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精準扶貧及法治化路徑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精準扶貧與人民利益息息相關,是我黨對以往扶貧工作的一種總結和提升。當前我們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開展精準扶貧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勝利有重要意義。由于諸多原因,當前的精準扶貧工作中還存在著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扶貧政策落實不到位以及腐敗等問題。為此,我們要充分重視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加強精準扶貧的立法,推動貧困判定標準的科學化、法治化,強化扶貧腐敗治理的法治化,為精準扶貧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精準扶貧;全面小康;法治化
貧困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而解決貧困問題又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共產黨一直致力于消除貧困,實現人民共同富裕,但由于歷史的原因,這一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展扶貧工作以來,扶貧工作有了一定的效果,貧困人口大幅度減少,但離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幸福美好生活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開展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經過一段時期的努力,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扶貧開發道路,使7億多農村貧困人口成功脫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打下成功基礎[1]219。
一、精準扶貧的現實必要性
我國的扶貧工作開展了很多年,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以往的扶貧是一種輸血式的粗獷扶貧,效益低下,已不符合當前我國實際。面對這一現實情況,于2013年在湖南湘西考察時提出了精準扶貧的重要指示。在之后的幾年時間里,在多個場合都提到過精準扶貧,而他在全國各地的考察調研,也有很大一部分與精準扶貧有關。在報告上,進一步指出要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讓貧困人民和貧困地區同全國一道進入全面小康。關于精準扶貧的系列指示為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指引,為打贏扶貧攻堅戰提供了理論基礎。在這過程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也出臺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和通知,為精準扶貧工作做了總體部署,推動了精準扶貧在全國的實施。
(一)精準扶貧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客觀要求消除貧困、改善民生、逐步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1]219。實現共同富裕,是中國人民的美好追求和奮斗目標,它在范圍上要求避免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在程度上要求大家生活豐裕。共同富裕是一種從低層次到高層次,從部分到整體,包含物質和精神層面的普遍富裕。我們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基本實現了讓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目標。但是與此同時還有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還很貧困,其中不少人不少地區的貧困程度還很深,這與我們社會主義的本質不相符。精準扶貧是一種精細化的扶貧方式,通過該政策的實施可以使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由低到高,精神文化生活由匱乏到豐富,讓貧困地區逐漸的富裕起來。逐步消除因為國民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人與地區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從而共同享受改革開放發展的成果。開展精準扶貧與共同富裕思想的要求相符,是對實現共同富裕思想的有效實踐。
(二)精準扶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應有之義讓貧困人口和貧困地區同全國人民一道進入全面小康社會是我們黨的莊嚴承諾。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小康,覆蓋的區域要全面,是城鄉共同發展的小康[2]。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解決國民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短板問題,強調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我國目前的社會主要矛盾已轉變成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3]。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是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體現。事物是普遍聯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其他事物發生著聯系。貧困人口和貧困地區的問題如果不消除,勢必會對我國國民社會經濟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造成影響,從而成為社會發展的短板,這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不相符。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攻堅階段,開展精準扶貧,減少甚至消除貧困,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
