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掃除陳舊官僚思想的藩籬。現代社會是法治的社會,崇尚平等、自由,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現代社會崇尚法治,用法治的精神建設現代經濟、社會和政府,更重要的是執法者要有法治的精神,始終“忠誠于憲法”,懷著“對法律的敬畏”,始終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推動早日真正建立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作者:楊文義單位:河南科技學院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