(三)精準扶貧是加強人權保障的必然選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人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一項基本道義原則。人權是每個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其中最重要的兩個權利是生存權和發展權。新中國剛建立的時候,我們國家有眾多的貧困人口,他們連最基本的溫飽問題都難以解決,最基本的生存權都難以保障,相應的他們的人權也缺乏保障。自80年代中期開始扶貧工作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提出開展精準扶貧以來,我國的貧困人口大幅減少,越來越多的人不再為生存擔憂,從而保障了他們的生存權。當然要想永久的解決生存權問題,關鍵還是要加強對發展權的保障。精準扶貧通過采取一些列有效措施如產業開發、生態脫貧、異地搬遷的方式,加大貧困地區的開發和建設,促進貧困地區的發展,幫助貧困人口從根本上脫離貧困,這保障了貧困地區人民的發展權。通過開展精準扶貧以保障貧困人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與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相符,這說明精準扶貧工作對保障人權有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精準扶貧中面臨的現實問題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實施精準扶貧,創新扶貧方式,加大扶貧投入,使扶貧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但是精準扶貧畢竟是一項涉及眾多人口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實施精準扶貧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現實的問題,包括法律保障制度缺乏、扶貧政策落實不到位和精準扶貧中的腐敗問題等。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們國家與貧困問題斗爭了多年,在扶貧領域出臺了不少的規范性文件,在中央層面就有《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在地方層面來,有扶貧任務的省份都制定了扶貧開發條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條例》《湖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廣東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等等。涉及精準扶貧的相關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但是這部法律也只有少數幾條涉及了扶貧工作。其他的還有一些規章,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等,但是這些規章主要是對扶貧資金管理做了規定,而對扶貧工作的其他方面卻少有涉及。可以看出,我們國家關于扶貧的法律法規缺乏,扶貧工作的開展主要靠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來主導。相關立法的缺失,使得開展精準扶貧工作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和行為模式,不能保證扶貧工作長期穩定的進行。而法律的缺乏自然會導致在精準扶貧的實施過程中以這些規范文件作為開展工作的依據,這會使得扶貧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從而產生一系列問題,如扶貧項目、資金等管理的不規范、不嚴格,扶貧資源浪費,甚至產生腐敗等問題。
(二)精準扶貧工作操作不規范1.缺乏科學的貧困評判標準實施精準扶貧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精準識別貧困人口,這是開展精準扶貧的前提條件。貧困標準是多維的,目前全球使用最廣泛的標準是通過收入來設定貧困線,再用這個貧困線來對貧困進行定義[4]65。在以往的扶貧工作之中,國家都是以農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抽樣調查得出貧困人口數,這種做法雖然便利,但卻難以精準識別所有貧困戶。自精準扶貧工作開展以來,有扶貧任務的省份都摸索出了一套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貧困識別方法,如貴州省的“四看法”、云南省的“七評法”等,這些識別方法相較于以前有了很大的進步[5]113。但是這些識別方式依然存在著識別方法粗略,獲得的信息不夠精確等問題。而且這些識別方法還存在著漏洞,容易讓人鉆空子,導致“關系戶”的出現,讓本不應該被幫扶的人進入幫扶行列。2.扶貧工作的落實還存在著問題政府是精準扶貧工作的主要實施者,精準扶貧工作在各級政府的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在這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問題一:以政績為導向,注重形式。一些政府在實施精準扶貧的過程中不務實,喊口號,不考慮自身實際情況,就宣稱要短期脫貧。另外,填表報數據的形式主義問題依然嚴重,基層政府花大量時間疲于填資料、做數據,這使得基層工作人員負擔加重,很多人甚至犧牲周末的休息時間,導致工作效率以及工作積極性都較低。問題二:政策銜接不到位,主觀性強。精準扶貧工作量大、任務重、質量要求高,由于政策銜接不到位且缺乏相關法律保障機制,自然會導致在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出現領導干預的情況,從而使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充滿了主觀性、隨意性甚至朝令夕改的現象。3.人民群眾觀念落后,對政策理解存在誤區貧困人口是精準扶貧工作的最終受惠者,在精準扶貧工作的實施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貧困人口能否最終脫貧,決定著精準扶貧政策的成敗。然而現實中,一些貧困群眾還存在觀念落后以及對精準扶貧工作不理解等問題。比如,有的貧困群眾對精準扶貧工作的認識存在誤區,認為精準扶貧就是政府要無償的幫助他,享受國家的救助是自己應有的權利,因此懶于勞動,使得良好的扶貧政策到了他們那里成了養懶漢政策。還有的貧困群眾思想觀念落后,觀念意識轉變困難,安于現狀,不謀求新的發展思路。同時他們所在的區域又大都自然條件惡劣,要發展其他產業相對比較困難,而很多人又留念故土不愿輕易搬遷,這給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增加了不少的難度。
(三)在扶貧領域存在著腐敗現象隨著精準扶貧工作的不斷推進,精準扶貧領域的腐敗問題也開始突顯。據央視新聞網報道,截至2016年8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共通報325起扶貧領域突出問題。扶貧領域的腐敗問題主要呈現出地域廣、領域多、基層涉事者多、涉案資金大四個特點。其中違紀手段也是多種多樣,如虛報套取、截留、私分專項扶貧資金等①。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主要靠基層政府,實施主要靠各村小組。精準扶貧領域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的腐敗現象,一方面是因為精準扶貧工作受到全國上下高度重視,國家專項的扶貧資金項目多、數額大。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精準扶貧工作范圍廣、要求多,而在基層又存在著監管人員有限,監督渠道單一,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扶貧資金管理存在漏洞等情況,對精準扶貧工作的監督難以做到全面[6]77-78。部分工作人員廉潔意識薄弱,存在著僥幸心理。這一系列原因使得精準扶貧領域成為腐敗高發區。精準扶貧領域存在的腐敗不但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損害了黨和人民政府在廣大人民群眾心中的良好形象。
三、精準扶貧的法治化路徑
要解決精準扶貧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多角度多舉措并舉,包括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也包括制度的、機制的等。這里主要從法治的角度闡釋精準扶貧的路徑問題。法治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根本保障,依法治理,可以使各項工作有序穩定地開展。當前要使精準扶貧制度化、有序化、規范化,要使精準扶貧落到實處,就必須將扶貧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用法治來保障精準扶貧工作的實施,實現精準扶貧的法治化。
(一)加快精準扶貧立法貧困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許多國家為消除貧困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英國的《國民救濟法》、美國的《聯邦受援區和受援社區法案》、日本的《北海道開發法》、巴西的《全國一體化規劃》等。這些國家通過完善法律,形成良好的法律保障機制,讓消除貧困的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之下運行,從而為消除貧困提供了法治保障,對貧困的消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這對我國完善精準扶貧立法,促進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經過這幾年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我國精準扶貧立法的條件已經成熟。通過發揮立法的引領和保障作用,能夠讓精準扶貧的各項工作在法律的規制下有序開展。精準扶貧的立法應該要包含以下幾點:第一、要確定精準扶貧的地位。當前并沒有一部權威的法律對精準扶貧作明確的規定,相關工作的開展主要靠政策引導。實施精準扶貧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所采取的產業開發、生態脫貧、異地搬遷等措施涉及領域又廣,倘若失去政策指引,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勢必會產生混亂。因此有必要從法律層面來確定精準扶貧的地位,通過法律來保障精準扶貧工作有序、穩定地開展。第二、要對精準扶貧的項目和資金做出明確的規定。通過立法使扶貧開發的項目和資金使用變得制度化、規范化、透明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資源浪費和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第三、要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政府作為扶貧的主體,在現實中履行了諸多的義務,但是所享有的權利卻甚少;貧困群眾作為受助的主體,享有了諸多的權利,但是卻沒有明確其義務。這就導致在實際工作政府與貧困群眾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對應,使法律關系失衡,勢必影響精準扶貧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推動貧困判定標準的科學化、法治化要識別一個人是否符合“貧困”,貧困程度有多深,需要多方面的數據,尤其是精準的數據。當前大數據技術迅猛發展,有的地方已經將大數據技術運用到精準扶貧領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可以考慮在全國范圍內運用“大數據”。通過使用“大數據”綜合分析各方面的信息,得到精確的數據,從而為精準識別貧困人口提供幫助。另外,貧困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以收入作為識別貧困的標準過于單一且不全面。多維貧困指數能反映貧困發生的強度,也能反映個人或家庭的被剝奪量,因此在識別貧困人口時可以考慮用多維貧困指數來做識別的標準,從而能讓相關部門更好地了解貧困戶的貧困狀況和貧困深度②。最后,關系戶的出現是由于精準識別的各個環節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將精準識別、建檔立卡的各個關鍵環節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通過法律為識別的過程提供法治保障,以促進識別工作的法治化。
(三)樹立法治思維,以法治方式推動精準扶貧樹立法治思維,以法治化方式開展精準扶貧工作就是要在精準扶貧實施的各個環節貫徹法治。一些地方政府在實施精準扶貧工作中之所以會存在較多問題,就是因為沒有樹立法治思維,沒有用法治化的方式推動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首先,要加強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尊法、懂法、守法的意識,讓他們在推動精準扶貧工作開展的過程中貫徹法治思維,使決策和實施的過程中的主觀性因素減少,從而保障精準扶貧工作穩定有序地進行。其次,以法治方式推進精準扶貧,強化扶貧考核。明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精準扶貧工作的底線,以此底線為考核標準推進精準扶貧工作。同時要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的監督及問責作用,督促各部門依法開展精準扶貧工作[7]。以法治方式杜絕精準扶貧過程中的形式主義以及弄虛作假行為,使得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真正落到實處,為貧困群眾謀利益。最后,用法治思維轉變貧困群眾落后的思想觀念,幫助他們樹立規則意識、法治觀念。扶貧工作開展了那么多年,一部分人地區還是未能擺脫貧困,其問題不在于政策,而在于這部分人的意識落后。要想真正脫貧致富,最重要的還是要看自身,外在的幫助起到的是一種輔助作用。倘若受助者好逸惡勞,好吃懶做,不靠自己的努力去奮斗;墨守成規,不轉變發展觀念,不采用科學的發展方式,要想真正脫離貧困,實現小康是很難的。外界給予的幫助再多,效果也不會明顯,而且還會助長懶惰、不勞而獲之風的發展。因此要想幫助這部分人脫貧不應該一味地從物質角度入手,而是應該幫助這部分人轉變觀念并達到從思想上脫貧。要轉變他們的落后思想,就是要幫助他們樹立法治思維,樹立規則意識、法治觀念。要讓他們懂得,世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他們享受了受幫助的權利,相應的他們就應該履行自力更生、自我脫貧的義務。這樣才能讓他們真正樹立自力更生、脫貧致富的信心與決心,從而使他們真正脫貧。
(四)加強扶貧腐敗治理的法治化當前我國的脫貧攻堅工作進入到關鍵階段,要讓精準扶貧政策真正的惠及廣大貧困群眾,必須依法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的治理,建立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第一,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將與精準扶貧相關的如貧困戶的識別,扶貧資金的使用等按照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廣大群眾公開,讓精準扶貧在陽光之下運行,這樣勢必會減少精準扶貧實施過程中腐敗的滋生。第二,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當前由于精準扶貧相關的配套制度和法律不夠完善,在精準扶貧工作的實施及監督的過程之中還存在較多漏洞,給了一些腐敗分子可乘之機。為此,可以通過對監督力量進行合理的整合和分配等方式,落實監督責任,做到每個層級都能對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做到有效監督。通過構建完善的監督體系,達到權力監督制約的作用,最終遏制扶貧領域的各種腐敗。第三,加強法治宣傳。通過法治宣傳,一方面可以使精準扶貧工作的參與者樹立法治思維和法治觀念,用法治方式按規矩辦事,這有利于有關工作人員減少工作中的私心和主觀性,從而促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有序實施;另一方面可以使廣大貧困群眾明確在這過程中自身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能夠使他們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精準扶貧的監督過程中來,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能讓他們明確自身有積極脫貧的義務。第四,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問題的懲處。扶貧領域出現腐敗問題,除了監督機制不夠完善之外,與懲處力度不夠也有很大關系。腐敗問題會對脫貧攻堅工作產生消極的影響,當前我們正處于脫貧攻堅的關鍵時期,要實現在2020年全部脫貧的目標,必須要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問題的懲處,并把它作為反腐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于扶貧領域的腐敗問題發現一起嚴查一起,做到高標準、嚴要求、零容忍,通過加大懲處力度來對貪腐份子形成威懾,讓他們不敢腐、不能腐。
四、結語
精準扶貧關系到眾多貧困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一項艱苦卓絕的民生工程。當前,我國的脫貧攻堅任務已進入到關鍵時期,要實現在2020年貧困縣全部摘帽、貧困人口全部脫貧的目標,就必須正視精準扶貧的現實必要性,發現精準扶貧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堅持精準扶貧的法治化路徑,用法治為精準扶貧保駕護航。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精準扶貧的有效開展,才能實現社會的共同富裕,從而最終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
參考文獻:
[1]系列重要講話讀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奮力實現第一個百年目標[N].人民日報,2016-04-25(9).[3]報告全文[N].南方都市報.2017-10-28(A01).
[4]李志強.精準扶貧的法理正義與路徑選擇[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4):64-71.
[5]汪磊,伍國勇.精準扶貧視域下我國農村地區貧困人口識別機制研究[J].農村經濟,2016(7):112-117.
[6]莫光輝,張菁.精準扶貧領域的腐敗問題及預防機制建構[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7(3):76-79.
[7]劉秋朵.以法治思維推進扶貧開發工作[N].西藏日報.2016-10-15(3).
作者:劉永紅;顏楊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